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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电影的政策和法规

发布时间:2022-12-09 23:55:55

❶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

一、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第四条修改为:“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由拍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批准:
“(一)征得文物使用单位同意。
“(二)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1988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92号文件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在过街桥、道及其附近进行施工(包括维修作业),影响过街桥、道安全或正常通行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征得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2.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中的“市政工程管理处”改为“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
3.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在过街桥、道及其附近进行施工,有碍过街桥、道的安全或正常通行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
4.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过街道、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三、《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0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条中的“市文化局”改为“区、县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1.第四条修改为:“经营珍贵文物复制业务的,其生产场地、工艺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项。五、《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委、公安局、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删去第四条中的“公安机关和”。六、《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1.删去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
2.删去第十条。
3.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病毒检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制造、传播、复制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1.第九条修改为:“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不准上道路行驶。”
2.删去第十一条。
3.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1.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并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
3.删去第十七条。
4.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❸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第四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电影管理工作。
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事业的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电影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三)实施电影行政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关系;
(四)扶持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
(五)组织电影专业培训,指导电影技术设施改造,提供信息服务等。第六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须符合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鼓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资助等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第八条进口电影片须按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进口境外电影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科研、教学等名义进口故事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它电影片。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第十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影发行事业的专业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发行电影片要求的资金、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电影网点布局;
(二)有合格的电影放映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电影放映规定条件的资金、场地、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证照:
(一)从事新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驻渝部队(含武警)需对外从事营业性放映的电影放映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驻渝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或进行营业性放映。第十五条市外的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第十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经国家许可或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影片。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❹ 2022年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电影放映服务不免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二、 详情分析: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免税的定义
免税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我国幅员广阔,经济情况千差万别。可能因为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需要对某些行业、企业或产品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可能因为某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发生意外损失,需要给予特殊照顾;也可能因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税法规定的税率一时又不宜于调整,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等等,这就需要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需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对待征税中的各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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