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历程
1984年,中国的电影法就有了第一稿。
2004年年初,“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正抓紧进行电影促进法起草”的消息传出,引发业内的一片期待。按照计划,2004年5月将形成电影促进法草案;6月将有关报告上报国务院;8月至10月起草并形成电影促进法初稿,向业内外人士广泛征求意见;11月至12月,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
2005年2月,时任电影局局长童刚表示,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工作已经进入到实质性运作阶段,力争在2005年拿出立法草案,并争取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同年8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实表示电影促进法将在年底前向业界征求意见,力争2006年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在2006年1月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级广播影视局印发《2006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中,却再次提及“大力推进电影促进法的起草”。
2007年1月,童刚透露,电影促进法的初稿已经拟定完成。同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叶宏明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提出应及早出台电影促进法。
2010年9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在影视创作座谈会上发言时强调,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点加快《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进程。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由广电总局起草,报请国务院审查,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2011年12月15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目的是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2015年的2月26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要求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重点立法进程。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个人擅自提供无证电影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另外,草案规定电影院应当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如实统计的,最高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近年多部电影票房打破记录,但被质疑造假,靠午夜“幽灵场”拉高票房。
⑵ 《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中国电影将迎来哪些变革
通《电影产业促进》前征求意见稿及草案非关键变化两变化确实执行能电影审查制度彻底变化第步 我先看前审查规则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其摄制完电影报送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自收审查申请起20内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自收申请材料起30内作审查决定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证》;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原先草案面审查要两步本初审广电复审通条纹写: 第十七条 、其组织应其摄制完电影送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起三十内作审查决定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证并予公布;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制定完善电影审查具体标准程序并向社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具体标准应向社公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注意或者两字意味着未省级行政单位与广电具电影终审权能颁发电影公映许证 些未能明白事态发展朋友能觉: 虽审查放面单位保证事背锅审查比往更严更甚者能揣摩面喜口味审片 种看错误 原简单省级行政区审查部门归广电直属归省级行政区政府直属 区别哪 官僚体系规则级部门行向永远受级部门利益取向所左右广电没营收部门电影产业收益再明面规则内广电收钱相反旦部电影政治犯错误广电定要背锅所利益取向广电倾向于严审查甚至吹毛求疵犯任何错误省级行政单位审查部门直属于广电定服广电种审查取向更加严格审查避免背锅 省级行政区旦省级行政区培育强电影产业基产业基源源断省级政府提供税金本身政绩种条件省级政府力压制直辖于自电影审查部门减少电影产业障碍 除港澳台外三十省级行政区总些行政区愿意培育自电影产业便门未电影产业向些愿意放便门区集审查权放给省级单位恐怕电影产业面口让各省自竞争电影产业恢复域竞争模式搞砸立没风险广电没风险些愿意冒险电影产业面搞政绩省级官员承担风险谁拿收益谁冒风险符合发展需要 至于说广电要制定审查标准并起太作用条文于宽泛省级政府自相自由量裁权按照前文所说情况必省级政府愿意放松管制条文比较细致变审查规则明文化记陈云关于新闻说审查规则明文化其实审查弱化强化更何况种部委制定规范政府往往缺乏强制力 条文确实十令惊讶与草案相差几乎明摆着要松绑能我经济增放缓政府始放松文化产业管制求更经济发展 所预见些条文完整付诸实施我电影审查制度放松截至于能让我电影质量再台阶看电影界诸
⑶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颁布的时间是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12、许可使用权,指著作权人通过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品著作权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 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⑷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的时间是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的时间是是1990年9月。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身/权/的介绍
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⑸ 电影法的中国电影法
中国电影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电影产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进程,推进《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电影法(草案)》提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对贴片广告进行监管;还包括对电影拍摄、发行、放映进行税收优惠等意见。不过,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影分级,《电影法(草案)》并未涉及。
