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所有人躲在医院的药房里是什么电影
所有人躲在医院的药房里是美国恐怖电影《恐惧乱培药房》。《恐惧药房哗缓唯》哪顷主演是艾米丽·斯威特艾美·斯托尔特(John·Littlefield),电影分类是恐怖电影。地区在美国。在2021年10月3日上映。
㈡ 求一部香港电影名字 主演很瘦小 内容大概讲的是药 主角家是开药店的
兽性新人类
导演:钱文琦 监制:李兆基 主演:颜仟汶 谭筠怡 梁焯满
http://ke..com/view/707673.htm
㈢ 药物过敏简介
yào wù guò mǐn
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器官和组织的反应,称为药物反应(drug reaction)。在药物副作用中,约1/3~1/4累及皮肤,故有人提出皮肤药物反应(cutaneous drug raciotns)一名。在所有皮肤和粘膜药物反应中,又以药疹(drug erupton)或药物性皮炎(dermatitis medicamentosa)更为突出。因此,本文重点叙述药疹。
鉴于药物反应范围广泛,表现复杂,且多于特异性,要确定诊断有时比较困难。对于药疹的诊断,目前仍以临床病史为主要依据,再结合皮疹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并除外其他疾病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实验室检查方面,发皮肤划痕、皮内试验常以检测患者对青霉素或碘化物有无敏感性,对防止过敏性休克反应有一定价值,但对预防药疹的发生意义不大。体外试验以淋巴细胞转化试验及放射变应原吸附试验(radioallergosorbernt test,RAST)等已用于致敏原的检测,但仅对部分药物可靠,在有条件情况下可采用,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去除病因 停用一切可疑的致病药物是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切忌在已经出现药物反应的先兆表现时做手脚未断然停药的作法。
(二)支持疗法 给患者以有利的条件,避免不利因素,以期顺利地渡过其自限性的病程,如卧床休息、饮食富于营养,保持适宜冷暖环境,预防手枣继发感染等。
(三)加强排泄 酌情采用泻剂、利尿剂,以期促进体内药物的排出。
(四)药物治疗 需根据病情轻重采取不同措施。
1.轻症病例 ①抗组胺药物1~2种口服陵哪;②维生素C 1g静注,日1次;③10%葡萄糖酸钙或10%硫代硫酸钠10ml静注,日1~2日;④局部外搽含有樟脑或薄荷的炉甘石洗剂、振荡洗剂或扑粉,一日多次,以止痒、散热、消炎、,一般一周左右可痊愈。
2.病情稍重的病例 指皮疹比较广泛,且伴发热者。①卧床休息;②涂上述药物;③强的松每日20~30mg,分3~4次口服,一般2周左右可完全恢复。
3.严重病例 包括重症多形红斑、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形和全身剥脱性皮炎型药疹。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⑴皮质类固醇:氢化可的松300~500mg,维生素C3g,10%氯化钾20~30ml加入5~10%葡萄糖液1000~2000ml缓慢滴注,日1次,宜保持24小时连续滴注,待体温恢复正常皮疹大部分消退及血象正常时,可逐渐递减激素用量直至改用相当量的强的松或地塞米松口服。如皮疹消退,全身情况进一步好转,再逐步减少激素口服量,原则是每次减量为当时日量的1/6~1/10,每减一次,需观察3~5日,随时注意减量中的反跳现象。在处理重症药疹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是出在激素的用量或用法不当方面,如开始剂量太小或以后减量太快。
⑵抗组胺药物:选用二种同时口服。
⑶输新鲜血液输血浆:每次200~400ml,每周2~3次,一般4~5次即可。
⑷抗生素:选用适当抗生素以预防感染,但必须慎重,因严重药疹患者,常处于高度过敏状态,不但容易发生药物的交叉过敏,而且可能出现多原性敏感,即对与原来致敏药物在结构上完全无关的药物产生过敏,引起新的药疹。
⑸局部治疗:在重症药疹患者,对皮肤及粘膜损害的局部治疗和护理非常重要,往往成为治疗成败的关键。早期急性阶段,皮损可用大量扑粉或炉甘石洗剂,以保护皮肤和消炎、消肿。如有渗液,可用生理盐水或3%硼酸溶液湿敷,每日更换4~6次,待干燥后改用0.5%新霉素、3%糖馏油糊剂尺薯码,每日1~2次。
眼结膜及角膜常受累,必须及时处理,可用生理盐水或3%硼酸不冲洗,清除分泌物,滴醋酸去炎松或氢化可的松眼液,每3~4小时一次,每晚擦硼酸或氢化可的松眼膏,以防角膜剥脱导致失明及结膜粘连。口腔及唇部粘膜损害常妨碍进食,可用复方硼砂液含漱,日数次,外搽粘膜溃疡膏或珠黄散、锡类散等。对无法进食者可用鼻饲。
⑹如伴发心、肺、肝、肾及脑等脏器损害以及造血机能障碍等需及时作用应处理。
⑺密切注意水与电解质的平衡;并酌情给予三磷酸腺苷、辅酶A、肌苷及维生素B6等药物。
毋庸置疑,引起药物反应的直接原因当然是药物。据本科60年代统计资料分析,引起药疹的药物主要有以下4类:即磺胺药(占21.6%)、解热镇痛药(占14.3%)、抗生素(占12.3%)及镇静安眠药(占11%),总计占致病药物的近60%。据1983~1992年住院的104例重型药疹分析,致病药物的前4类主要是:抗生素、抗痛风药(各26例,分别占25%),解热镇痛药(20例,占19.2%)及磺胺药(12例外中11.5%),与以往资料相比,致病药物主次序列及种类均有不小变化,如磺胺药致病比数则明显减少,且仅为复方SMZ一种;抗痛风药跃居首位,均为别嘌呤醇;抗生素中以头孢菌素类为主。近几年,报导较多尚有痢特灵、噻嗪类药物、非类固醇抗炎剂、异菸进、对氨基水杨酸、氯丙嗪、卡巴西平、免疫抑制剂、抗癌药物、血清生物制品以及中草药特别是一些中成药制剂。
药物反应发生的机理颇为复杂,有变态反应性,亦有非变态反应性或其他特殊机制。
(一)变态反应 大多数药疹发生与此有关。其主要依据是:①几乎均发生药理学所允许的用量下;②有一定的潜伏期;③患者仅对某种或某类药物过敏,具有高度特异性;④对某种药物已经致敏者,若再次用同样药物,即使微量,常导致药疹复发;⑤应用与致敏药物结构相近的药物可出现交叉过敏;⑥用致敏药物作皮试,可获阳性结果;⑦少数药物所致的以Ⅰ型反应为主的药疹可作短时间脱敏;⑧抗过敏药物,特别是皮质类固醇治疗常见显效。
化学性药物多属半抗原,在进入体内后必须先与组织中某些蛋白质组分作共价结合成为全抗原(半抗原载体复合物)才开始发挥作用。药物抗原性的强弱与其其本身的化学结构有关,一般认为高分子量的或具苯核或嘧啶核的药物,其抗原性较强,如青霉素G及其衍生物、多聚体、长效磺胺、苯巴比妥、复方阿司匹林等所引起的药疹就比较多见;而抗原性弱或不具抗原性的药物,如氯化钾、碳氢钠等则很少引起或不引起药疹。
变应性药物反应的类型不一,它可以Ⅰ至Ⅳ型任何一型表现出来,有时在同一患者可以兼有两种以类型反应。
(二)非变态反应及其他
1.毒性作用 多由于用量过大所致,如大剂量巴比妥类安眠药物引起的中枢神经抑制;氮芥、白血宁等引起的骨髓抑制或肝损害;农药1059、1605吸收引起的中毒反应等。
2.药理作用 如抗组胺药物引起的嗜睡;皮质类固醇引起的欣 *** ;菸酸引起的面部潮红等。
