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电影学院成立专班调查赵韦弦事件,若控诉属实其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电影学院成立了专门的班来调查赵韦弦的这一事件,若是对于这起事件来说控诉属实,那么对于这个人也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其实对于这些事件来说,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要知道这种进行性骚扰的事件本身就是对社会来说有一定的恶劣影响的,如果一旦这件事情是真的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导演来说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话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的刑罚。
希望人们能够对于这起事件来说引发一定的思考,也希望一些学校在对老师进行考核的同时应该注意一下老师的品性,这是非常重要的行为,如果老师的品行不端正的话,那么对于学生而言可能是一个终身的这种心理阴影,在对学生的成长道路上,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对于北电的这些事件来说,也是引发社会上一些人的关注。
⑵ 12315可以投诉电影院吗
可以的。
投诉电影院的途径:
1、纠纷不大时,可以寻找所处电影院的经理投诉,寻找解决方法。
2、纠纷较大时,可以在该电影院的总网页拨打客户服务电话,请求上一级管理层解决。
3、解决无果时,可以拨打号码12315,向消费者协会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该电影院要求必须高额充值,否则不让其使用卡内余额的行为,有强制交易之嫌。同时,该电影院销售的电影卡,卡上并无余额不够时的使用细则,也未在售卡时对消费者作出相关说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电影院要求张先生高额充值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影院禁止外卖是霸王条款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可以向消委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消费者有权独立比较、识别和选择商品或服务。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⑶ 影视作品如果有法律纠纷是不可以发行上映吗
不可以。
一、 当前我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如无相反证明,在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署名的制片者应为著作权人。 但是,当前我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非常混乱。署名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等,林林总总,使公众难以判断到底谁是影视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当事人之间也常因权属而产生纠纷。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影视作品的生产和管理制度有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拍摄影视作品需要制作许可证,拍完之后发行又需要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或公映许可证(电影)。许多影视公司因无法取得许可证,只得与有能力办下许可证的单位合作,借用名义或者联合摄制,从而导致影视作品署名多而混乱,无法反映真实权属状况。 一般而言,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在没有“联合出品”和“联合摄制”单位的情况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是“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影视作品的出品人也称“制片人(Procer)”,是影视作品的投资人、制片者,一般是公司。它全程负责一部影视作品从投资、选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等剧组人员,到摄制、剪辑、完成作品,再到市场宣传、推销和发行审批的一切事宜。如果“出品人”或“制片人”的署名为自然人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里的“出品人”或“制片人”只是一个职务(多为制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权利人,因为个人一般不可能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很多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不仅署有“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还署有“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等单位,有些作品的联合摄制单位多达三十家。从字面意义而言,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也是影视作品的共同创作者,可以分享著作权,但实际上很多“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只是挂名或仅仅为拍摄提供了一些便捷与帮助,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拍摄。如果任由这些有名无实的“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分享著作权,那么,真正的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时必然会受到限制;如果“一刀切”地认定所有的“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都不享有著作权,又显然对那么确实参与出资、摄制的单位显失公平。这时候,就需要判断“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单位是否参与了作品的投资,是否参与了作品的摄制,只有那些真正出力出钱的单位才能分享著作权。但是要想在署名的几十家“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单位中查明谁真正参与投资、拍摄,是非常困难的。
二、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的性质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非著作权权属文件,而是国家对影视作品的公映、播放实行的行政许可制度。
国务院2001年出台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国家对电影作品公映的许可制度;广电总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已废止)确立了国家对电视剧作品播放的许可制度,广电总局2000年出台《电视剧管理规定》再次重申了电视剧作品播放的许可制度。
国家对影视作品公映、播放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禁止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放映。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对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影视作品是否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是否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是否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是否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是否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等。对于经审查合格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对经审查合格的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公映许可证》。依据《许可证》许可内容,获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即可以“在XX范围在XX时段在XX地点(电视台或电影院)播放(或放映)”。
可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发行许可证》仅意味着该部影视作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符合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可以对外播放、放映,并没有对作品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更不是对作品权属状况的确认,无法得出《许可证》上标明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就是著作权权利人的结论。
那么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作为证据的意图何在呢?
