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影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第二章审查机构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第六条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第七条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第三章审查标准第八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第九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剌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第十条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观剌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3、剌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第十一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第十二条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视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第十四条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第十五条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
第一条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四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一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第五条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三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
(三)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四)在实行属地审查的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影片剧本(梗概)的初审意见;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所报剧本(梗概)的审读意见。第六条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送达《影片立项通知书》。不同意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七条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影片立项,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办理。第八条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第九条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广发编字〔1999〕137号)办理。第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获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应按照广电总局同意立项的剧本(梗概)拍摄电影片。第十二条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送审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的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二)标准拷贝送审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及贝塔宣传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第十三条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四)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申请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㈢ 广电总局审核电影的步骤
电影引进审核程序
一、需送审的电影片种: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二、送审电影需提交的实物事和资料:
(一)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混录对白双片;
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2)审单位初审意见;(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4.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二)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原拷贝;
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4)电影片内容简介;(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三)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标准拷贝;
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3.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四)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译制拷贝;
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审查程序
(一)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三)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四)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五)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六)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办法:
(一)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国产电影片:(1)一个标准拷贝;(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2.进口电影片:(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3.实物和材料齐备后,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㈣ 电影剧本写好后,是不是必须通过广电局审查然后备案
电影剧本必须通过广电局审查备案才能拍摄成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影剧本必须审查备案。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4)电影大纲怎么送审扩展阅读
电影剧本交有关机构审查前还需要先按相关条例自审。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㈤ 电影审批程序
必需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对影视制作许可证做出审批,当然注册公司名称时带有影视二字便可,电视剧制作分为前后期,前期投放资金相对比较大,那么你的注册资金也相对要大些
在注册一千万为好,后期制作相对投放资金小,那么在五十万圆为好,这些最主要是你以前作过的作品比较重要,谁也不会将一部电视剧交给一个从来没做过的外行来干,注册资金有时也不完全来考核你的公司实力。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电影放映经营单位,须出具下列资料: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特种电影的管理,促进特种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电影,是指以非常规电影制作手段,采用非常规电影放映系统及观赏形式的电影作品(如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立体电影等)。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电影的摄制、制作、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特种电影工作,负责制定特种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第五条
国产特种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经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国产特种电影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审查规定》,其剧本和完成片分别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特种电影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凡具备相关条件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的,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
第八条
进口的特种电影审查程序,仍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关于委托中国电影科研所代审特种电影影片的通知》[电字(97)第522号]要求办理。
第九条
特种电影审查通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进口特种电影发行,必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任何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特种电影片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特种电影拷贝。
第十一条
设立特种电影放映场所,应接受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符合国家法规和当地电影院宏观布局,特种电影放映场所设立后,按《电影管理条例》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备案。
一般来说,是这样的。
㈥ 广电总局是如何审查电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22号)
现发布《电影审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电影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第二章 审查机构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
第七条 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
第九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剌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十条 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观剌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3、剌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视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第十四条 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第十五条 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原拷贝;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
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
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
4、电影片内容简介;
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第十八条 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标准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鉴定书。
第二十条 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译制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国产电影片
1、一个标准拷贝;
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二)进口电影片
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本条手续完备后,广播电影电视部应当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广播电影电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批、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央法规)
㈦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进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方式,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第三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电影片的,应当确定一家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第四条 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第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第六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影视专题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剧本,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第八条 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片,影片摄制单位应当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第九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查。第十条 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向本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送审。第十一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电影审查机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及技术质量审查标准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
经审查同意,由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审查批准文件及技术鉴定书。第十二条 影片摄制单位持电影审查批准文件、技术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两个电影拷贝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十三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审查。
影片摄制单位对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复审。第十四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影片,仍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查。第十五条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影片摄制单位报广电总局审查。第十六条 数字电影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管理的规定及技术要求办理。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