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微电影的剧本完成了之后用注册版权什么的吗
很有必要注册版权,道理就很简单了,你要是把剧本给人家看了,人家直接抄袭用了,你说理都没法说,所以版权注册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FORP版权注册平台,剧本注册1万字以内是200元,超过1万字是300元。
找地方版权局注册也可以,价格差不多都是几百块,版权局的不能网上提交,只能到其办公所在地进行注册。
B. [紧急求助]注册一个文化传媒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有微电影拍摄制作,那么需要前置审批文件吗若需要,...
广告/文化传媒公司目前经营已放开,不用办理经营许可证,只需要去工商备案就可以了。有关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文设计制作,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会务服务,摄影服务(除彩扩),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
但是如果有微电影拍摄制作,必须要前置审批,需在文广局去审批的,有一定的门槛,具体的内容,可以去当地的文广局去咨询一下。
C. 请问现在网络大电影和网络剧需要在总局备案吗
广电总局2012年发布的文件,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通知,其中,影视类动画,网络剧,微电影,纪录片必须由网站三名审核员审核通过并且备案后,才可可以播放,你上传的视频网站会将内容拿到广电总局进行备案的。网剧能否在视频网站上播放由视频网站进行审查,网站审查的时候会看你有没有制作许可证的这个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的
D. 短剧备案号有省份之分吗
一、 微短剧的备案系统
2012年,广电总局组织建设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
2019年2月15日起,广电总局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对重点网络影视剧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了调整。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外的其他网络原创视晌或宏听节目,备案工作仍按团仿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在“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中执行。
二、 微短剧的定义
微短剧,广电总局在2020年12月8日出台的《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出的定义是,网络影视剧中单集时长不足10分钟的剧集作品。该定义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有弹出式提醒。
三、 重点网络微短剧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及用于网络首发的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和文艺(综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为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
2.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主页推广的节目;
3.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
4.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微电影);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愿备案的其他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集时长不足10分钟的剧集作品,为重点网络微短剧,应当于开始制作前,由制作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获得规划备案号。
而其他微短剧则由视频播出平台进行备案,视频平台须先对内容进行自审,然后在“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取得上线登记号后方可播出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1)影视专业人员及知名公众人物创作上传的剧情短视频视同机构创作的网络微短剧进行审核管理; (2)网友个人制作、上传的单集时长在3分钟以内的网宴册络微短剧(剧情短视频),由视频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平台自行编号登记播出,每月再由视频平台汇总审核节目信息后进行备案。
E. 我想拍一部和枪战有关的微电影,为了把稳点,拍的时候不怕警察,想办点合法手续。请问该怎么办,去哪里办
应该没这个可能哦枪战片应该会有专门的影视基地以供拍摄,况且要拍部微电影都要办很多手续更不要说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枪战片。你本人也要有执照不只是导演证那么简单。办手续很难百分之90办不到就算能行我估计你手续一时半载应该也办不下来。
【另外多管一下闲事哦你刚刚说不使用诸如炸点、烟饼之类的烟火道具虽然我不懂但是我觉得吧拍出来的微电影视觉效果会差很多。就算再逼真的电脑技术也不如真的好,这样的微电影应该人气不会很高到时候费时费力费钱费神血本无归当然如果你是拍来供自己娱乐当我没说】
希望能帮到你!
F. 拍微电影需要办理什么影视许可证
炎黄咨询告诉您:
1、如果正正规规的来,且仅从事拍摄制作的话,必须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取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广电发〔2014〕2号》文件
“第二条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不然拍了网站也不给放。
2、如果要在自己的网站上播出的话,必须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取自《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不然一查就被处罚。
3、同时,影片拍摄出来后需要办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取自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3月19日19日发的通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 号)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
不然网站也不给放。
总结:
1、拍摄微电影,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自媒体播放微电影,同时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电影发行及公映,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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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电影剧本写好后,是不是必须通过广电局审查然后备案
电影剧本必须通过广电局审查备案才能拍摄成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影剧本必须审查备案。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7)微电影在哪里备案扩展阅读
电影剧本交有关机构审查前还需要先按相关条例自审。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H. 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理论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时没有前置审批,准入门槛较低。但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非常复杂的限制性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 《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单位只得转发已核实身份的个人用户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
3. 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否则不得播放;
4. 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5. 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6. 网络剧播出前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7. 播出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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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第2条。
[2] 参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6条。
[3] 参见上注第7条。
[4]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第2条第2项。
[5] “根据该项的规定,非国有资本将无法取得网络视听的《许可证》。因此,一些私人视听网站,如果它想要在《规定》出台之后继续提供服务,那么就必须通过资本重组、与国有企业借壳合作或者采取牌照租赁等方式,曲线获得互联网视频内容的经营资质。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一些小的民营公司来说,《规定》的出台仍然会带来一些瓶颈问题,如昂贵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难以解决的内容版权问题,还有难以盈利的商业模式,而所有这些都会成为影响视频网站继续生存的因素。”参见陈运生,《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载北大法宝: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
2015年5月27日最后访问。
[6] 参见注1第3条。
[7] 参见注1第5条。
[8] 参见注4第3条第2款。
[9] 参见注4第2条第1款。
[10] 参见注4第3条第1款。
[11] 参见注1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