3.光感作用 服用氯丙嗪、磺胺药后,再受日光照射,可引起主要发生暴露部位的皮炎。按其发生机理又可有光变应性和光毒性反应两种。
4.酶系统的扰乱 如大仑丁可通过干扰叶酸盐的吸收和代谢,引起口腔溃疡;13顺维生素A酸可改变脂质代谢引起黄瘤;异菸肼可影响维生素B6代谢而引起多发性神经炎。
5.沉积作用 药物或其产物沉积于特殊组织中引起的反应,如铋、汞、银、铅等重金属盐沉积于齿龈,砷剂沉积于皮肤(色素沉着、角化),及阿的平引起的皮肤发黄等。
6.特殊的局部 *** 作用 如阿司匹林可直接腐蚀胃粘膜,引起胃出血、胃溃疡;磺胺结晶阻塞肾小管、肾盂和输管,引起尿痛、血尿、尿少甚至尿闭等。
7.菌群失调 人体内的正常菌群,在多年共同进化过程中能相互适宜,一些菌群能抑制另一些菌群过度繁殖,某些菌群尚能合成维生素B族和维生素K,供机体健康需要。总之,微生物与微生物之间,微生物与机体间均达到矛盾的统一。但如果长期或大量应用抗生素、皮质固醇或免疫抑制剂,可扰乱这些平衡。如广谱抗生素的应用常可导致条件致病菌的感染。
8.致畸、致癌作用 某些药物长期应用后可能有致畸、致癌作用,如沙利度胺(thalidomide)及维A酸(tretinon)等。
(三)影响因素 除上述作为直接致病因素的药物本身及其可能的致病机制外,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在药物反应的发生、发展中也往往直到一定作用。
1.用药情况
⑴滥用:多数是由于医师用药原则掌握不严,随意投药。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患者一知半解地应用自备药物或自购药物服用而引起药物反应。
⑵错用:医生开错处方,或药房发错药,抑或患者错服药物,当然这些都属偶然事件。
⑶服药自杀:这是极少见现象。
⑷用药剂量:用药剂量过大,可引起严重甚至死亡。但有时正常剂量也可出现药物反应,这与不同个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速度不同有关,特别是老年患者更应密切注意。
⑸用药疗程;急性病症,用药时间一般不长,即使所用药物毒性较强,其危害性也可能较少。但慢性病症,特别象癌肿患者,所用抗癌药物疗程较长,往往发生药物的积蓄作用,产生毒性产生。当然,也有些药物如安眠药、镇静剂等,在长期重复应用搬弄是非,可引起药瘾作用。
⑹用药种类过多:对于有过敏体制的有,一般用药种类越多,发生反应的机会亦越多。这可能是由于药物之间的交叉反应,或协同作用所致。
⑺用药途径:一般认为药物通过注射比口服较易引起反应。外用抗原性强的药膏,如磺胺、四环素软膏等吸收后药物反应的姓率亦远高于口服者。外用硼酸溶液湿敷因药物吸收过量引起婴儿死亡的事例早有报告。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服用的药物,可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引起反应。
⑻交叉过敏:很多在结构上有共同之处的药物,例如含有共同“苯胺”核心的磺胺药、普照鲁卡因、对氨水杨酸等均可引起相同的反应,称之为交叉过敏。这种反应在第一次用药10小时左右即可发生,而不需要经过4~5日以上的潜伏期。
⑼重用致敏药物:如患者对某一种药物已发生过敏而以后再重复应用可发生更为严重的反应。致敏药物的重用通常是由于:①医生的疏忽,未了解患者过去的药物反应史;②患者未主动告诉医生他的药物过敏史;③用了可发生交叉过敏的药物;④个别处于高敏状态的药疹患者,容易对本来不敏感的药物发生过敏反应。
⑽注射器不洁:不洁的注射器、针头、针筒、药瓶、皮管等均可能由于将某些致热原带入体内引起不良反应。
2.机体情况
⑴性别:药物反应男女均可姓,但男略多于女(3∶2)。由于性别上的差异,雌性激素、灰黄霉素可引起男性 *** 发育,而雄性激素会引起女性患者的男性化。
⑵年龄:儿童除对麻醉剂较成人敏感外,对一般药物有较大的耐受性。儿童对药物的过敏反应亦较少见。
⑶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sy):即不是通过免疫机理发生的一种对药物的异常反应。发生原因不明。
⑷遗传因素:如具有遗传过敏(atopy)体质的患者,对青霉素类药物有发生严重反应的潜在危险性。
⑸过敏或变应性体质:大多数药物反应是发生在具有一定的过敏性体质的患者。其变应性发病机理已在前面论及。
由药物反应引起的组织病理变化与非药物引起的大多相似,缺乏特异性,亦无诊断价值,故此处从略。
建国以来,由于医药卫生事业的飞跃发展,新药品种不断增加,广大病人用药的机会也日益增多,因而,药物反应也有明显增多趋势。据我校皮肤科建国后10年的统计,难药疹一项就从1949年占皮肤科初诊病人的0.1%增加到1958年的1.2%,增加了12倍,上海市几个大医院的统计显示,药疹从1949~1954年占皮肤科20万初诊病人的0.5%增至1955~1958年28万病人的1.2%,与前者基本一致。最近,我校皮肤科统计了1982~1986年5年中38万初诊病人,药疹患者就诊比数又增至2.37%。1983~1991年我校华山医院皮肤科住院的2418人中有药前208例,占8.6%。以往,药物反应多见于城市,近年来由于医药的普及,药物反应在农村中亦较前多见。由于中草药的广泛应用,中药引起的药物反应有所增加。实际上,几乎每人在一生中都有机会接触这种或那种药物,因此,几乎所有人在一定的情况下都有可能产生某种药物反应。随着药物品种的不断增加,药物反应的类型和表现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药物大都是医生给予的,因此,药物反应主要是医源性疾病。若医生在用药时间能谨慎从事,药物反应虽不可能完全避免,但肯定可能大大地减少。
由于药物反应可累及到各个系统和器官,范围广,有全身的亦有局部的。本节只讨论部分典型的药疹和少数特殊类型的药物反应。
(一)变应性药疹 这是药疹中种类最多且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根据其潜伏期、发生发展情况、皮疹表现及转归等,至少可分为10多个亚型,如固定性红斑、猩红热样红斑、麻疹样红斑、荨麻疹样、多形红斑样、结节红斑要、玫瑰糠疹样、紫癜形及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形等。它们具有下列一些共同点:①有一定潜伏期,一般为4~20日,平均7~8日,如已被致敏,再次用同样药物,常在24小时,平均7~8小时内即可发病。最短者仅数分钟,迟者亦不超过72小时;②多数起病突然,可先有畏寒、不适、发热等前驱症状;③皮疹发生发展,除固定红斑外,照例呈泛发性和对称性分布;④常伴轻重不一的全身性反应,轻者可有不明显,重者可头痛、寒战、高热等;⑤病程有一定自限性,轻者在一周左右,重者亦不超过一月;⑥除在疱性表皮坏死松解形预后严重外,余均较好。以下分别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亚型。
1.固定性红斑(固定疹) 是药疹中最常见的一种,据统计占药疹的22%~44%,本科909例药疹中有318例为本形,占34.98%。常见的致病药物为磺胺类(以长效磺胺占首位)、解热镇痛药、四环素类及镇静水肿性斑片,圆形或椭圆形,边缘清楚,重者斑上有一至数个水疱或大疱。红斑数一至数片不等,分布不对称。可发生在任何部位,常好发于口唇及外生殖器等皮肤粘膜交界处,常因磨擦引起糜烂。如复发,通常仍在原处发作,与前一次留下的色素斑完全或部分重叠,且常较前一次扩大、增多。皮损局部可伴瘙痒,皮损广泛者间有不同程度的发热。红斑消退后常留下明日煌紫褐 *** 素斑,多年不退尽,具有诊断价值。少数不带紫色的水肿性红斑,则消退快,且可不留痕迹。个别病例可伴发多形红斑样、荨麻疹样或麻疹样红斑。
