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直属单位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无线电台管理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
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
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规划院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中广电设计研究院·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中国广播艺术团(中国电影乐团)·中国广播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
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
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培训中心·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
广播影视人才交流中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
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
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
信息网络中心
②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繁荣中国电影创作生产,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保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制片者(法人或自然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摄制电影的法人(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形式制作电影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以下电影的活动: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三)科学教育影片;
(四)纪录影片;
(五)其它影片。第四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题材、主创人员均为中方,外方仅以资金投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拍摄活动,一般不应作为协作摄制。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这种形式一般只适用于短片。
(四)其它合作摄制形式。第五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及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三)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安定;
(四)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五)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六)其他法规规定的内容。第六条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是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中外双方对中国合作摄制电影方针、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剧本;
(三)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报告等文件;
(四)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或素材出入境;
(五)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影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公映;
(六)颁发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
(七)调解、处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纠纷。第八条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以下合作摄制电影业务:
(一)为合作摄制电影者联系、介绍合作对象和提供资信服务;
(二)对中外双方拟拍摄的电影剧本进行咨询;
(三)承办中外双方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报告和协助签订合作摄制电影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承办对方人员的进出境签证等事项;
(五)承办外方以实物投资和自用的设备、材料等的进出境申报事项;
(六)对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影片与批准立项的剧本(导演本)进行对照初审;
(七)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立项申请程序是:
(一)中外双方应首先将拟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汉语普通话)剧本(如果原剧本是外文,应提前翻译成中文)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进行咨询。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在收到该剧本后七日内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该剧本及提出的书面咨询意见连同中外制片者提交的立项申请和相关文件、预算资料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逾期未接到审批书的,申请人有权查询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申请人所报立项申请及相关文件有不当之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审批期限亦可相应延长。
