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公开放映电影算是侵犯版权,公开放音乐不算侵权
前面的回答都是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播放音乐作品的录音的权利,属于表演权中后半句所述的那种情况,法学里称为“机械表演”(和真人演唱/演奏的“舞台表演”相对)。而放映电影的权利,属于放映权。
也就是说这是两项不同的著作权。未经许可放音乐侵犯表演权,未经许可放电影侵犯放映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这里明确说明,免费地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但仅限表演,不包括放映。所以如果在公开场合免费播放音乐是不属于侵权的,而放电影则属于侵权。
但是, 在消费场所,例如商场、餐厅,播放音乐作品,即使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但因为是在消费场所,存在间接以此营利的事实,所以不属于二十二条所述的情形,是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