2.猩红热样红斑 皮疹发生突然,常伴以寒战、发热(38℃以上)、头痛、全身不适等。皮疹开始为大、小片红斑,从面颈、躯干、上肢向下肢发展,24小时即可遍布全身,分布对称,呈水肿性、鲜红色,压之可退色。以后皮疹增多扩大,相互融合,可累及整个皮肤,酷似猩红热。但患者一般情况良好,而无猩红热的其他表现。皮疹发展至 *** 后,红肿渐消,继以大片脱屑,体温之后鳞屑即逐渐变薄变细变少,似糠秕状,皮肤恢复正常,全病程不超过一个月,一般无内脏损害。若皮疹象麻疹,则称玫瑰糠疹形药疹;余类推。
3.重症多形红斑(StevensJohnso syndrome) 此系严重的大疱性多形红斑,除皮肤损害外,眼、口、外生殖器等出现严重的粘膜损害,有明显糜、渗出。常伴寒战、高热。亦可并发支气管炎、肺炎、胸腔积液及肾脏损害。眼损害可导致失明。罹患该型药疹者儿童多见。但必须指出,本症候群有时并非药物所引起。
4.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形药疹 这是我们1958年在国内首次见到的一种药疹类型,临床上比较少见,但相当严重。起病急,皮疹于2~3日内遍及全身。初为鲜红或紫红色斑。有时起病时呈多形红斑样,以后增多扩大,融合成棕红色大片。严重者粘膜同时累及,可谓体无完肤。大片上出现松弛性大疱,形成很多平行的3~10cm长的皱褶,可以从一处推动到另一处。表皮极细薄,稍擦即破,显示明显的棘层松解现象。全身常伴40℃左右的高热。重者可同时或先后累及胃、肠道、肝、肾、心、脑等脏器。曾见一例因本病死亡患者,其鼻饲管壁上密布脱落的粘膜。病程有一定自限性,皮疹常于2~4周后开始消退。如发生严重并发症或某些重要脏器的严重受累,或因处理不当可于2周左右死亡。
血液白细胞总数多在10×109/L(10000/mm3)以上,中性粒细胞约80%,嗜酸闰细胞绝对计数为0或很低。重症死亡病例病理解剖发现:①表皮显著萎缩,棘层细胞只有1~2层甚至全消失,细胞间和细胞内水肿,真皮充血水肿,有围管小圆细胞浸润,胶原纤维破碎变怀。口腔粘膜病变与皮肤相似。②淋巴结肿大,髓质增生,内皮粘膜增生肿大,皮质滤泡萎缩。③肝切面黄红相间,可见瘀血,和肝细胞变怀。镜检示脚步上叶中央严重瘀血,残留肝细胞脂变、离解;肝实质与汇管而分界不清,有的肝细胞边界模糊不清,有的坏死溶解而被吸收。④肾切面肿胀,包膜外翻。镜检示血管充血,曲管浊肿,皮质间质内有淋巴细胞、单核细胞为主形成的灶性浸润。⑤脑灰质神经细胞呈各种变性,枕叶神经细胞呈水样变性、肿胀,间有卫星细胞现象。基底核及小胶质细胞灶样增生。⑥心肌有间质性水肿和弥漫性轻度不圆细胞浸润。
大疱性表皮坏松解形药疹与Lyell(1956年)报告的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有不少相似这处,后者皮损似烫伤样,不一定有大疱,局部疼痛明显,无明显内脏损害,且常复发。但也有人认为二者可能是同一疾病。
(二)其他类型药疹及药物反应 病因尚未完全明确。类型较多,兹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1.全身剥脱性皮炎型 是药疹中比较严重的类型之一,其严重性仅次于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形药疹,在未用皮质类固醇年代,其病死率很高。由于引起此型药疹的用药剂量较大或疗程较长,故可能在变应性反应基础上合并有一定的毒性反应。
本型药疹不常见,据我科不完全统计,1949~1958年的909例药疹中占2.53%,1959~1975年418例住院药疹中本型占7.9%。1983~1992年收治的104例重症药疹中本型药疹有23例,占22%。由于病情严重,若不及时抢救。可导致死亡。
本症的特点是潜伏期长,常在20~20日以上;病程长,一般至少在一个月以上。整个病程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①前驱期,表现为短暂性皮疹,如局限于胸、腹或股部的对称性红斑,自觉瘙痒,或伴发热,此为警告症状,若此时即停药可能避免发病。②发疹期,可缓慢地逐渐从面部向下发展,或开始为急性发作,以后路以疹或快或慢地波及全身。在皮疹发作处于 *** 时,全身皮肤鲜红肿胀,面部水肿显著,常有溢液结痂,伴畏寒与发热。部分患者可出现肝、肾、心等内脏损害。周围血象白细胞总数多增高,一般在15×109~20×109/L(15000~20000/mm3)之间。③剥脱期,这是本症的特征性表现。皮疹红肿开始消退,继而呈鱼鳞状至大片形脱屑,鳞屑晨可布满床单、手如戴破手套,足如穿破袜子,并且反复脱落,持续可达一至数月之久。头发、指(趾)甲亦常同时脱落。④恢复期,鱼鳞状脱屑变或糠秕状,继而逐渐消失,皮肤恢复正常。自应用皮质类固醇后,病程可以显著缩短,预后亦大大改观。
2.短程锑剂皮炎型 这是50年代我国采用酒古酸锑钾静脉注射短程治疗日本血吸虫病时所见的一种轻型毒性皮炎。其特点为:①患病率高,一般在30%~40%以上,有的可高达60%~70%;②潜伏期短,均在开始治疗后2~3日内发病;③均在锑剂用量达到0.3g后发疹;④夏季多见;⑤皮疹对称分布于面、颈、手背和手指伸面,偶见于胸腹部,酷似痱子,密集而不融合,炎症反应轻微,自觉微痒或烧灼感,个别有发热等全身症状;⑥病程具自限性,即使不停药,皮疹亦大多于3~5日内自行消失,伴以糠秕样脱屑;⑦再治偶有复发。未见任何并发症和后遗症。组织化学检查发现皮疹与正常皮肤含锑量无甚差异(均约2.5μg/dl)。组织病理似接触性皮炎,无特异性。
3. *** 状增生型 多由于长期服用左碘、溴剂等引起。潜伏期常大一月左右。我们曾见2例,在全身红斑形药疹的基础上出现散在分布,不甚规则,显著高出皮面,约3~4cm,直径的蕈样 *** 状增殖性肉芽肿,触之相当坚实,主要发生于躯干部。对症治疗后逐渐消退,全程约3周。
4.红斑狼疮样反应 自60年代初期发现肼屈嗪可以引起红斑狼疮样反应后,迄今已知道有50多种药物诸如青霉素、普鲁卡因胺、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保泰松、甲基硫氧嘧啶、利血平、灭滴灵及口服避孕药物等,可引起这类反应。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多关节痛、肌痛、多浆膜炎、肺部症状、发热、肝脾和淋巴结肿大、肢端发绀和皮疹等。本症与真正的红斑狼疮不同之处在于发热、管型尿、血尿和氮质嗪引起的,在症状消失后,实验室阳性可持续存在数月以至数年。
5.真菌病型反应 由于大量抗生素、皮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的应用,常引起体内环境平衡扰乱和菌群失调,出现真菌病例反应,表现为白念珠菌、曲菌或皮肤癣菌感染,前两者可有胃肠道、肺或其他内脏感染,可同时累及多个脏器。生前应用免疫抑制剂者尸解中发现严重的全身性真菌感染并非少见。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患皮肤癣菌病者,由于上述药物的应用,癣病皮损范围变得更加广泛,且不易治疗,即使治愈亦易复发,造成癣病防治上的困难。
