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剪辑视频涉及版权吗
法律分析: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侵犯著作权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在侵权的时候绝大多数都是故意的,著作权所有人可以让侵权人进行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B. 20年前的影视,剪辑要版权吗
需要。
剪辑电视剧侵犯版权。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C. 请问如果要是剪辑视频电影电视剧发布的话算不算侵权那个现在很多短视频平台都有上传剪辑的视频。
如果只是剪辑一个镜头画面的话,那就没问题,例如你用一万个电影镜头合成一个视频,就不算侵权。
但如果你剪辑的是一个片段的话,那就算侵权了。
因为你发布到视频网站也是为了赚点击量的,这也算利益的一种。你说不是也没用。
假如你就是自己喜欢某个片段,留着自己看,那没事。
另外假如你没有能力去申请版权,那么你要注明"仅供学习如果侵权即刻删除"也行,但你得真删,不删除就是侵权。包括片段出处来源的影片名字,以及请支持正版等,都应该注明,以表示你的态度。
不然都是恶意挪用以谋私利的行为。
D. 剪辑电视剧或电影中的片段是侵权吗
剪辑影视是否侵权?这个问题,在网上的说法各有不同。
截取一些影视视频剪辑并缝合在一起,就像电影预告片一样。这种类型的编辑平台一般也被认为是侵权的,虽然它不复制原影视作品,但它对原影视作品的变化不大。
有的人又会说了,不,我这视频是原创啊!我都进行二次剪辑了,还配了音,还加了字幕,还融入了自己的理解和解读。这个观点,让人虽然能勉强接受,但也并不完全认同。
总的来说,身为一名创作者考虑的不应该是这些期末侵权的问题,而是应该去考虑自己怎么创作,怎么开发出来自己的原创,怎么树立自己的一个品牌,怎么让粉丝喜欢自己的类型以及风格,这样才是真的。聪明的自媒体创作者,你觉得呢?
E. 剪电影片段属于侵权吗
剪电影片段属于侵权。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侵权怎么处理
1、自行协商,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双方可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F. 影视剧剪辑属于侵权吗
影视剪辑是否属于侵权?还是处于一个模糊的地带?因为他用的这些剪辑的素材全都是有版权的影视综艺。但是这个剪辑的内容又是他自己付出了劳动,并且加上自己的一些角色才剪辑出来的。所以这实际上也算是他自己的劳动。所以还是比较模糊的。不知道这个劳动成果究竟算谁的?是算影视方的还是这个剪辑的人自己的?但是好像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因为超过多少分钟的剪辑,算是侵权。所以他们就算是在自己的视频中用别人的影视也是会用几分钟而已。这样就不会造成侵权。
不过还是有一些剪辑大神,他们非常会剪辑各种搞笑的影视剧。然后加上一些自己后期的配音和影视加工,那么就属于二次加工了。这些一般是不会被举报和起诉的。
G. 影视剪辑侵权吗
未经他人允许的影视剪辑属于侵权行为。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H. 剪辑电视剧侵犯版权吗
法律分析:剪辑电视剧侵犯版权。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传播并持续推荐影视剧作品的核心剧集及精彩片段,已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I. 影视剪辑涉及侵权吗
影视剪辑涉及侵权吗
影视剪辑涉及侵权吗,短视频圈一则大消息,全网炸锅,更有网友称,抖音快手B站有一堆Up主要失业了。在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剪辑内容为主的账号众多,影视剪辑涉及侵权吗。
今日,据国内媒体报道,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等内容。
相信经常看短视频平台的同学,都刷到过一些博主发布的3分钟看完一部电影、x分钟快速看大片”的影视剪辑片段等短视频。
这些视频时长大多只有2到5分钟,并配以花式字幕进行注释,号称能以最短的时间让网友们看完相关影视剧。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份,有50余家影视公司、五大长视频平台及影视行业协会发出联合声明。
他们在声明中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近年来,互联网视频行业快速发展。其中,短视频以其方便快捷、喜闻乐见等特点迅速催生并占据了市场,成为互联网流量经济中的新兴力量。与之相伴,有关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等方面的问题不时发生,尤其是影视剧等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的版权纠葛,引起各方关注。
短视频作品的产生,大致有这样几类:一是原创的短视频,二是演绎已有作品形成的短视频,三是切条、搬运、剪辑已有影视剧或网游作品等长视频作品形成的短视频。新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上述三大类短视频作品已经给出了调整规则。原创的短视频,一般情况下版权归创制者所有,如有合同约定则从约定;演绎已有作品,经原作品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演绎后的短视频作品享有版权;切条、搬运、剪辑已有影视剧或网游作品,只有在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短视频作品才能当然取得合法身份,否则,该切条、搬运、剪辑行为是性质较为严重的版权侵权行为。视频行业内的长短视频版权之争最主要的表现即为此种未经许可的切条、搬运、剪辑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长短视频版权之争的实质是利益之争。作为新兴视频行业的短视频,与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的利益博弈,应将其引导为共赢的良性竞争,而不应该成为相互内卷的零和博弈。短视频兴盛于传播方式和大众趣味的更迭,但绝不能让其成为消亡传统产业的杀手。互联网内容产业中的短视频行业,为了提高供给效率和变现能力,光靠原创短视频难以满足受众的要求,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电影、电视剧、网游作品等长视频的内容。任何行业都有其运行规则和法律法规要求。短视频使用长视频作品,不能是简单化的“拿来主义”,应遵守应有的行业规则和既定的法律规则,该授权的授权,该付费的付费。为了真正提高产业效能,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的资源集合优势,考虑以平台间合作的方式从根本上打通平台间的作品版权授权利用机制。
在当前长短视频版权合作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应从版权法的既定规则出发,履行视频版权保护义务。短视频平台是视频内容上传和传播的集散地,扮演着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其版权注意义务相对较高。在短视频平台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他人视频作品的情况下,如果构成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非法传播,平台要承担直接侵权的不利后果。在短视频平台为用户上传并传播他人视频作品提供便利或辅助的情况下,平台也可能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当前,短视频平台方尚没有完全建立起合乎版权法要求的.商业模式和作品传播规则,甚至有的平台试图以灰色地带或转嫁责任等方式来逃避应尽的版权保护义务,这是不可取的。实际上,在互联网早期出现时所给予网络服务商的所谓“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免责规定,是指向纯粹以技术服务(而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干预)为特点的自动接入、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这几种特定的网络服务商,其他网络服务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获得版权义务的豁免。作为内容提供平台的短视频平台,并没有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的法律基础。
从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的角度看,首先,应进一步明晰已有版权规则的法律适用,注意从规则制定和规则解释上澄清版权侵权责任和免责规则的适用条件。其次,要注意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统一性,通过司法裁量保护原创短视频、保护长视频版权、追究短视频侵权责任,树立司法裁量确定性标准。再次,对某些短视频平台连续、长期侵犯版权的行为,应给予版权行政处罚的责任追究,营造短视频行业和版权产业的良好生态。最后,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和促使短视频行业主动建立版权保护的过滤措施和行业版权规范,实现视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短视频最严新规: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友炸锅:抖音B站博主,要倒一大批?
