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道法律题.大家帮忙做做看吧,我不会
、北京电影学院的侵权行为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活》这部作品是王某的个人作品,其享有著作权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王某可以将电视改编权和拍摄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他人给付报酬。本案中,王某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使用,正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正当方式。北京电影学院有权改编拍摄学生毕业作品,用于教学活动,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到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教学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仅限于课堂教学,使用方式仅限于少量复制或翻译。电影学院拍摄《活》在学校内放映该影片及携带该片参加电影节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所以说侵犯了北影公司的专有使用权,应该停止予以赔偿。
2、不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中有规定可以少量复制或者翻译,并且范围有限制,不得进入公共领域。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扩大了使用范围,侵权行为成立。
3、鉴于北京电影学院侵犯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知识产权行为成立,而且原告已经起诉,故我认为法院可以做如下处理:可以判决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电影学院制作的电影《活》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电影学院赔偿北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元。
2. 电影院怎么判断盗录
影片里面有水印,通过专用设备可以看到是哪家影院偷录的。这个专用的设备只有监管部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