6.皮质类固醇型反应 若激素应用 的剂量较大,时间较久,常可引起多种不良反应,甚至招致死亡。它引起的副作用主要有:①继发性细菌或真菌感染:最多见;②胃肠道:“类固醇溃疡”,甚至并发出血、穿孔;③中枢神经系统:欣快、易激动、头晕、头痛、失眠等;④心血管系统:心悸、血压升高、血栓形成、心律不剂等;⑤内分泌系统:柯兴样症候群、骨质疏松、糖尿症、皮质功能减退及儿童生长发育抑制等;⑥皮肤:痤疮、多毛、毛细血管扩张、瘀斑、皮肤萎缩等;⑦眼:视力模糊、眼压增高、白内障及青光眼等。
近年来,随着新药大量涌现,80年代有人提出了“新药疹”的概念,使人们对药物反应有了进一步认识。几乎所有新药均可引起各种不同的药物反应。β内酰胺类抗生素种类繁多,各种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均可引起斑疹或斑丘类皮疹。细胞毒药物可引起脱发、荨麻疹、毒性青皮坏死、光敏性皮炎及口腔炎等。抗风湿新药的种类也较多,可引起光敏性皮炎、荨麻疹、紫癜、斑丘疹及口腔炎。利福平、D青毒胺及硫甲丙脯酸(captopril)可引起斑丘疹、荨麻疹及红斑性天疱疮(落叶型)。β阻滞剂如何普洛称(心得舒,alprenolol)、氧烯洛尔(心得平,oxprenolol)、普萘洛尔(心得安,proproanolol)等长期应用后可出现银屑病样皮疹,部分患者伴掌跖角化过度,还可引起湿疹、苔藓样疹和其他类型性多毛症,还可逆转男性型脱发、也可引起StevensJohnson综合征。
由于药物反应发病率高,危害性大,严重者可致死亡,故重视预防有重要的意义,如医生不随便给药,病人不滥用药,药物反应是可以大大减少的。
1.在用药前,首先明确诊断,不要在病情未搞清前,采用多种药物围攻,以为总有一种药物会产生效用,这样易出现不必要的药物反应。
2.对所用药物的成分、性能、适应证、禁忌证、副作用、配伍禁忌等应全面熟习掌握,做到不滥用、错用、多用药物。
3.用药前应详细询问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特别是对有过敏性体质者更不可忽视。对有过药物过敏反应者,应注意交叉敏感或多源笥敏感反应的发生。
4.用药应有计划性,剂量不宜过大,种类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久,并定期观察,特别是应用有一定毒性的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抗癌药物等,更应严密观察,经常检查血象等。
5.某些器官有功能障碍时,常对某些药物不能耐受,如患肾病者需慎用重金属药物。
6.在用药期间应注意一些警告症状或不耐受现象,如皮肤瘙痒、红斑或发热等,一旦出现应考虑立即停药。
7.凡已发生过敏性药物反应者,都应发给药物禁忌卡,注明致敏药物名称及反应类型,以供复诊时参考。
8.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药政管理。药品在出厂投放市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把好的药品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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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药品的管理规定
生活中药品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大到住院小到感冒都离不开它,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药品的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药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庆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棚茄理,推进医院药房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县级以上誉和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下设验收员、养护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对制度执行情况不做检查和考核)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可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三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一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计量、保管、处方调配和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及辅助、办公用房。药房应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有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十五条、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六条、应配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此条县级医疗机构不做要求)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供货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索取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二十一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购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当双人验收。
第二十三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二十五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六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退回药品为黄色,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应适宜,避免损坏药品及包装。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八)二类精神药品应专区存放。
(九)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说明书,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零货药品的储存区。
(十)定期清洁药品储存区,存放药品的货架、底垫等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杂物。