曾参与过三次草案讨论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尹鸿教授认为,现在更多需要的是规范、管理好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需要促进法,需要的是执法部门去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周星也认同《电影法(草案)》颁布的正面意义,认为“有法可依”是“完善法制”的第一步。
⑹ 中国的电影分级制度草案出来了吗
中国电影起步并不晚,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时候,也有过短期的辉煌。而且早在1930年11月国民政府就颁布《电影检查法》,虽然当时的《电影检查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国体,批判外国电影,针对美国辱华影片。当时的电影审查机构中央电检会将检查“注意侮辱国体之外片”作为主要任务。解放后我国沿袭了苏联的电影监管体制,可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尤其是文革期间,中国的电影产业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的局限,而受到了极大的摧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国外影片占据了大部分的中国银幕。去年12月11日之后,电影业的大门更是向国外敞开,我国的电影制作与审查机构是应该做好准备来迎接挑战。
4.1我国电影监管体制与审查制度的现状
中国电影现行的审查制度是l997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按照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并对电影可能涉及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社会道德、生活方式等各个层面制定了相应的审查标准。
我国现行的电影监管体制是基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一部中国拍摄的电影,其审查的流程为:首先,剧本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将要拍摄的电影剧本必须送达总部设在北京的广电总局有关部门,一般十天到十五天之后给予批复;随后,(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在通过立项之后,去北京广电总局领取一次性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在拍摄完成之后,必须将影片胶片送到北京广电总局,等待专家审片,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当审查合格之后,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最后凭《摄制电影许可证》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去冲印厂冲印拷贝。
我国电影体制之烦琐、程序之复杂、效率之低下严重的制约着整个电影产业的发展。国外的电影制作人很难想象,一部中国电影的制作周期的五分之一竟然都用在了审查上。
针对这个问题,国务院将于2003年颁布有关条例,简化电影的审查程序、缩短电影审查的周期。目前包括有吉林、上海、南京等多家省、市具有独立审查的权利。这几家城市的影片在拍摄之前,除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公安、军事和需要国家资助这四类影片外,不必将剧本送到北京给广电总局报批,只需呈交一份一千字的故事梗概,而审查剧本的工作也交由当地的广播电视局全权负责。 这就是最新的“电影属地审查”制度。
4.2电影分级制度必要性
长期以来长期以来,中国电影片面地强调教化功能,而轻视娱乐功能。一些导演在拍片时,也追求在思想上无过,艺术上却不求创新。在实行电影审查时,对那些有鲜明艺术倾向,有独特风格和个性的导演或影片似乎也要严厉得多。这也正是不少中国电影屡屡在世界电影节上获奖,而却无缘同国内观众见面的原因。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在中国经过审查的电影,就可以向所有的受众公映。审查的标准应该是出于对儿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可是部分含有少儿不宜的内容的影片却未超出电影审查的最终标准。也就是说,对于法律允许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场景不一定少儿很宜。再加之现行的电影审查片规定含糊,对于具体的电影内容规范得很笼统,不具体。于是一些在国外或港台对青少年属于辅导级或限制级的影片,在引进之后却可以在各大影院面向所有的公众上映。长此以往就形成了,国外低俗暴力的影片充斥银幕,荼毒着我国广大的青少年,而中国内地真正
⑺ 请问2000年后政府出台的有关中国电影审查的法律、法规、政策都有哪些写毕业论文需要资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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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如何写论文
一、什么是毕业(学位)论文
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书面总结。
二、写毕业论文的目的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理论知识与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总结。
三、毕业论文的种类和规格
从文体上看,毕业论文归属于议论文中学术论文的种类。即它是一种证明自已观点正确的文章。
就其内容来讲,毕业论文可以是解决学科中某一问题的,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加以回答;也可以是只提出学科中某一问题,综合别人已有的结论,指明进一步探讨的方向;再一种是对所提出的学科中某一问题,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给予部分的回答。毕业论文注重对客观事物作理性分析,指出其本质,提出个人的学术见解和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法和意见。
就其形式来讲,毕业论文具有议论文所共有的一般属性特征,即论点、论据、论证是文章构成的三大要素。文章主要以逻辑思维的方式为展开的依据,强调在事实的基础上,展示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
(一)毕业论文的种类
1、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
与描述性论文。
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2、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和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
3、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4、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
合型四大类:
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二)毕业论文的规格
即毕业论文的标准层次。一篇硕士生毕业论文需要有2万字以上。
