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4分)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其明知在西瓜上注入农药的行为可能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仍为之,对不特定人死亡和重伤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4分)李某明知该西瓜可能有毒,仍将该西瓜留在家中,其主观具有过失,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结果,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4分)因为李某只有一个行为,该行为导致了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结果,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构成想象竞合。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4分)对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两罪名中过失致人死亡罪较重,因此,对李某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4分)赵某对于“家里放着的西瓜”被注入了农药的事实无法预见,因为从一般人的认知来说,家里放着的食物可以推定是安全的。因此,对于该事实,法律不能强求赵某预见,赵某的行为应属于意外事件。
涉及案件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