第二十七条、药品调剂部门货架(柜)应标志醒目,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陈列药品应整齐有序: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应陈列;
(三)不得将药品存放、摆放于架(柜)以外的地方;
(四)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需冷藏的拆零药品应存放于冷藏设备;销售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药品的批号做到批批清,不能混批分装。
(五)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复核,不得错斗、串斗,不同批号不应混放,不能混批分装。
(六)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在没有检验结论之前,对有疑问的药品应暂时停发。
第二十九条、应对药品储存实行效期管理。
第三十条、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养护员应每天对药品调剂部门及药库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如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六节 出库与退回
第三十二条、药品出库应对实物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进行双人复核。
第三十四条、出库药品被送达申领后应有双方签字、确认记录。
第三十五条、发现以下问题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报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员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
(二)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异常情况;
(三)包装或标签上所示内容与实物不符、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对非质量原因的库存药品,可退回供货单位。不合格药品不得退回供货单位。
第三十七条、由药品调剂部门退回药库的药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不合格的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三十八条、验收退回药品应建立专门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包括退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或产地)、有效期、数量、验收日期、退货原因、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七节 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拆零分装药品,应在清洁的药品分装室内分装。分装时应经两人核对、签名、登记。
第四十二条、除用于住院患者的拆零药品外,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必须注明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药品使用完为止。
第四十三条、药房应对内设置,不得临街开设销售药品的窗口。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本机构执业内容无关的药品;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名义及其他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药品的存放
1、一般固体药品放在广口瓶中,液体药品放在细口瓶中(少量的液体药品可放在滴瓶中)。
2、见光易分解的药品需保存在棕色试剂瓶中:如硝酸,次氯酸等。
3、与空气反应容易变质的药品须密封保存:如:氢氧化钠,氯化亚铁等。
4、试剂摆放时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分开。
分类拓展
1.酸类实验室常用的三大强酸(盐酸、硫酸和硝酸)都有很强的腐蚀性,储存和使用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1)浓盐酸:容易挥发,应密封存放在阴凉处。
(2)浓硫酸:易吸水,会腐蚀橡胶塞,因此应密封保存在具有玻璃塞的细口瓶里。
(3)浓硝酸:易挥发,见光易分解,硝酸具有强腐蚀性,不能使用橡胶塞,应密封保存在具有玻璃塞的棕色细口瓶内,并且放在阴凉处。
2.碱类
(1)烧碱(氢氧化钠):易吸收水蒸气而潮解;吸收二氧化碳发生化学变化:2NaOH+CO2=Na2CO3+ H2O,所以要密封保存。若把氢氧化钠溶液保存在玻璃瓶中,烧碱易腐蚀玻璃,一定要选用橡胶塞而不是玻璃塞,以免瓶塞跟瓶体黏在一起,不便打开。
(2)熟石灰(氧氧化钙):易吸收二氧化碳而变质,要密封保存在塑料瓶中。Ca(OH)2+CO2=CaCO3↓ +H2O。
(3)碱石灰(氧化钙与氢氧化钠的混合物):可以作干燥剂,要密封保存,理由同上。
(4)石灰水:易吸收空气巾的二氧化碳,常出现浑浊现象,所以要密封保存、一般情况下现使用现配制,不宜长时间存放。
(5)氨水:易挥发、易分解,密封保存在棕色试剂瓶中.且置于阴凉处。
3.盐类
(1)硝酸银:见光、受热易分解,应密封于棕色瓶内或用黑纸包裹,置于阴凉处保存。
(2)碳酸氢铵同体:见光、受热易分解,密封保存十阴凉处,且不能与碱性物质混放,以免遇碱性物质放出氨气而失效
(3)无水氯化钙:易吸水而潮解,应密封保存,以免失效。
(4)高锰酸钾:是强氧化剂,应与易燃物(炭粉、硫黄、磷、酒精)分开存放。
4.单质
(1)白磷:白磷易被空气巾的氧气氧化,且着火点低,易自燃,所以把白磷保存盛水的广口瓶里(切割时.也应在水中进行),而红磷、硫黄、镁粉等易燃物应远离火种,置于阴凉通风处。
(2)钾、钙、钠的活动性很强,不能跟空气、水接触,所以要保存在煤油中,以免跟空气、水接触而燃烧,甚至爆炸。
(3)碘:受热时易升华,必须保存在棕色瓶中,且存放存阴凉处。
5.其他类
(1)双氧水(过氧化氢):受热易分解,密封保存且置十阴凉处。
(2)生石灰(氧化钙):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和二氧化碳而变质,所以要密封保存在塑料瓶中。如果把生石灰长期暴露在空气中,最终会转化为碳酸钙
CaO+H2O==Ca(OH)2; Ca(OH)2+CO2==CaCO3↓+H2O。
(3)有机溶剂(如酒精、乙醚等):易燃烧,单独存放.密封保存于阴凉处。
药品的定义
一、关键在于:
1.药品有三种功能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
2.药品应具备三个条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3.药品的范围包括传统药和现代药,具体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4.药品的这一含义只规定限于人用药,不包括动物用药。