其学术水平比学士论文要高。它必须能够反映出作者所掌握知识的深度,有作者自己的较新见解。国家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只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独立能力者,才可通过论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这就是说,硕士论文强调作者在学术问题上应有自己的较新见解和独创性,其篇幅一般要长一些,撰写前应阅读较多的有关重要文献。
(三)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
简捷、明快、形象、生动、准确、科学。
(四)论文与逻辑
第一,论文内容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令人信服。
第二,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连贯。
第三,论文的内容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全篇论文形成统一的整体。
1、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结构
1)纵式结构。
是指总论点、分论点和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以及分论点之间,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讲逻辑,就是注意整篇文章,整篇阐述的结构,开头、中间、尾巴要有一种关系,要有一种内部的联系,不要互相冲突。
一篇论文为了阐述总论点,要列出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扩展为一个部分,各个分论点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应有内在联系。每个分论点又分为几个小论点,每个小论点又扩展为一段,各个小论点之间,各个段之间,也应有内在联系。这样,全篇论文的纵向逻辑联系便体现出来了,并且相应地形成了论文的完整体系和严谨结构。
2)横式结构。
是指论点和论据,观点和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论文要做到有很强的说服力,富有逻辑力量最重要的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揭示论点和论据的必然联系。首先,只有把总论点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论文才有生命力,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其次,还要处理好分论点和材料的关系,以至小论点和材料的关系,这不仅能直接证明分论点或小论点,而且能间接地为突出总论点服务。
3)合式结构。
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是纵向、横向穿插进行,交织在一起的。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横式结构,简称合式结构。这种结构的论文,有的以纵向展开为主,有的以横向展开为主。
2、以意为主,首尾统一
意是文章的中心,要写好毕业论文,就要抓住中心。这个中心的要求应当是简单明了的。抓住这样的中心,紧扣不放,一线到底,中途不可转换论题,不可停滞,不可跳跃遗隙,这样就能使中心思想的发展具有连续性。
作为一篇论文,从思想的发展来说,要一层一层地讲,讲透了一层,再讲另一层意思。开头提出的问题,当中要有分析,结尾要有回答,做到前有呼,后有应。
3、层第有序,条理清晰
文章要有层次,有条理,这和材料的安排处理关系极大。材料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不能错乱,错乱了,层次就不清楚,自然也不会有条理。
1)平行关系。文章各部分材料之间,没有主从关系,在顺序上谁先谁后都可以,影响不大。例如介绍寿险险种,有传统型险种、分红险种,投资连结等,不论先介绍哪一个都可以。
2)递进关系。是一种一层比一层深入的关系,颠倒了就会造成逻辑混乱。
3)接续关系。前一部分与后一部分有直接的逻辑联系,层次虽分,道理末尽。前一层有未尽之意有待后面续接,不可中断。
4)对立关系。文章论述的事理是对立统一体。为正反、表里、前后、质量、胜负、成绩缺点等等。它们有联系又有区别。论述的重点在于阐明它们是辩证的统一,不能将它们孤立地对待,不能强调了一面而忽略了另一面。
4、接榫细密,转折自然。使文章上上下下浑然一体,没有断裂痕迹。
5、瞻前顾后,调整结构
结构是文章内容的组织安排形式,论文的结构应是顺畅有序,层次清晰,前呼后应,合乎逻辑。结构的修改主要从三方面检查入手:其一,看各层次是否明白清晰,有无重复或相互矛盾的地方,有无缺少或多余之处,意思上是否连贯通畅,是否达到了各分论点的证明要求;其二,看各层次之间的过渡与照应是否吻合,起承转合是否自然得体,各段落之间的衔接是否紧密;其三,看序论、本论与结论是否协调一致,是否有前已呼而后不应,前面提出问题而后面没有做回答的情况。
四、毕业论文的评价
1、毕业论文评阅成绩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毕业论文的评阅成绩一般可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档。
1)优秀
(1)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与本专业的有关知识。
(2)能密切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分析问题正确、全面,具有一定深度或有所创见,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中心突出,论据较充足,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能力较强。
(4)材料丰富,数据可靠,能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加工整理。
2)良好
(1)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有关的知识。
(2)能较好地联系工作实际,分析问题比较正确、全面,对指导现实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中心明确,论据较充足,层次较分明,文句通顺,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4)材料比较丰富,数据基本可靠,能较好地进行加工整理。
3)及格
(1)在理论上没有原则性的错误,能基本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已学的有关知识。
(2)尚能联系工作实际,基本上能表达自己的观点,有一定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但分析问题较肤浅,或只能罗列现象,中心不够突出。
(3)有一定的论据,主要数据基本可靠,文句尚通顺。
(4)有一定的原始材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工整理。其要求介于良与及格之间。
5)不及格
凡有以下条款之一者,应评为不及格。
(1)在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掌握已学有关专业知识很差。
(2)文章无中心,层次不清,.逻辑混乱,文句不通。
(3)材料零乱不全或主要数据失真,加工整理差。
(4)主要内容基本抄袭他人成果。
注意:凡属抄袭他人成果或属他人代写的论文,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评阅、答辩资格。
2、评语的写法
毕业论文的评语有两种:一是指导导师意见,二是答辩委员会意见。
1)指导导师意见的写法
指导导师意见,主要是从写作角度对全篇论文作出评价。评价要点是:
(1)观点是否正确、鲜明;
(2)论据是否充分;
(3)分析是否全面;
(4)结构是否合理;
(5)语句是否通顺;
(6)有无现实指导意义。
2)答辩委员会意见的写法
(1)答辩态度如何;
(2)思路是否清晰;
(3)回答是否准确;
(4)语言是否流畅;
(5)对原文不足方面有无弥补。
