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拍微电影,用SONYBetacamsp广播级磁带摄像机行不行
这部机器有点老了,而且是广播级的摄像机,不太适合拍微电影。
首先它记录的格式比较老,分辨率只有720×576,虽然色彩和宽容度都很棒,但现在用标清分辨率拍微电影,清晰度上就很难让大家接受。
其次,它做为广播级摄像机,ccd的尺寸只有1/2寸,虽然在摄像机里是比较大的,但比电影机还是小太多,相对来说,做一些虚实结合突出主题的镜头就比较难做的很漂亮,虚化也很难到位。(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人喜欢用单反来拍微电影的原因之一,因为单反的cmos跟电影机的感光元件尺寸相仿,所以比较容易拍出电影的氛围)
相对于我上面提到的两个问题,磁带转录倒不是什么大问题了,也并不苦难,这个倒不用担心。
所以如果你打算拍一些只放在网上的记录片,它还算勉强可用。但用它来拍电影,是非常勉强的。相对而言,更建议使用一些单反(如尼康d800、d3300,佳能6d、70d等),或微单(如索尼a7、松下gh3等)来拍摄,物美价廉,还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
『贰』 怎样用DV拍摄出好看的微电影
多看看拍摄的技术资料,灯光、角度都会影响
『叁』 哪些互联网业务需要取得AVSP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①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③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行业内称AVSP证,以下简称AVSP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从立法层面,根据56号令之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均应当取得AVSP。而根据最新的〔2017〕1号文规定,AVSP实行分类授予、分类监管模式,即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不仅要取得AVSP,还必须在AVSP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服务,严禁私自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超范围提供视听节目服务。
而实践层面,根据我们与广电总局及部分地方局沟通的情况来看,“一切连续的视频、音频内容”都属于56号文所称的“视听节目”,所以不存在“节目类视频”和“非节目类视频”的区分。只不过,监管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文学的、艺术的、时政的视听节目从严监管、从严执法。这点,从官方公告来看,新浪微博、凤凰网、梨视频等被监管机构执法检查,也主要是因为其涉及时政视频或非法内容等“政治禁区”了。
所以,回到新浪微博的回应声明,显然回避了新浪微博本身应当取得AVSP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视频不受影响”的问题。而微博用户上传视听节目是否需要取得AVSP的问题,广电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中就有明确的答复,应当由转发、发布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取得AVSP并履行内容审查义务,上传该节目的个人(机构除外)仅需要满足实名制要求即可(B站也在近日明令要求上传者必须落实实名制)。
新浪微博声明: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 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微博用户,才能上传视听节目,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用户,不能上传视听节目。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