(四)经审查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后,中外双方应在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下签订合同,该合同为唯一合同,并将所签合同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签订后,双方方可进行摄制活动。
合作摄制环保、农业、工业等专题科研、学术、教学等电影,亦需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④ 国家广电总局下属单位有哪些监察音像出版的单位是哪个
国家广电总局下属单位如下: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无线电台管理局
广播电视监测中心
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
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
信息中心
广播科学研究院
广播电视规划院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中广电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中国广播艺术团(中国电影乐团)
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影资料馆)
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
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但是没有你第二个问题的答案,那个应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职权范围,广电总局管不着!
⑤ 国内的电影制作公司通常由哪些部门构成各自的职责是怎样的
由导演,演员,灯光,剧务等组成的拍摄电影或电视剧的小组.
影视剧组职务详解
制片人:一部影片里最高负责人(寻找资金,建立剧组)
制片主任:管理整个剧组
导演:创作组中最高负责人(调动全剧组的积极性,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拍片计划)
监制:后期制作中的最高负责人(后期剪辑中做监督工作)
策划人:对制片人负责(负责影片的除剧本以外的案头工作)
编剧:对制片人和导演负责(创作剧本和在第一时间里修改剧本)
艺术指导:对导演负责(负责影片中整体的影调定位)
制片人一般指电影公司的老板或资方代理人。负责统筹指挥影片的筹备和投产,有权改动剧本情节,决定导演和主要演员的人选等。
制片人大多懂得电影艺术创作,了解观众心理和市场信息,善于筹集资金,熟悉经营管理。电影生产中有时把制片人称为监制,通俗讲“制片人”就是投资者或者能够拉来赞助的人。
电影制片人(Procer),也称“出品人”,指影片的投资人。影片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制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影片完成后,制片人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
监制(Executive Procer)。监制通常受命于制片人或制片公司法人,由他负责摄制组的支出总预算和编制影片的具体拍摄日程计划,代表制片人监督导演的艺术创作和经费支出,同时也协助导演安排具体的日常事务。
制片(Proction Manager,可直译为制作经理)是电影制作中的中层职位,负责具体的运营事务,向导演和监制负责。
在摄制组中,制片和统筹是两个职务。
制片分很多部门的制片,生活制片是管理剧组的生活的,后勤的一切,吃喝拉撒睡的管理人员;现场制片是管理现场的纪律和保证主创部门的顺利创作的管理人员;生产制片是管理剧组的场景的的制作陈设等的管理人员(在以前的电影厂,生产制片还负责怎个剧组的拍摄计划这个部分已经划给统筹了);外联制片顾名思义就是联系剧组在外拍摄场景的接洽的管理人员(就像一个单位的公关部门);各个制片部门上面有制片主任,制片主任上面有执行制片人(有的直接面对制片人,执行制片人介乎于制片主任和制片人之间),下面有若干剧务,就是干一些具体事务的人员,制片部门的人不介入剧组的整个艺术创作,相当于一个单位的后勤部门。
统筹,在一个剧组当中相当于一个单位的办公室主任的角色,属于导演部门,要负责怎个剧的拍摄计划,每天要拍摄什么都要有统筹来安排,要跟每一个部门都要协调好,首先是美术部门的场景能否顺利的完工,演员是否到位,制片部门是否把场地联系好,还要跟导演沟通要拍摄多少天,先拍什么后拍什么,等等,在剧组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我们剧组,有专门的统筹跟大家协调场景,每天的拍摄计划都是导演和摄影亲自跟统筹安排.(网络综合备存资料)
制片组设有制片主任、制片、财务人员、剧务及后勤保障人员等。
导演组设有导演、副导演、场记、动作导演、特技导演等。
摄影组设有摄影师、副摄影师、摄影助理、机械员、灯光师、灯光助理。
美工组设有总美工师、美工设计及服装、道具、化装等小组,根据场景制作需要和拍摄时对服、化、道的要求安排适量置景工和服、化、道等方面的人员。
录音组设录音师和录音员。
以上除了演员组还有制片人或出品人和编剧作词作曲演唱。
制片人或出品人是一部片子的总负责人,相当于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有出品人又有制片人时,则制片人是出品人所聘请,出品人是大制片单位的负责人,但对于片子的制作职责是一样的。制片人工作的最主要内容是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影视剧摄制计划与摄制预算。在没有剧本或剧本不成熟的情况下,制片人还要负责组织必要的剧本创作工作。制片人对确定影视片的风格,包括确定导演在内的摄制组主要成员的构成,确定主要演员的人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制片人还要负责筹措资金。有的制片人负有发行的责任。
制片主任对制片人负责,是制片人最主要的助手。主要工作是协助制片人编制影视剧的预算、制定拍摄计划、保证摄制组日常工作的正常运作及控制资金的支出。制片主任还要根据制片人的授权与要求,代表摄制组联系外景场地,联系人员等协调并签署协议。现在还有副制片人的说法,副制片人实际上履行制片人应履行的职责,有时这个头衔会授予某个制片主任或者副导演,以表彰他们做出的超过份内的贡献。
制片相当于制片主任助理,主要工作负责拍摄现场运转协调,管理生活与车辆调度的后勤等,负责协调美术道具等,制片对制片主任负责,没有独立决定权。还有的设有生活制片主任等。
剧务对制片负责,处理制片部门的杂务。场务也叫场工,现场杂工的总称,为现场各个部门服务,如铺设轨道、管理操作升降机,现场的清理与搬运等,相当与工人。
广告宣传员、司机、紧急救援人员、勤杂人员等属于制片组的范畴,对制片人和制片主任负责。
导演组的导演对制片人负责,相当于公司总经理。导演的主要职责是在制片人确定的资金预算及制作计划下,在影视剧创作的各个阶段里指导演员和摄制组的活动,将剧本内容转化为影视剧的图象和声音。
