Ⅰ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好处有哪些
电影,尽管自诞生起至今仅仅一百余年,但它却是现当代最普及、最具影响力的艺术门类之一。电影集商品性、娱乐性、传媒性于一身,也是众多艺术门类中最复杂、最特殊的一种。
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让观众感受到日常生活中的真实事件,甚至创作现实中所无法达到的情境。每看场电影似乎随着主人公经历了各种不平凡的人生,体验丰富甚至传奇的人生经历。电影的内容影响着观众的思想和意识,它真实的反映现实的残酷,有时候似乎又超越现实给人震撼教育,它包含太多内容,承载各种社会上各种有利和不利的因素,暴力、犯罪、性爱……因为内容繁多,种类复杂,就必须有相关的管理和约束条例,各国几乎都有自己的电影审查制度。尽管由于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自都有特定的政治内容,但所有电影审查也有相同的部分,它包括限制色情、限制暴力、维护本国固有的文化传统,维护社会安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这些基本内容。
中国电影诞生100多年,历经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等各个历史阶段;经历了从无声到有声,从黑白到彩色,从模拟到数字,从传统到现代的技术变革进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国电影都留下了优秀的代表作。与欧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电影似乎又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近几年我国的电影票房异常火爆,电影市场似乎逐渐复苏,观众看走进电影院看电影的热情有了很大提高,这也是一种好现象,但是我们似乎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又有几部电影是真正得到专家和观众认可的呢?我们不需要震撼的特技场面,养眼的明星阵容,没有好的故事,这些看过就忘。一部好的电影不需要太夸张的情景,最能打动人心的故事就存在于每个人的身边,简单的内容,缓缓的讲述,最后能让每一个人细细品味,触动内心,达到震撼效果。
中国电影需要好的剧本。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影事业的发展,阻碍了电影工作者自由的艺术创作。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产生的早,并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改变,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但阻碍了中国电影的发展。要振兴中国电影,必须建立分级制度,才能促进电影的繁荣发展。
一、电影审查制度概述
电影审查制度是指对具体影片所实行的检查与审定,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电影对何种人群产生负面影响程度的定义不同,却在电影创作中与社会道德保持了一致和平衡。
一些国家的审查分级有强制性法律效力,未经分级或拒绝分级的电影不得发行;而有的国家只是对社会公众提供参考性的意见,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如美国的电影审查分级。或者也有一些地区对采用了强制执行与建议指导相结合的方法,我国香港地区的电影分级即属于这种模式。
每个国家的审查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但审查内容也有相同的地方。包括限制色情和暴力、维护本国的文化传统,维护社会安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这些基本内容。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片审查》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凡包含以下内容的影片,都无法通过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查: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我国的电影审查基本上属于电影内容上的审查,在政治、暴力、性审查上较为严厉,特别是色情镜头的审查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中国电影审查制度历史沿革与现状
1896年电影第一次在中国放映,以新鲜的表现方式和繁多的题材成为了上海民众间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间接地说明了我国存在的巨大的电影市场发展空间。1904年慈禧太后七十大寿辰,影片在放映时摩电机突然爆炸,被慈禧认为不祥,禁止在清宫内放映电影。 但是电影在民间却迅速流行,京城各戏院纷纷在晚间时段增加电影的放映,在清朝宫廷内部引起了争论。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御史稗寿上书,认为“近日各戏院夜间增添电影,男女均准入座,而电影又非将灯光全行收暗不能开演,流弊尤不可问”,而且放电影所用“电锅等项极为危险”,请伤令各戏院禁卖女座,此事奉旨交民政部办理。而主管此事的外城巡警总厅却认为“男女座位分别于楼上楼下,又各有出入途径,临演之际,先将灯光熄灭,然后引用电灯公司的电力发电,为时不过一二秒钟,凡有伤风化之影片一律禁演,且有巡警往来执勤,开演数月,并无弊端,又可增益知识见闻,绝不可因无凭之毁誉而即行禁止电影放映”。后来,给事中王金溶又上奏:“外城戏院开演戏院,著民政部即行禁止”,外城巡警据理力争:京城上演电影,发起于洋商,推广于华商,与其听任洋商攫取国人的资财,不如使华商分外人之利益。至于“城外戏院所演电戏,本厅有规则取缔之,有警员监临之,有时间限制之,尚无妨碍之处,”但总厅的努力并未奏效,直到该年年底,电影仍在京城内被禁演。