三、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的证明力 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大小与否,是为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明效力。证明力是衡量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用的尺度,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有所不同,证明力的强弱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诉讼中提交《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影公映许可证》作为证据,该证据具有以下的证明力:
1、直接证明哪些当事人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影视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成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电影作品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国家对影视作品的公映和播放实行了许可证制度,实质上限制了权利人行使著作权尤其是财产性权利。如果一部影视作品没有获得《许可证》,就无法对外公映、播放,权利人享有的所有的财产性权利都无法实现。唯有获得《许可证》,作品才得以对外公映、播放,权利人才可以享有著作财产权带来的一切收益;也即唯有获得《许可证》,才使得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权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获得了《许可证》就等同于获得了著作财产权,而《许可证》上标明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就是行政许可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因次,《许可证》上标明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财产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当事人享有著作财产权,必然享有信息网络财产权。
2、间接证明哪些当事人真正参与了投资、制作了作品即哪些当事人可以分享著作权 在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的署名与《许可证》标示单位一致的情况下,著作权权属自然没有疑义。在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的署名与《许可证》标示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许可证》上标示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可以间接反映谁真正参与了投资、制作,谁有资格分享著作权。如前所述,谁获得《许可证》就获得著作财产权。可以想象,不管有多少单位参与了作品的投资、制作,不管作品上署名真实与否,他们之间在争夺《许可证》时必有一番争夺、博弈与衡量。最终,通过内部协议、收入分成等方式,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种平衡,《许可证》标明的制作单位及合作单位获得著作财产权就是这种平衡的结果,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这种结果。即《许可证》虽然不是权属文件,不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直接证据,却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间接证据:它从侧面真实地记录了当事人之间争夺著作权的过程与结果,并将这种结果反映在《许可证》之上。 四、结语 当影视作品署名混乱,无法判断谁是权利人时,《许可证》中标明的权利人就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许可证》虽不是权属文件,却有证据的证明力。它的证明力在于:既直接证明了哪些权利人享有合法的著作财产权,又间接证明了哪些当事人参与了作品的投资与制作即谁可以分享著作权。 笔者认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许可证》作为证。
“现在从法院的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纠纷里,涉及到影视作品的纠纷越来越多,应该说占了很大一部分。但是,很多问题跟我们原来所了解的情况、跟法律的规定,似乎距离非常大,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困惑。比较棘手的有几个问题,比如影视片的署名问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那么我们首先就要界定,现在我们的影视作品制片者是谁?因为署名各种各样,五花八门,就经常造成一个问题:到底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因为署名的人特别多,他们的权利如何去分配。或者因为约定不清,或者因为没有约定,这就带来以后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授权、许可等等。当然,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了解一门艺术的规律,了解这个行业的习惯,是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一个前提。
⑷ 一道法律题.大家帮忙做做看吧,我不会
、北京电影学院的侵权行为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活》这部作品是王某的个人作品,其享有著作权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王某可以将电视改编权和拍摄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他人给付报酬。本案中,王某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使用,正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正当方式。北京电影学院有权改编拍摄学生毕业作品,用于教学活动,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到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教学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仅限于课堂教学,使用方式仅限于少量复制或翻译。电影学院拍摄《活》在学校内放映该影片及携带该片参加电影节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所以说侵犯了北影公司的专有使用权,应该停止予以赔偿。
2、不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中有规定可以少量复制或者翻译,并且范围有限制,不得进入公共领域。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扩大了使用范围,侵权行为成立。
3、鉴于北京电影学院侵犯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知识产权行为成立,而且原告已经起诉,故我认为法院可以做如下处理:可以判决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电影学院制作的电影《活》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电影学院赔偿北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元。
⑸ 法律庭审题材电影《检察风云》不容错过
情节破朔迷离,剧情环环紧扣,法律庭审题材电影《检察风云》不容错过!
过去的一年,让我们看到了国家的强大,让我深深觉得,作为中国人是自豪的!战战兢兢打响“战疫”号角,取得小小成就之后,电影界也迫不及待的开始把优秀作品拿出来角逐了!让我关注到一部《检察风云》电影携桐核手法律庭审题材:扫黑除恶,义不容辞!令我十分期待了!
电影主演有:黄景瑜、王千源戚雹、白百何、王丽坤、冯绍峰..等一线演技派。为了贯彻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号召,通过影视作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弘扬国家正能量。
近几年爱国主旋律电影票房一直呈上升趋势,随着国民欣赏水平的提高,很多这类题材的影视剧播出,也受到了很多观众的追捧!关于这部《检察风云》电影,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故事,这部电影是以检察官视角拍摄的庭审题材作品。为什么能有真实案例呢,因为这部电影的编剧就是检察官本身啊,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一些案例学习,历时两年,终于写出了这部电影的剧本。
《检察风云》主要讲述在检察官与恶势力作斗争的故事。该片已杀青,2021年上映之路高轮帆正式开启!之前的《人民的名义》,该剧直击部分国家机关人员的涉案行为,从意义上已经占领优势。想必一定不同凡响!
我们来说一说演员黄景瑜,当红小鲜肉,之前参演过正剧《破冰行动》我只能说从演员来看,任达华吴刚都是老戏骨,编剧更是厉害,改编自真实事件的正剧,更重要的是景瑜的角色贴合度很高,一个冷静机敏的年轻缉毒警察,在这部戏中他能多与前辈学习,在这40集的正剧中,把自己的演技真正地磨出来。并且,在之前的采访中他也说过《破冰行动》里面他会有更多的近身武打戏,他拍武打有基础,有自己的特色,所以更有优势。所以也不枉重负,在这部剧中黄景瑜的表现非常出色,以至于收到了很多观众的赞赏!
《检察风云》已于20年9月,在福建平潭正式杀青,预计很快上映!该片以真实案件改编从不同角度展现了邪不胜正的真理,表现了当代检察官们面对犯罪决不妥协,坚持查明真相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