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看电影的时候拍摄电影画面,是违法行为吗
目前,国内电影市场再度火热。每到大档期,反拍屏、反盗摄话题就被重提,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看电影的时候就想要拍照,然后发个朋友圈分享一下。
网友咨询:
看电影的时候拍摄电影画面,是违法行为吗?
律师解答:
1、在观影过程中不管是拍照还是摄像,都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有人用手举着相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对着大荧幕拍摄,会挡住后面观众的视线,影响他人正常观影,手机拍摄时自动启动的闪光灯同样会对其他观众形成干扰。
2、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是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拍摄的照片或者录音、录像,则构成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一般情况下,影院为了维护片方利益及观影秩序,往往会在“观影须知”中明确观众不得有拍摄、录音、录像等行为,如果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存在拍照行为,则构成违约,影院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观众的拍照行为,若对影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❷ 看电影拍照发个朋友圈违法吗
看电影、拍照并将照片发布到朋友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行为,那么,看电影拍照发个朋友圈违法吗?
网友咨询:
看电影拍照发个朋友圈违法吗
律师解答:
在电影院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是违法的。
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录音录像,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拍照分享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对象是电影院上映的电影,那这种屏摄便属于盗摄行为。这些内容包括电影正片、电影彩蛋、电影照片等。
律师补充: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❸ 拍电影最后的文字算盗拍
算的,从电影开头到最后一秒都算盗拍。
影院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
影院盗摄行为会影响观众观影之旅的心情,损害个人信誉,一部影片的上映凝聚着台前幕后众多工作人员心血,盗摄也是对电影人劳动的不尊重,不利于电影产业版权保护,长远看更会打击行业积极性,危害电影产业繁荣、限制更多好电影的诞生。
❹ 电影院拍照片发朋友圈侵权吗
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录音录像,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拍照分享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对象是电影院上映的电影,那这种屏摄便属于盗摄行为。这些内容包括电影正片、电影彩蛋、电影照片等。
一、从行为来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二、从结果来看,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盗摄、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或侵犯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❺ 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对着屏幕拍照算盗摄吗 - 知乎
在电影院内,观众拍摄屏幕照片是否构成盗摄?这一问题需从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进行考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被禁止,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分析,电影作为视听作品,涉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情况下,观众在电影院内对精彩画面或经典台词进行拍照,并在社交平台分享,这种行为确实涉及复制。然而,这样的复制行为出于个人欣赏或介绍影片的目的,且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若认为属于合理使用,通常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也适用类似原则,合理使用情况下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发行权的争议,发行权通常涉及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给公众。在电影院内拍摄屏幕照片并上传至社交媒体的情形,上传的并非物理载体,因此,构成侵犯发行权的可能性较小。
总结而言,法律与道德共同约束人的社会行为,法律对人设定了最低道德标准。在电影院内拍摄屏幕照片是否构成盗摄,还需具体分析行为目的、是否未经许可、是否合理使用等因素。如有理解偏差,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