电影改变了中国人传统的娱乐习惯,官方对于电影放映的分歧在于电影夜场是否有碍于“雅观”和社会治安,而不是针对电影内容的关注。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提出,是在电影传入中国后不久的清朝末年。由于电影放映的普遍流行,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1911年(清宣统三年)6月,上海的“自治公所”曾公布过类似于电影审查的七项规定《取缔影戏场条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包括:不得放映淫裹影片,男女座位必须分开;收场时刻,至迟以夜间十二点钟为限;如违犯,经查察属实者,将执照吊销,分别惩罚。民国成立后,上海“市政厅”也沿用了这一条例,它可以说是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雏形。这个最初的电影审查形态不是针对电影本身来制定的,而是对电影院的管理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当时电影内容均以自然风光与风土人情为主,所以电影审查的实际意义并未凸显。
民国时期的电影成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娱乐方式,全国也建立了许多电影院,电影放映的商业模式壮大。故事片是当时电影的主要类型,比较真实的反映社会的现象,表达了作者的意图。因此在社会上广为流传,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建立电影审查制度成了很多人的心声。大量的有关犯罪与侦探的影片引起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同时,美国电影对华人形象有意的侮辱,加快了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1923年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的成立被看作电影审查制度的开端,并首次定出了电影检查的具体标准:一、确合教育原理,能于社会发生良好之影响者,得加入“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认可字样,以寓表扬之意;二、通常影片,但为营业关系,可无流弊者,本会不加可否;三、如确系有害风化,曾经本会劝告,未经改良者,本会当请官厅干涉。
抗战时期1929年6月5日国民党中宣部召开了全国宣传会议,通过了《确立本党之文艺政策案》,电影被纳入国民党文艺政策的总体框架中,对电影的统治主要体现在电影审查制度的创立,并施行由内政部与教育部合订《检查电影片规则》共16条。该规则实行的是地方分级检查制度,规定省级由民政厅与教育厅办理,县和市有社会、教育、公安局办理。
新中国时期1948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据袁牧之提交的《关于电影事业报告》。向东北宣传局发出了《关于电影工作的指示》,对电影剧本审查方针和电影剧本故事的范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且第一次明确了人民电影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到1969年,出现了中国电影界的“空白”,各电影制厂被停止拍摄新片,也不得放映旧片。从1970年起,八个样板戏完全占领全国的银幕,出现了“八亿人民八个样板戏”的畸形电影现象,观看样板戏也成为了全国人民的政治任务。
当代中国,2001年国家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审查制度主要是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的电影事业管理局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依据《电影审查规定》对已经成品的电影做内容和技术质量的全面审查。未经电影局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进口公映的影片,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在进口前应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进口国外的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的电影资料片,不在审查范围内,上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可见,凡在中国境内公开放映的影片,无论是国产片还是进口片,都必须首先通过电影审查。
三、中国现行审查制度实施及影响
(一)电影审查与电影创作
一些创作者为了迎合审查条例,符合党政机关和国家的总体思想。写出限制了自由表达与原创的能力,导致中国电影类型较单一的现象。电影市场并非一个大通铺,它应该是多元的,有喜欢看商业片的观众也有喜欢看艺术片的观众,多元的电影市场需要的是多元的电影创作。为适应内地的电影审查体制,有些电影不得不对故事情节大幅度删改,导演甚至不惜拍摄两个完全不同的结局。在最新上映的电影《艋舺》中,导演为了能在内地播出,愿意删除一些原本符合剧情的场景,并且重新配音,因为该电影的题材,充斥大量暴力情节,几位主角脏话连片。我认为这个很真实的事件,当地的特色。如果上映,也不能删减成“老少皆宜”的模式,如果审核不通过,相信这是很多艺术创作者或者是爱好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虽然曝光了阴暗的一面,但是我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宣传,并不是怕很多人看了效仿,而是正面的教育和指导,引发大众的思考。这才是当下社会最真实的,而不是去掩藏或者无谓的消灭。生活本就是有许许多多善恶、真假、美丑所组成的画面,什么都要禁止,电影的“格调”必然就要“拔高”,这也未必就是所有电影导演所想要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啊!