5.除外观,患者无法辨认其内在质量,许多药品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不由患者选择决定。同时,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使用效果,误用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二、药品本身的特性:
1.种类复杂性:具体品种, 2.药品的医用专属性:药品不是一种独立的商品,它与医学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患者只有通过医生的检查诊断,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防止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
3.药品质量的严格性: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亡,因此,其质量不得有半点马虎。我们必须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均一、稳定。
三、药品的剂型
根据不同的给药方式和给药部位,有不同的剂型,其中中药常用剂型包括:汤剂、散剂、丸剂、膏剂、栓剂、洗剂、丹剂等;西药常用剂型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溶液剂、注射剂、软膏剂、栓剂等。且同一药物剂型不同,药物的作用效果不同,作用的快慢、强度、持续时间不同,其副作用、毒性也不同。 四、药品与食品、保健品、消毒液、化妆品的区别
1、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一般的食品不能称为药品,因为它首先就不具有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作用。将维生素C作为食品添加剂制成的食品,也不能称为药品,因为它没有也不允许规定针对疾病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2、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疗疾病,它是人体机理调节剂、营养补充剂。而药品是直接用于治疗疾病的。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别: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保健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对于生理机能正常,想要维护健康或预防某种疾病的人来说,保健食品是一种营养补充剂。对于生理机能异常的人来说,保健食品可以调节某种生理机能、强化免疫系统。
3、消毒剂不是药品,只是用于表面的消毒,都没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4、药品有效成分浓度最高;适用严重皮肤患者;以治疗为目的,会直接改变患者皮肤状态,
如:让油性肌转为中性肌,效果快速明显,但有时有副作用;通常是在医生开处方后,到医院或药房购买。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药妆品/特殊化妆品:有效成分浓度次于药品:敏弱、受损、轻微皮肤炎、一般人皆可使用;介于两者之间,具修复、辅助药品的效果;不若药品刺激,会稍微改变皮肤表面状况,但仍温和;在医院、药房、药妆店销售,有专业医师、药师在旁指导使用。
五、药品质量
为保证药品质量而对各种检查项目、指标、限度、范围等所做的 规定,称为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标准是药品的纯度、成分含量、组分、生物有效性、疗效、毒副作用、热原度、无菌度、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杂质的综合表现。包括:
(1)物理指标 药品活性成份、辅料的含量、制剂的含量、外观等指标。 (2)化学指标 药品活性成份化学、生物化学特性变化等指标。 (3)生物药剂指标 药品的崩解、溶出、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指标。 (4)安全性指标 药品的“三致(致癌、致畸胎、致突变)”、毒性、不良反应和副作用、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使用禁忌等指标。 (5)有效性指标 药品针对规定的适应症在规定的用法、用量条件下治疗疾病有效程度指标。(6)稳定性指标 药品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保持 其物理、化学、生物药剂学、安全性、有效性指标稳定的指标。 (7)均一性指标 药品活性成份在每一单位(片、粒、瓶、支、袋)药品中物理、化学、生物药剂学、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等指标等同程度的指标。
药品的质量它不像其他商品一样,有质量等级之分: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等,都可以销售,而药品只有符合规定与不符合规定之分,只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能允许销售,否则不得销售。
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的优劣是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危的大事,药品的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因此约品质量标准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品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药品标准是指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出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药品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典:是一个国家收载药品规格标准的法典。药典中收载疗效确切、副作用小、质量稳定的常用药物及制剂,规定其质量标准、制备要求、鉴别、杂质检查与含量测定等,作为药品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
六、五种用药原则
1 老年人同时用药不能超过5种:老年人因多病共存,常采用多种药物治疗,这不仅加重了患者经济负担,降低了依从性,而且导致ADR的发生。同时使用2种药物的潜在药物相互作用发生率为6%,5种药物为50%,8种药物增至100%。
