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很好奇为什么我在淘宝上卖下载的电影会被淘宝说是盗版别人就不会呢,求知情人解答
虽然大多数相互间心照不宣,不会举报,但其实也有被举报的,只是这种事谁会大张旗鼓的宣扬呢!
Ⅱ 淘宝卖的电影电视剧资源,无缘无故就会判处售假,请问可以申诉吗
被判售假就赶紧停止就好了,不要去申诉,因为你先侵权在先
Ⅲ 我在淘宝的卖电影说我出售假冒产品都下架了,而别人也卖电视电影为什么就不会查呢
我想说的是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你敢说不是同行举报了你吗😊
Ⅳ 淘宝是不是允许出售任何影视资源上不上映都不行是吧
1、淘宝上个人未经相关产权方授权是不可以出售任何影视资源的,无论上映的还是未上映的。
2、淘宝上出售影视资源侵犯了产权方的知识产权,一方面涉及侵犯产权方的版权,另一方面侵犯相关著作权、专利权、无形资产产权和其他权利。
3、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4.目前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如下几个趋势:
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动向:
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关分别通过不同形式颁布、制定或者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我国的影视行业的发展和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研究了前述机关出台的相关文件后,我们发现,我国政府在鼓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监管。这一趋势很有可能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业界已经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共识:
在著作权人与侵权人单打独斗的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合作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最常见的是联盟化和平台化的保护方式。2014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中国版权保护协会、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与编剧协会、导演协会、制片人协会密切合作,共同发起推出的“CC2014中国影视版权保护创新机制”就是联盟化的保护方式。而同年,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影视版权交易中心为2014中国国际微电影大典所有参赛者提供著作权登记、备案、托管和交易服务,通过中心平台化的保护方式集中保护了微电影及剧本创作者、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运营者等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从线下转移到线上:
影视作品的载体已经从主要以卡带和DVD光盘等线下有形载体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网上云存储和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等网络虚拟载体为主。后者侵权数量多、规模大、传播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必须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且,我国政府的“互联网+”计划,以及七部委去年6月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都将为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对作品的保护逐步发展为对产品的保护:
随着《小时代》等系列电影的热映,张艺谋、韩寒和郭敬明等著名导演的走红,电影名称、著名导演和编剧的名字都已经成为一种标签,与其有关的影视产品都会受到其品牌效应的影响,甚至在电影开拍以前就有看涨的票房,能够吸引大批投资者的目光。因此,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必从对作品的单一的著作权保护发展为对产品著作权、商标权、姓名/名称权等的综合保护。
影视作品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幅增加:
与2014年大红的网络剧《来自星星的你》一同火起来的不只是金秀贤和全智贤等影视明星,还有都教授和千颂伊在电视剧里的服装和化妆品等。影视作品已经不再是单靠院线票房和DVD光盘实现其价值的时代了,其众多的衍生产品,如文学、游戏、电视剧和网络剧等演绎作品,以及广告植入都将大幅提升影视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对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必须涵盖各种衍生产品和广告植入的各种产品。
热播剧纠纷突出:
近年来,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出热播剧纠纷突出、利用网络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量不断增加和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显著提高的趋势。由于某部剧的热播,使得许多曾经参与过该剧创作的自然人及公司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由热播剧所产生的纠纷数量攀升显著,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逐年提高。其中不乏诉讼请求金额上亿元,赔偿额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案件,因此也催生了热播剧的“纠纷热”。
“纠纷热”下的冷分析:
通常来讲,权利引发纠纷。影视剧作品,从酝酿开发、制作生产到发行放映、后续开发等各个环节都会产生权利,因此,在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纠纷。在介绍影视知识产权的主要纠纷以前,我们想先以目前影视作品生产周期的各个环节为线索,对其中涉及的主要权利进行简要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