(二)电影审查与电影市场
不仅仅是国内的一些电影没办法上映,国外不少优秀的电影也是因为内容或者情节问题被拒之门外。例如《加勒比海盗2》因为涉及亡灵骷髅等内容在国内被禁播,而《加勒比海盗3》被删减了30分钟的内容。相信许多电影爱好者在电影院看不到的情况下也只能选择网上下载,或者买盗版碟,导致盗版更加猖獗。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不少人看电影不是去电影院而是依靠网上下载,越来越多人尝到甜头,最新的电影上档也不会引起太大关注,而是等着网络的资源。我认为第一,电影的票价较高,网络上只需免费欣赏。第二,在网络上可以看到更加原汁原味的电影。
在电影市场的萎靡,也与我国观众对艺术欣赏的程度有关系,一些拍小成本电影的新锐导演在国外得奖的影片拿到国内播放却得不到很好的票房,由于国内的电影审查,删除了一些敏感镜头,只能出售海外版权,从而收回成本。所以一些人提倡在大学开设影视欣赏的选修课程,我觉得很有必要。商业电影是市场的主流,一些小成本的新锐的导演得不到更好的发展,少有公司或者企业赞助。
电影市场的萎靡,我认为与中国观众对艺术欣赏的程度有关。一些拍小成本电影的新锐导演在国外得奖的影片,拿到国内播放却得不到很好的票房,最后只能出售海外版权,收回成本。在国内放映时,由于审查,删除了一些敏感并且重要的镜头。并且大多数观众都不愿意捧场,普遍反映电影内容看不懂,枯燥乏味。宣传的力度也不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电影上映的黄金时期都被国外赚钱的商业大片取代。所以一些人提倡在大学开设影视欣赏的选修课程,我觉得很有必要。商业电影是一直是市场的主流,一些小成本的新锐的导演得不到更好的发展,少有公司或者企业赞助,发展艰难。真正好的电影却得不到支持,挺悲哀的。
有些东西并不是靠电影不播放就能禁止的,它依然存在并且成为这个社会的长久滋生的陋习,甚至是特色。到了情感的某一程度,人都会做出出格的行为,或者是在某些人看来不堪入目的画面,并不是说这样才推进了整个故事的发展,或者说在整部作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导演在拍片时只追求在思想上无过,艺术上却不求创新。在实行电影审查时,对那些有鲜明艺术倾向,有独特风格和个性的导演或影片似乎也要严厉得多。这也正是不少中国电影屡屡在世界电影节上获奖,而却无缘同国内观众见面的原因。公务员之家
四、中国电影实施分级制的思考
我国的电影审查却因此过度提倡“老少皆宜”的影视作品,从而忽视了电影可能给不同年龄阶段的观众带来不同的影响。我国的审查制度也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对于涉及政治、禁忌、色情内容的尺度掌握得非常严格;但对于含有暴力成份的电影则明显要宽松许多,一些在国外并列入辅导级、甚至限制级的影片,在我国却能够毫无警示地公开放映,如《拯救大兵瑞恩》等影片,甚至被视为华人武侠经典的《卧虎藏龙》,在我国已在电视黄金时段播出,而在海外却因其“功夫暴力”等因素而被列入限制级。 《霸王别姬》是我最喜欢的一部电影,远远超越了“同性恋”的主题,同时宣扬了中国国粹,京剧和京剧艺人的历史面貌和时代变迁中的悲欢,如此经典触动心灵的电影,竟然当年也在被禁电影的行列。
这个问题如需得到科学的解决,就必须得使用电影分级制度了。如今,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尽管中国现今并未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但分级制度的建立已经是电影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国外很多国家的分级制度都很值得借鉴,可以去其糟粕,毕竟不同国家的文化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我国的国情。台湾和香港地区也都做了很好的示范,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是我认为比中国内地前进了很大一步。其次,建立电影分级制度应该以怎样的标准来制定。当然不能听一些所谓的专家的判断,必须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尤其是电影艺术创作者和观众。同时,在建立起该制度后灵活调整,使其日趋完善。最重要的就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影响程度制定具体的分级,拟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在不受外来文化腐蚀的同时,又能满足不同受众群体需要的,这样的电影产品的产生,我国的电影产业文化发展才能向更美好的未来前进。
五、结论
当然中国电影不景气也不仅仅是审查制度这一方面造成的,存在着观众自身欣赏艺术的水平,以及电影票价高的问题等,审查制度的问题是长久以来大家争论的话题,不仅仅是那些电影发烧友,包括一些演员和导演对审查制度都有各自的看法,希望有关部门真的能慎重的考虑,让老百姓看到更多更有价值的好电影,让中国电影繁荣,更多的走向世界舞台。中国电影目前最需要的是一个更加宽松和公平的创作和制作环境,电影体制的改革是中国电影迫在眉睫的要求。
Ⅱ 投资电影靠谱吗会不会是个骗子啊
听说电影投资有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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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之前很多导演有好的剧本没钱拍摄,导致很多优秀剧本流产,最后通过众筹达成所愿,2015年的《西游记之大圣归来》,2016年的《大鱼海棠》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这两部影片火爆后,201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发》,2017年3月份正式实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电影投资中,而出品方也选择了出让影片的部分版权对外招募联合出品人,达到已投资带动宣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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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藏人员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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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涉藏工作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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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电影法的中国电影法
中国电影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电影产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进程,推进《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电影法(草案)》提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对贴片广告进行监管;还包括对电影拍摄、发行、放映进行税收优惠等意见。不过,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影分级,《电影法(草案)》并未涉及。
