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影制片公司 享有哪些著作权权利保护的期限,范围等
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由此可以电影制片公司享有全部17项的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人身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等13项财产权利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后面是13项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贰』 一部电影拍出来靠哪些收入赚钱
导演不是老板,更象是一个现场指挥官。每一部电影背后都有一个或多个投资商,他们是真正的老板。
电影拍完后,靠的是票房收入赚钱,还有广告收入。票房收入达不到预期的话是要亏本的。制片人员是后期制作时对影片进行剪辑配乐等工作的,没有股份,领工资的。
『叁』 法律中影视作品包括什么权利
影视作品申请奖项,涉及著作权里的权利如下:
一、申请拍摄的时候,申请者必须有制作许可证。如果没有这样的资质就不可能拍摄,拍摄完之后还要获得发行许可证,才可以把作品发行出去,这个作品才可以播放,才可以评奖,才可以出口等。面对现在市场的需求,可能不仅仅是有资质的人有能力拍摄,也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有能力却没有资格,但是却想参与到这样一个制作过程当中来。这样就必须依托有许可证的单位。由于约定时上的问题,就导致了作品上呈现出来的各种参与、创作、经营的主体跟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人不对应。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谁有制作、经营的资质,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广播电视,特别是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有冲突的。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也并不是认为谁有许可证,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这样来审理的话,也许跟现行的法律不冲突,但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就有冲突了,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民法相关的规定,确实是谁投了资,谁就应该对这个产品享有他应有的权利。由于约定上的问题,共同行使这个著作权的时候,才发生这么多的纠纷。今后这方面的问题,要想越来越清晰,要给法院的判断打好基础,理顺整个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电影的管理方面,很多都要做重大的完善。
二、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差,比如过去样板戏等很多作品都是集体创作,没有个人署名。1990年著作权法公布尤其是在修改以后,其中赋予了编剧的权利是17种。其中,著作权法第15条一共116个字,所强调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式创作出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其中谈到署名时,讲得很清楚,第一个就是编剧,第二个是,下面是摄影,这是法律文件里明文规定的署名程序。
三、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到,在一部影片里,拥有版权的是制片人、编剧、作曲。在中国的著作权法里,是没有版权的,演员是没有版权的。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电影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作家和剧作家的著作权是原生权利,而影视产业的其他一切权利,拍摄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都是由此原生权利而派生出来的权利,是由剧作家的许可而再生的权利,因此剧作家的权利是影视产业的首创版权。在以内容为主、剧本为先的影视产业中,应保障法律赋予作家的著作权。
四、影视产业中,没有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艰辛劳动,就不会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权利的产生,所以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首先就保护作者的利益,以鼓励创作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品,所以作者利益第一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贯彻的基本原则。
五、看到一些影片,字幕上并不写某某的作品,而是直接写某某作品。署名权是人身权,编剧的署名究竟怎么样排列,其实广电部门有一个有关署名排列的文件,对于故事片常规署名排列顺序,对于编剧、各项内容,写得很清楚。过去的影视剧,比如说《甲午风云》,先是梁昔编剧,然后是谢晋,而现在编剧几乎找不到,有的编剧回家买了根据自己剧本创作的电影的光碟之后,要按住遥控器定格字幕,才能看到自己的名字。而现在总策划、总顾问、总统筹等项目里就是几十个领导干部的名字,然后是编剧、。著作权法实施细则里说到,一些辅助工作和组织创作的人员,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要按照创作发展的规律,把享有著作权的人员放在前面,按照享有权利的大小进行排列字幕,而且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执行。
六、在我国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名词,比如“出品人”。原来我国里没有出品人的概念,最早是哪些单位摄制。最早拍不是为了挣钱,完全是为了给电视台提供一个播出的内容,完成党和国家关于宣传的需要,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当时对版权的概念并不像今天一样清晰。因为版权和经济直接联系。后来随着逐步市场化和市场的发展,当逐步商品化之后,版权的概念才越来越清楚。如果简单地用制片人或者某某摄制就不合适了,于是就搞了一个出品人的概念。所谓出品人,一定是这个出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是其他人。
『肆』 影视著作权的十七项权力分别是哪些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伍』 帮忙解答一下影视作品制作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啊
1、首先是著作权问题。是否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是否有可能与他人的著作雷同的地方,或者是否未经授权,因使用费没有谈妥的情况而先行使用了他人著作权2、版权归属问题。投资方、制作方、有没有就版权问题加以规定,有没有就利润分配达成一致意见。3、名誉权问题,影视作品中,是否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例如霍元甲的后人诉影片《霍元甲》侵犯名誉权。也就是说,影视作品的内容有无对他人的名誉构成负面面影响。
『陆』 电影都是从哪方面收益的呢
近年来,内地电影市场火爆,动不动就十亿以上票房,那电影仅仅就是票房收入吗?其实不然,还有广告、版权、以及相关衍生和周边这一系列的收益。
首先是票房,这是电影的主要收益途径。现在城市的大型综合体里面都会有电影院,很多人都会选择在空闲时间去看一部大片,度过精彩的两个小时,释放工作的压力。年轻的男女谈恋爱时多数也会选择去看电影,增加平时的话题,同时增进了解。生活水平提高了,几十块钱的票价并不难出,所以看的人多票房收入就高了,动不动就上亿,这里面的盈利空间还是很大。
综上,拍电影如果红了,真的可以赚得盆满体钵。很多电影的拍摄成本几千万,就如同《战狼2》系列,投资是一两个亿,票房最后是50多亿,虽然按照三三分账的算法,很多钱要花在宣传和影院方面,最后留给投资方和主创手里的收益也是非常可观啊!
『柒』 电影票房是如何分成的 电影票房是怎么分成的
1、以100块票房为例:国家直接先扣掉5%做为电影专项基金,3.3%的税款这部分8.3%,就剩下91块半了。现在你知道每张电影票,你已经自动给国家交了税,看电影顺道当了纳税人。这8.5%,影院、院线、片方都见不着钱,直接被划走了。
2、剩下91块半里,差不多有百分60左右,直接分给院线和影院,也就是常说的院线和投资发行6,4分账。还剩下37。
3、院线、影院分完之后,发行方还要收一个发行代理费(发行佣金),目前行规是发行票房可分配收入(毛收入)的5~15%比例都是正常。票房可分配收入总票房3%电影基金5.5%税款院线和影院分成款(38%~43%不等)。
发行总可分配收入=票房可分配收入其他渠道发行收入(电视、音像、网络、政府奖金、海外)发行方要在发行总可分配收入中逐项减掉下面几项内容后,才是片方所得:发行佣金、导演或主创明星奖励(有或者没有)、代为垫付的发行成本(拷贝费宣传费等)。
税金(往来发票都是要交税的),剩下的才是片方净发行收入(净收入)。其中,代为垫付的发行成本这块,学问大了,一般来说,100块票房收入,片方能分到30块多点。在这个基础上,再加其他渠道发行收入,最后大概3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