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的开票、收到发票和做账的问题
1 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涉及到抵扣的问题,一般收到发票的时候是不单列进项税的,一起归到库存或者成本里
2 营业税是价外税,发票金额就是成本(费用)或者收入
比如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候
借:应收账款 (发票面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发票面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营业税 (发票面额*税率)
应缴税费--城建税
应缴税费-教育费附加
3 营改增后还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你可以看下这个发票内容是不是符合营改增的范围,如果不是,还是要继续开营业税发票的。如果属于营改增范围,应该做退票处理,并补开国税发票。
4 每月的增值税申报,除了没有进项抵扣,其他都一样,就是按开票的面额/1.03*0.03 来缴税申报
B.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影院票房收入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本文对电影院“营改增”试点后的特殊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混合经营
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银行存款197000。
预售票收入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现代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已提供应税服务,才发生纳税义务。影院预收票房收入,尚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就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接上例,环宇影城2013年8月末,“应收账款”贷方明细余额30万元,为累计预收消费者电影票房款。此余额不需在8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而应在以后期间,消费者实际消费转作收入时,计算增值税。
C. 关于电影院会计核算的一些问题
涉及: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看当地怎样规定);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如果投资者个人有分红还要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例如签订的合同、账本等),有车船的话还有车船使用税;
差不多了,其他有这些之外的再提问
D. 营改增 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之后要怎样做账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就是讲以前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目前是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列为试点范围,营改增以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营范围账务处理都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不同的账务处理,最好将你需要了解的问题具体化,可以更准确的回答
E. 营改增总公司怎么做账
分公司分为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独立法人的纳税与一般公司一样在当地申报纳税,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流转税是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是季度预交,年终由总公司汇算清缴。年中总公司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年末做合并报表,统一计算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F.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做账
购入材料商品时,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3%)
月末不用计提,次月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G. 营改增后公司怎么做账
营改增后有很多科目有所变化,最好能根据企业的特性提出具体的问题,可以帮你做详细的解答,你这个问题太广泛,即使在这里回答也不可能太全面,比如服务业、运输业、广告文化业、货运代理等都有不同的账务处理变化,而且营改增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不变泛泛回答,因此还是需要根据你企业的情况确定。
H. 营改增 的一般纳税人,有业务发生,应该如何做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分为:含税的与不含税的,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这个10000元收入,如果是含税的,实际营业收入就是:9433.97,增值税就是566.03元,总计是:10000元,如果是不含税的话,实际营业收入就是:10000元,增值税就是600元,我们以:10000+600元来说明吧:
1)确认收入与税费:
借:应收账款 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2)如果你这笔业务的成本(含税价)是8600元,那么:
借:主营业务成本 8113.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6.80
贷:银行存款
3)当月,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600-486.8 = 113.20元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113.2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13.20
4)根据增值税 113.20元来计提城建税极附加税费(我不知道广州的附加项目及税率,所以不做具体的分录了)
I.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核定征收 营改增如何做账
结转不对,结转本年利润时只结转收入不能结转增值税,你没发现么你的应交增值税不平的。
J.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票怎么做账
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是一样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016年5月1日,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1993年12月30日)(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