3、毕业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学生必须在论文答辩会举行之前半个月,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连同提纲、正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主答辩老师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
2)在答辩会上,先让学生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3)主答辩老师提问。每个答辩老师一般提1-2个问题。老师提问完后,有的学院规定,可以让学生独立准备15—20分钟后,再来当场回答,而有的学院则规定,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要求学生当场立即作出回答(没有准备时间),随问随答。可以是对话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辩老师一次性提出几个问题,学生在听清楚记下来后,按顺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据学生回答的具体情况,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随时可以有适当的插问。
4)学生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5)召回学员,由主答辩老师当面向学员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小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同时当面向学员宣布通过或不通过。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
对答辩不能通过的学生,提出修改意见,允许学生待半年后或一年后另行答辩。
4、学生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1)携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品
(2)要有自信心,不要紧张
(3)听清问题后经过思考再作回答
(4)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5)对回答不出的问题,不可强辩
(6)当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与主答辩老师的观点相左时,可以与之展开辩论
(7)要讲文明礼貌
五、如何写作
原则要求: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2、立论要科学,观点要创新
(1)立论要科学
毕业论文的科学性是指文章的基本观点和内容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文章的基本观点必须是从对具体材料的分析研究中产生出来,而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
首先科学性来自对客观事物的周密而详尽的调查研究。
其次,文章的科学性通常取决于作者在观察、分析问题时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科学研究中,既不容许夹杂个人的偏见,又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不着边际地凭空臆想,而必须从分析出发,力争做到如实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再次,文章是否具有科学性,还取决于作者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2)观点要创新
毕业论文的创新是其价值所在。文章的创新性,一般来说,就是要求不能简单地重复前人的观点,而必须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① 在前人没有探索过的新领域,前人没有做过的新题目上做出了成果。
②可以表现为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有新的发现或
提出了新的看法,形成一家之言也可以表现为从一个新的角度,把已有的材料或观点重新加以概括和表述。
③文章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作出科学的说明,提出解决的方案。
④只提出某种新现象、新问题,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也不失为一种创造性。
3、 论据要翔实,论证要严密
(1)论据要翔实
毕业论文必须以大量的论据材料作为自己观点形成的基础
和确立的支柱。
毕业论文的论据要充分,还须运用得当:要取其必要者,舍弃可有可无者。
毕业论文中引用的材料和数据,必须正确可靠,经得起推敲和
验证,即论据的正确性。具体要求是,所引用的材料必须经过反复证实。第一手材料要公正,要反复核实,要去掉个人的好恶和想当然的推想,保留其客观的真实。第二手材料要究根问底,查明原始出处,并深领其意,而不得断章取义。引用别人的材料是为自己的论证服务,而不得作为篇章的点缀。在引用他人材料时,需要下一番筛选、鉴别的功夫,做到准确无误。
(2)论证要严密
论证是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方法和过程。
必须做到:1)概念判断准确,这是逻辑推理的前提;2)要有层次、有条理的阐明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3)要以论为纲,虚实结合,反映出从“实”到“虚”,从“事”到“理”,即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过程。
此外,撰写毕业论文还应注意文体式样的明确性、规范性。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综述文章等都各有自己的特点,在写作方法上不能互相混同。
六、标题、目录和内容提要
1、标题
标题是文章的眉目: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
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
(1)总标题
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
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模式问题”、“保险利益论”、“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之我见”等。
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容易激起读者的注意。如“雇主责任保险没有市场吗?”。
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意,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论寿险公司‘产销分离’的利弊”等。
④用判断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费率的自由化看保险市场改革与监管”、“法律完善与责任保险”等。
⑤用形象化的语句。如《激励人心的营销管理体制》、《中国健康保险史上的曙光》等。
标题的样式还有多种,作者可以在实践中大胆创新。
(2)副标题和分标题
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特别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副标题,如在总标题下方,添上“与××商榷”之类的副标题。
另外,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标题。如《如何看待现阶段营销人员报酬的差别——兼谈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紧扣所属层次的内容,以及上文与下文的联系紧密性。
标题的要求:一要明确。二要简炼。三要新颖。
2、目录