2 尽量选择一箭双雕的药物,另外要重视非药物疗法。
3 小剂量原则: 老年人除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消化酶类等药物可以用成年人剂量外,其他所有药物都应低于成年人剂量。 老年人首次可用成年人剂量的下限。小剂量原则主要体现在维持量上。而对于其他大多数药物来说,小剂量原则主要体现在开始用药阶段,即开始用
药就从小剂量开始,缓慢增量,以获得更大疗效和更小副作用为准则。
4 择时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药物作用,尽可能降低毒副作用。 择时原则是根据时间生物学和时间药理学的原理,选择最合适的用药时间进行治疗。由于许多疾病的发作、加重与缓解具有昼夜节律的变化;药代动力学有昼夜节律的变化;药效学也有昼夜节律变化。
5 暂停用药原则 对患者所用药物作仔细的回顾与评价,检查有无潜在的感染或代谢改变。当怀疑ADR时,要在监护下停药一段时间。
㈤ 为什么有的医生开药完,会跟你说部分药要去马路对面药店拿药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没有急着去回答,就去看看各位大神的回答了。我看了一下基本上都是医务工作者给出的答案,下面都是普通人在下面评论,巧了全国各地,好多医院都有这样的问题,包括很多的三甲医院都有这样的问题。问题出在医生身上吗?我瞎友凯想大部分医生都没有利益关系吧。但是我肯定的是有一部分医生确实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外面的药房有勾结。下面评论的人一棒子打死所有的医生,每个医院都是这个样子的,每个医生都在吃回扣;我想看到这些评论的医生都是一个什么表情,是不是很心寒,觉得吃了那么多苦学习来的知识,到最后没有一点的价值,辛辛苦苦的工作到最后换来的是患者和家属的不理解。
就像@我说精神,说的反正不管怎么改都是医生的错,都是医院的错。其实这里不怪患者,更不怪医生;很多事政策或者是我们的卫生事业还没有找到一个完全适合我们国家体质的一个合理的方案。
这个问题的我也不具体回答了,因为没有意义,很多大神已经给出答案了,我再去回答也只是多了一个医务工作者维护者,也会很多人的吐槽的,说什么我在为医生开脱;我没有办法以一个人的力量改变现在患者的观念,所以我就不回答问题了,只是想吐槽一下。也欢迎别人吐槽。
我在医院呆了几年,确实经常有医生让患者出去买药的情况,很多时候是因为医院确实没有这种药物,所以才让患者出去买的。可能很多患者会有疑惑,这么大的医院为何没有药物?医生为何指定地方让去买?今天我来分析一下原因。
医院进药并不是医院的行为,这个需要经过卫计委的审核和监督,每个级别的医院能进什么药物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医院里的药物大都是患者最迫切需要的;医院的定位也改变了,不是卖药的地方,实行药品零差价;昨天有个病人有慢性咽炎,我知道鱼腥草片的治疗效果比较好,我就去下医院开药,结果显示医院没有这种药物,没有办法我把药品名字写下来,让病人出去买,但是并没有指定让他去哪里买,因为现在确实查的严格,我不会为了这点钱把自己的工作丢掉;
现在卫计委已经很明确地说医生让患者去买药不能指明具体的药店,否则被查出来严肃处理;目前国家大力抵制腐败,很少会有人敢去做这种事情,至少在亳州很少;如果医生指定患者去医院外面的某个药店买药,确实有拿回扣的嫌疑,但是这个也不能就百分百确定事实就是这样,因为确实某些药物只有某个药店有医生也不想让别人多跑路;
因为卫计委明确规定医院的药占比不能超过某个比例,而有些人可能做了很多较差和别的治疗,所以这是再在医院开药会很容易超出药占比,这时候是要对医院和医生进行处罚的。
这事有很多公立大医院都再做,包括这次疫情中的王炸,东齐鲁的齐鲁医院,因为医院药品零差价,不允许加价,爱新卓尔医药有限公司可以给医院增加告碰一部分收入,同时大药房销售自费药品主要是为了降低医院的药占比,这是一项医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如果在就诊过程中有的医生在开完了药之后告诉你有部分药需要去马路对面药店拿药,那么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这种药是比较特殊的药,或者刚刚上市的药。由于手续或者批号的原因无法进入医院的药房销售,因此只能在医院附近的药店销售。
2.这种药是比较少磨唤见的药。由于药物的利润空间、进货渠道、使用人群和广告宣传等原因,无法进入医院的药房进行销售,但是又有很多患者需要使用,因此只能在患者很容易达到的药店经营。
3.这种药未能通过医院的招标或者不属于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药。国家公立医院采购的药品都有着较为严格的入选标准,需要进行招投标,因此有些药没有被医院选中,就只能在药房销售。
4.这种药是比较贵的药或者自费药。由于每家公立医院对于医生开药的价格总数和药品价格比例有较为严苛的要求,部分医生会担心自己开的药价格过高、或者开的自费药不符合国家医保标准,但是患者又需要用这种药,就会让患者去附近的医院购买。
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我按着大夫说的去了,买了一盒,花了49元,我又去了好几家药店没有,过了几天我偶尔去了较远的一家药店买到了才花了29,回来对比结果一样一样的,为什么⊙∀⊙?我真的好惊讶,药店给这个大夫开工资吧?[衰]这也是他们的额外收入,这一年下来挣多少没良心的钱?我上一回当下回我就知道了,不会在上大夫的当了!
题目所说的这种情况确确实实是存在的,作为一名医生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不排除有些医生朋友和药店有利益关系。我想这个是很多医生朋友不想谈论的,也是很多患者最想知道的问题。其实,很多时候这都不是什么"暗箱操作"了,相反大多都是"你懂的"。虽然大多时候你到医生推荐的这个药店买这个药或者器材并不会比其他药店贵,甚至有的时候还会便宜些。但是,站在患者的心里他就会觉得自己"被坑,被套路"。所以,我们医院明文规定医护人员不得向病人推荐到医院以外的地方购买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现在有的时候某些药医院里没有,病人我附近有没有卖的,我都只能回答"你去问问吧,我也不知道"。真是不敢说!哪怕我真的没有从中获利,但是这一说就坏了规定,要受到处罚。
第二,有很多医保外的药品医院药房没有。大家知道进医保是需要药企和国家有关部门谈判的,而即使进了医保的药也不一定能进某个医院。所以,这就导致了有些药医院没有,需要患者自费到外面药店买。这个时候医生可能知道外面某某药店有卖的,所以就和患者说你可以去哪儿哪儿买。这个时候患者或者家属却容易起疑心,认为医生在和某药店勾结。所以,现在需要患者自费买药的,我一般就写药名,至于如何购买,那就患者或者家属自己找吧。
第三,有些药医保政策规定只能用很短的一段时间,但是患者有的时候却是"远道而来",因此医生会说你到哪儿可以买。这就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你说让患者按门诊处方规定和医保规定买药,那么很多慢性病患者可能半个月就要往医院跑。像珠三角、长三角这种交通发达的地方还好,但对有些从山区、从交通不发达的地方赶到省会看病的患者来说半个月就回医院开药不现实!