短视频圈一则大消息,全网炸锅,更有网友称,抖音快手B站有一堆Up主要失业了?
来看看到底咋回事。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12月15日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官网文章称,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记者注意到,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
剪辑号、电影解说、B站鬼畜区
冬天来了?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一共有100条内容,但第93条无疑让广大网友炸开了锅
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这一条最为致命,影视剧剪辑门槛较低,容易上手,因而吸引了众多参与者。在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剪辑内容为主的账号众多,粉丝数量巨大。
据此前证券时报统计,以抖音平台为例,目前该平台上粉丝数量超过百万,且更新较为活跃的影视剧剪辑博主超过100名。某头部博主共发布剪辑后的影视剧视频343个,点赞量达到1.7亿,平均单个视频点赞量近50万。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证券时报此前报道称,目前抖音、快手均规定,直播影视剧、节目需要先取得相应的版权,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播放属于违规操作。但对于影视剧剪辑传播行为,两大平台的规则要模糊很多。
如抖音仅在审核规则中提到,作品含有对影视综艺内容进行低成本剪辑、录屏、图片轮播等行为属于不合格,但何谓“低成本剪辑”,平台并未明确。
4月9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平台,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在内的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
声明提到,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影视行业长远发展。
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网站显示,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6月3日,在成都举办的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长视频平台的高管们齐发声,痛批短视频盗版、侵权现象。
爱奇艺CEO龚宇称,“长久以来,这种对长视频内容的拆解式速看,既侵犯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又消解了影视作品的艺术价值。这不仅打击了头部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行业的长期发展,最终导致用户、创作者、影视从业者、平台等多方利益受损。”
优酷总裁樊路远将爱优腾三家长视频平台调侃为“难兄难弟”:“我们这三家什么时候能盈利?如果现在的这种生存环境下,‘指日可待’简直就是痴心妄想。”
樊路远调侃称:“刚刚B站的陈总讲了很多很多原创的作者创造的内容,我们也特别喜欢,我们希望B站能一直把原创的视频当成自己的主要发展目标。”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此前分析,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本身投入了大量资金去进行视听作品创作,应该有一定的回报,而有的短视频平台的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短视频作品都不经授权同意,而是把整个利益都留给短视频平台和主体,那投资人是无法得到回报的,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张平也表示,保护影视版权没毛病,但也要为二次创作留由空间。这个问题也是全世界在著作权保护上困惑的问题,大家都在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互联网时代或信息时代,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如果都去遵循一对一精准授权不太可能。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尝试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权限,可能会引入延展代理。此外,也会通过版税机制,也就是不用事先获得授权,只要你用了别人的作品,就有缴纳版税义务。同时还有一些其他模式,比如开放授权等等,当然所有方式的探索尝试,最终还是要尊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让权利人的投资得以回报。
不过有不少影视剧剪辑博主认为,个人博主、影视公司、影视作品数量繁多,且授权机制、价格等不透明,完全取得授权存在困难。
有专家表示,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或平台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支付许可费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的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费用非常高,影视公司是否愿意针对短视频创作这一场景提供合理的低价许可费仍然存疑。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等典型问题,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新规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完善,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等内容。
据了解,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结合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新要求,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
事实上,在此前的《细则》中,已经对保护版权作出了规定。比如, 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同时,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
此外,本次修订的《细则》还针对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作出规范,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短视频平台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基础把关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
在100条细则中,监管部门也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作出具体定义,包括早恋、打架斗殴、吸毒、性暗示等。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在封杀劣迹艺人方面,《细则规定》短视频平台不得为包括吸毒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黑恶势力人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示其积极一面。
短视频平台不得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包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丧文化等。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自2019年初发布以来,已成为各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加强节目内容审核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新版《细则》作为推进短视频管理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指导相关短视频平台加强短视频节目管理的制度机制建设,促进标本兼治,将发挥积极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