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意:
(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
(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
(3)完整。即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用文字表示的目录。
二是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
3、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指示性提要,只简要地叙述研究的成果(数据、看法、意见、结论等),对研究手段、方法、过程等均不涉及。毕业论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
内容提要的写作要求可以概括为“全、精、简、实、活”。具体说来:
(1)内容提要要求具有完整性。即不能把论文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或观点)遗漏。提要应写成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
(2)重点要突出。内容提要须突出论文的研究成果(或中心论点)和结论性意义的内容,其他各项可写得简明扼要。
(3)文字要简炼。内容提要的写作必须字斟句酌,用精练、概括的语言表述,每项内容不宜展开论证说明。
(4)陈述要客观。内容提要一般只写课题研究的客观情况,对工作过程、工作方法以及研究成果等,不宜作主观评价,也不宜与别人的研究作对比说明。一项研究成果的价值,自有公论,大可不必自我宣扬。因而,实事求是也是写作内容提要的基本原则。
(5)语言要生动。提要既要写得简明扼要,又要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在词语润色、表达方法和章法结构上要尽可能体现文彩,以求唤起读者阅读正文的欲望。
4、正文
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这是毕业论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它章节有专门详细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它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的著作和报刊杂志,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有三个好处:一是当作者本人发现引文有差错时,便于查找校正。二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三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
列出的参考文献(脚注)一般要写清书名或篇名、作者、出版者和出版年份。格式一般为:
①或1.江生忠主编(或著),《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4》,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P.28。
②或2.所罗门·许布纳(美)等著,陈欣等译,《财产与责任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P.126。(英文版的也按此顺序)
③或3.许飞琼,“论我国的农业政策保险”,《经济评论》,2004(5),P.XX 。
④或4.参见:“大学新生最可能犯致命错误”,《参考消息》,2006-01-30。
但愿能帮到你,希望采纳,谢谢!
⑻ 国内关于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有哪些最好有颁布日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颁布时间:2002-08-02颁布部门:国务院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2004-12-28颁布部门:国务院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颁布时间:2010-11-25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等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0-09-14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颁布时间:2010-09-14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13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6-04-15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9-14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
颁布时间:1994-08-29颁布部门:司法部/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颁布时间:1992-04-18颁布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01-24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希望有所帮助!!!
⑼ 影片取得什么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
法律分析:一部影片须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电影频繁在戛纳等A类电影节斩获大奖,后来又变成了网络盛传的“禁片”。 如今,国内已经没有“禁片”的概念了,换之以“修改建议”,关于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争论持续了十几年。 一部影片的主题应该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不能跟国情脱离太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⑽ 电影促进法已经生效了吗
虽然《电影法(草案)》被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但是并不代表着《电影法》开始正式实施,发生法律效力了。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必须要将审议通过的《电影法(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草案,才意味着《电影法》即将颁布生效。现在,草案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继续等待一段时间,同时也不排除极端情况下,该草案不被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能,或者,审议期间要求草案继续修改都是有可能的。
虽然《电影法》短时间内不会实施生效,但是不少人已经开始解读这一次《电影法》带来的新的政策。然而,仔细看清楚,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电影法》全文其实只是2011年时国务院法制办所公布的《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在此之后,这份意见稿又几经修改成为了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所通过的草案。因此,对征求意见稿可以了解,大概确定此次立法的方向和倾斜的重点可以,对其条款做细致的解读就没有必要了,毕竟征求意见稿与草案相差多少没人知道。立法的过程本来就是一场博弈,在这几年内,国内电影行业日新月异,相关条款也会相应进行变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