最重要的一点,我国的药店很乱。
对于医院,有卫计委查询系统、各种评级系统可以判断真假和水平。实在不行,还要口碑可以问。
但关于药店,我就不知道怎么判断一家药店是否正规了,甚至连医院周围的药店都不完成可信。
我还没遇到过指定医院外药店的情况,一般是因为医院的住院药房没有某种药(如人血白蛋白等),开了处方让患者去医院的便民药店买。之前有次让患者家属买白蛋白,没有跟他强调要去医院的药房,结果他去医院马路对面的一家药店买了回来,而病房的护士表示外来药品不予注射。
如果外面有哪家药店能得到医生推荐的,那么这家店至少算得上安全。
为什么有的医院医生开完药,会跟你说有些药要去外面的药店拿?
在医患矛盾日趋紧张的今天,有些人总会对一些医生的做法疑神疑鬼,比如最近网上就有去医院看病,医生说部分药要去外面买这种事情引起了一些人的讨论。其实医生让你外面买药一般都是因为以下几种原因。
1、很多时候是因为医院确实没有这种药物,所以才让患者出去买的,医院并不是所有的药都有。
医院进药并不是医院的行为,这个需要经过卫计委的审核和监督,每个级别的医院能进什么药物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医院里的药物大都是患者最迫切需要的;再加上现在医院的定位也改变了,不是卖药的地方。
2、为了让你省点钱才让你去外面买药,先不说别的,一样的药,外面药店一般比医院的便宜。
3、方便,医院取药一般比较麻烦,有的医生为了让你省时省力,才让你去外面买。确实某些药物只有某个药店有医生也不想让别人多跑路。
医者父母心,很多人都是在以讹传讹,误会了医生的良苦用心。现在的医院,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卖药不赚钱,很多常用的药品说断货就断货,还有一些使用了很长时间的药品突然就没有了,所以才会有让你外面卖药的事情。
不知道你们怎么理解!
我觉得肯定是让你省点钱才让你去外面买药,先不说别的,一样的药,外面药店肯定比医院的便宜,我不信医院没有这样的药,何必让你去外面买?如果真的特意给你开了医院都没有的药,他好从中谋利,我觉得你是大惊小怪了,因为就这点东西,还不值得他去冒险,你要知道能开处方的医生收入是多少?哪怕是外面药房跟他就是有点朋友或者亲戚关系,不从医院拿药,你一样省钱了?
春节前,母亲做手术,哥哥准备了好多个红包,手术做完了,人家一个都没要,后来拗不过说:要不咱们简单吃点饭吧!完了去医院旁边的饭店吃饭,一顿饭一共400多点,人家说的很直接:老弟,别让我犯错误,说实话,我这一年光工资跟奖金好几十万,如果有时候觉得不好意思接了人家一点,整不好反嘴人家给你举报了,或者有意无意的说出去了,你啥下场?没必要,我也不缺哪点钱!只要你好好干几年,积累的经验,生活会极大改善,何必铤而走险?
仔细想想人家说的有道理,现在的能开处方的医生忙的厉害!没工夫跟你扯皮,现在不是十五年前,现在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营医院,大都是绩效工资!人家挣的不少,别老是觉得人家好像图你的哪点小钱,除非短视的人,一般没有几个人特意的违规去冒险!
很多评论都是在以讹传讹,你们去过医院吗?你看看哪个医生不是忙的脚打后脑勺?知道为啥中国的医生有时候诊断的时候容易出现漏诊,或者是误诊吗?你自己想想,哪医院排队的人有多少?比如癌症,早期为啥一般查不出来!?就是早期癌症需要系统的检查,而且要细致!可是患者太多了,根本看不过来,正常确诊一例得4个小时以上,慢慢的做比对,可是呢?中国医生平均检查一例癌症患者在十分钟之内!而且现在医患矛盾那么紧张,谁敢乱来啊?
为什么有的医生开药完,会跟你说部分药要去马路对面药店买?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大家一定会认为这其中有什么猫腻,当然不排除这种可能,但一定很大一部分医生,是出于好意。
所谓药品零差价,指的是医疗机构只允许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上的药品,这些药品由各省、市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取消之前的药品加成问题。国家实施药品零差价的目的,其一是减轻百姓用药难、用药贵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病人的致病负担;其二,这一做法将完全抵制医生开药回扣问题,杜绝乱开药现象,最终获益的仍然是病人。
不过这一做法也带来一定弊端,比如,一些竞争力小的医药厂家将面临倒闭,但是不得不承认,这些厂家中的一部分,他的药物治疗效果显著,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被公立医院招标,所以,便进入了某些药店的采购范围。所以,有些医生让患者到药店去买药,可能正是由于本院缺乏这种药物。
药物也属于商品,但凡被批准上市的药物,一定是经过药监局严格评估的,一定是药品的治疗作用远>副作用。所以,在同等药效的前提下,当然低价格的商品更容易被接受。所以这里,真的可能是这些医生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想尽可能的帮助患者。然而,确实好人难做,这些医生不惜做着有损于本医院利益的事情来帮助病人,得到的却是遭受质疑。
我虽然身为医生,但也有生病的时候,很多时候去药店买药,最普通的退热药就有价格几元钱到几十元不等,然而成分都是对乙酰氨基酚,只是生产厂家不同、包装不同。那么我当然选择便宜的。所以,这种情况医生了解,但患者不了解,所以医生让他去药店购买最便宜的就行,这有错吗?
以上的论述中,似乎我是在为自己开脱,这里要解释一下,想必大家都清楚,精神科药物,除了在精神医疗机构外,其他药店是买不到的。不论是传统的抗精神病药还是镇静安眠药,患者都只能在医院,通过医生的处方开具。所以我之前说了这么多,真的是想让医生和患者之间,多一些信任和理解,不要过多质疑和排斥。
试想不合作的病人,医生将难以全力以赴的去帮助你,一方面要考虑治病,另一方面又要防范被指责,岂不令人寒心?
㈥ 林正英主演的电影是开药房个
僵尸家族
[1] 这部电影由刘观伟导演,林正英,元彪,李赛凤,钟发,楼南光,刘秋生联合主演。
该片讲述黑市古董商郭敦煌(钟发饰)发现几具僵尸尸体想出赚钱,但是后来被僵尸逃跑了,被有道法的林医生(林正英饰)发现了,便与女儿的男友夏友仁(元彪饰)前去消灭僵尸的故事。
此影片于1986年08月15日在香港上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