曾参与过三次草案讨论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尹鸿教授认为,现在更多需要的是规范、管理好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需要促进法,需要的是执法部门去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周星也认同《电影法(草案)》颁布的正面意义,认为“有法可依”是“完善法制”的第一步。
Ⅷ 适合小学生看的纪录片和科普片
适合小学生看的纪录片和科普片:
NO.1《跟着书本去旅行》——处处都是考点
《天堂电影院》有一句话:如果你不出去走走,你会以为这就是世界。
这部百集纪录片——《中国古镇》,其摄制行程包含中国28个省、区、市的一百余座古镇,基本实现了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特色鲜明的选题立意。
Ⅸ 美国通过的涉藏决议是怎样的
4月2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涉藏决议,声称甄选第十五世达赖喇嘛的职责只属于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私人办公室官员,中国政府对这一宗教活动的任何干预均无效。据了解,这是美国会参议院首次通过类似决议。
27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称:“这项决议又一次向世人表明了美方某些人一贯的、莫名其妙的无知和傲慢。”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以后,中央政权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管辖。藏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西藏唐宋时期称为“吐蕃”,元明时期称为“乌斯藏”,清代称为“唐古特”、“图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间起称“西藏”至今。
西藏以其雄伟壮观、神奇瑰丽的自然风光闻名。它地域辽阔,地貌壮观、资源丰富。自古以来,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
Ⅹ 简述我国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性质及类型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是十分繁多的,不过《著作权法》除上述许可使用的原则性条文而外并没有逐一对各种许可合同进行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作者相关的权益)相应的条文中涉及到一些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就图书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须符合上述一般规定而外,《著作权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权人必须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修改、删节作品;(3)图书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图书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另外,法律还对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文章发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另一方是报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网络服务商。双方通常按行业习惯来合作,常常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签定书面发表合同的相对比较少。著作权法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也十分有限。
《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表明,立法者没有赋予报刊出版者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故文章发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可自由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换言之只要他们之间有合意,那么可以作一稿多投。不过,这里的当事人合意必须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报刊社的共同合意。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有关报刊社的情况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另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当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能一稿多投。最初收稿的报刊社如果在法定期内未作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再次投稿,但他仍有权利刊用来稿,除非作者又来信撤稿。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时应将尚未撤回的第一次投稿告知第三方。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所谓文字性修改是指不触及、不损害作品实质内容和观点的修改,如纠正来稿中的标点和书写错误、语法逻辑上的错误、引文错误、客观事实(时间、地点等)错误等。如果报刊社认为来稿有使用价值,但内容或观点上需要改进,应征得作者同意后才能改动或者径请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将编者的观点强加到他人作品之中。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
除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表演的是经过演绎创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译本,又如是由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则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签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
依据第39条第1、2款的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被录制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还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
根据规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另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