副导演对导演负责,副导演的主要工作的是代表导演组与制片主任合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摄制计划,协助导演选演员并根据导演要求指导临时演员、群众演员和特技效果。副导演还负责摄制过程中的主要文案工作,如演员调度计划,摄制通知单及影视剧送审方面的工作。
助理导演协助导演处理导演组的日常杂务。
场记是是导演组中的重要成员,负责在分镜头剧本上详细记录拍摄过程发生的一切,如场景名、镜号、机位、对白、表演的衔接、镜头长度,主要道具使用情况,导演对镜头的评价等,这些作为拍摄现场参考与后期剪辑使用。厉害的场记能够给剧本计时,一些场记拿着剧本和秒表试演分镜头剧本中的每一场戏,经过多年的实践,在计算剧本场景的放映时间方面练就了异常精确的判断力,这样就能使剧本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素材,能够为投资预算确定精确的数目。
武侠剧及其他一些剧中还有专门的动作导演或特技导演,有的还有台词导演,负责在每个镜头之前与演员一起复习台词,如果演员要使用特别的口音或方言时,擅长这样语言的台词导演要对演员进行训练和现场指导。
摄影师对导演负责,拍摄电影是用的摄影机,拍摄电视是用的摄像机,不过人员统称为摄影师。主要负责影视剧的屏幕造型处理,为影视剧获取最恰当的摄影画面。摄影师根据影视剧的内容与导演的要求选择摄影机及其辅助设备,确定照明设备,监督摄影组与照明组的工作,决定各场景的布光与镜头曝光量。大型摄制组里设总摄影师,主要是指导协调各摄影师的工作。
副摄影师协助摄影师拍摄,代表摄影组和其他部门协调,有的操作摄影机。
摄影助理协助摄影师检查机器,参与拍摄试验,拍摄中要求量光、检查曝光、拍摄剧照。还有助理负责领取保管装卸胶片和磁带(电影用胶片,电视用磁带),做摄影记录等文案,同时联系洗印等。
灯光师也叫照明师和照明技师,主要工作是根据影视剧内容和摄影师意图,完成各种光线效果。灯光助理协助灯光师工作,一起负责安全用电及灯具的使用。
美术师负责影视剧的造型,美术师在拍摄的准备阶段就要与导演和摄影师一起根据剧本的假定情景及导演意图构思,绘制各种造型的设计图,主要设计有场景设计、人物造型设计、道具设计、镜头画面设计,同时在拍摄过程中组织指导服装、化装、道具、置景、绘景、特技美术、字幕等工作。
美术师的助手有副美术师和美术助理。大型剧组会设总美术师。
服装师根据导演与美术师的设计确定服饰的设计,并进行制作与采买。服装师的助手是服装员,负责管理服装并登记造册,拍摄时负责演员服装的衔接,发放大批群众演员的服装。
化装师设计人物化装造型,指导制作各种化装所需要的零配件,完成人物的试装和造型。拍摄中,负责保持人物造型的连续性,准确描画人物随年龄、环境、情绪的变化产生的不同形象。化装师的助手是化装助理,对化装师负责,编制预算采购化装用品,负责次要人物的化装等。古装剧及一些剧里里还有发型师,专门负责假发的造型与制作。还有的设有身体化装师,负责演员颈部以下的化装。现在还有手模特,有的也细分出来。
道具师负责道具部门的美术创作。设计、组织、制作、购买各种道具。助手是道具员,协助道具师筹备各场景的道具,维护现在道具,确保跳拍时的衔接,安装调整拆卸道具等。还有的分有植物道具、动物道具。烟火属于道具范畴,不过有的设有烟火特技师,置景也属于道具的范畴,包括木工、瓦工、油漆工、电焊工、帷幕工、裱糊工等技工。
还有一个重要的是特技师,有的划为导演组,武侠剧里的动作导演,还有的划为美术组,负责影视剧中特技造型。现在特技师的概念有很大变化,因为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特技内容也变的多样复杂。很多是在后期制作时出现。
录音师负责声音的设计与创作,录音助理负责维护保管所有音响设备,协助录音师选择场所、操作传声筒吊杆、拉直连接移动电缆等。录音现在分为同期录音和后期录音,还有配音等,录音师也称为混合录音师,因为他需要在多个传声器上进行混频。现在有些按照电视台的说法也称为音频人员,还有视频人员等。
编剧作词作曲演唱顾名思义就能理解,一般作词作曲演唱者不算作剧组人员。编剧是重要的一环,有的导演也参与剧本的修改,因为导演要编写分镜头剧本同时做导演阐述,所以有的导演是编导。如果导演身兼三职,既是制片人又是编剧和明星,当然做出的贡献更大。
摄制组的主要人员由制片人、导演和制片主任负责选出。以上幕后工作人员的选出应该不会花很大的心思,基本上可以采用中心自己的人,我只要选出各部门长就够了,这些部门长有的有自己的助手和设备。演员的选择比较麻烦,虽然中心有自己的艺员的经纪部,签了不少演员,但随着剧本的不同新戏的开拍,幕后人员可以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演员却是最大的变数,而且为了激励自己经纪部门的艺员,同时发现新人降低成本或者推行明星制,当然观众的喜新厌旧也是要考虑的因素,这样就要不时地从社会上选些演员。
我想对于预算一千两百万的古装武侠剧,不可能选用港台明星,内地大腕也不敢用。虽然现在内地影视市场很火暴超过了港台,有大批港台演员在内地打工挣钱,内地随便哪个剧组就能找到过气的港台明星,虽然有些身价降了些,但以前电影出身有一定名气的现在在内地出演电视剧的艺人,四十集的戏一般价位是两百到三百万的人民币,当然不过气的电影明星轻易不会出演电视剧,毕竟电影更代表个人艺术成就,也更能在国际上成名。内地以前制作电影有请一个香港演员,北京地区的票房收入刚够他的片酬,而北京地区的票房差不多是整个票房的一半。所以对于我们的这部一千两百万的投资根本请不起那样的港台演员,不过气的港台青春派歌手和刚开始走红的艺人价位要低些,不过也要百万起,过气的电影明星出演电视剧的艺人一般都是实力派,所以价位不比当红小生差。
预算通常分为线上项目费用与线下项目费用,线上项目费用包括聘请制片人、导演、编剧、主演的费用,这些一般是固定的。线下费用是除此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使用群众演员、技术人员、设备器材等的费用。
对于预算高的影视剧来说,线上费用占三分之一,线下的占三分之二。一般是这样的,故事与剧本占百分之五,制片人和导演占百分之五,演员占百分之二十,其他是设备器材及相关人员的开支,还包括税收保险和应急开支。不论预算是多还是少,线下项目工作人员的费用一般占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低的可到百分之八,高的可到百分之二十五。有一些特技效果和奇异布景的,线下费用就更高了。
⑥ 中国审片机构是什么
中国审片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ational Radio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PRC)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2、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3、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4、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6)中国哪个部门主管电影扩展阅读:
为加强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对重要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作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