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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影公司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04 14:03:59

1.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2. 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的相关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天坛奖”评奖)和展映单元的影片及其机构、人员。
第二条
北京国际电影节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以“共享资源、共赢未来”为宗旨,汇聚世界电影优秀成果,推动电影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于2013年4月16日—23日在中国北京举行,历时8天。
第四条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邀请著名电影人士组成“天坛奖”国际评奖委员会,承担“天坛奖”评奖工作。 与竞赛影片的制作或商业运作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国际评奖委员会。
第五条
“天坛奖”设最佳影片奖、最佳导演奖、最佳男主角奖、最佳女主角奖、最佳男配角奖、最佳女配角奖、最佳编剧奖、最佳摄影奖、最佳音乐奖、最佳视觉效果奖,评奖结果在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闭幕式上发布,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六条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负责邀请与遴选影片参加主竞赛单元和展映单元。
1. 主竞赛单元送选影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影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品;
影片规格为胶片影片35mm、数字影片为DCP格式;
影片为故事片,时长不少于70分钟;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优先选择世界首映及未在其他国际电影节放映的影片。
2. 展映单元送展影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影片为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
除专题性展映单元以外,影片应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品;
影片规格一般为胶片影片35mm、数字影片为DCP格式;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优先选择其他国际电影节获奖影片。
第七条
1. 主竞赛单元和展映单元影片报名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2. 主竞赛单元和展映单元影片报名,应登陆北京国际电影节官方网站,注册后在线填写提交《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和展映单元报名表》。
3. 在报名截止日前,将《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和展映单元报名表》下载打印签名后,同报名影片的DVD 样盘两张(内容应与电影拷贝一致),一起寄至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以到达时间为准)。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承诺:报名影片DVD样盘仅用于与竞赛、展映有关的环节。
4.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指定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和展映单元运输商为DHL,DHL账号为952551874。样盘、报名表寄出时,请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告知邮寄时间、邮寄内容以及运输单号。
第八条
对主竞赛单元入围影片和展映单元入选影片,送片方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确认同意,确认后即不得单方面撤回。
第九条
1. 送片方在收到主竞赛单元影片入围和展映单元影片入选的通知后,应将影片剧照、海报、导演照片、主演照片和影片片花等宣传材料,于2013年2月28日前寄送至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以到达时间为准)。
2. 非英语对白的主竞赛单元入围影片和展映单元入选影片,送片方应提供完整的英语字幕拷贝和英语字幕台本,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字幕台本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3. 2013年3月20日前,主竞赛单元入围影片和展映单元入选影片的送片方,应将拷贝(胶片或数字)通过DHL渠道寄送至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以到达时间为准),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告知邮寄时间、邮寄内容以及运输单号。
4. 影片送片方应提供影片拷贝寄回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将据此信息,在电影节闭幕后两周内将拷贝寄回。
第十条
1.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承担如下费用:主竞赛单元入围影片和展映单元入选影片寄往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的影片拷贝运费、海关费、保险费;收到影片拷贝之日起至拷贝交还运输公司之日期间的影片保险费用和仓储费用;拷贝寄回的运费、保险费。
拷贝送抵影片公司指定国家或地区港口后的仓储费、海关费及其他费用由送片方自付。
2. 拷贝运抵北京国际电影节期间,如有损坏或遗失,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将根据拷贝产地当前标准制作价,支付新拷贝的制作费用。
3. 影片送片方应通过指定运输方式(DHL)寄送拷贝。如送片方使用非指定方式寄送拷贝,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不承担相关费用,对因此产生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将邀请“天坛奖”入围影片的主创人员,出席北京国际电影节颁奖仪式;邀请展映影片的主创人员出席北京国际电影节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承诺:所有参加电影节的影片仅限于电影节期间在指定影院放映。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北京国际电影节即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影片送片方(包括但不限于制片人、发行商或相关组织)保证报送影片不具有任何权利瑕疵,并对因此产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负责解释。若有不同诠释,以中文版本为准。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有权处理本章程未涉及的一切事项。
第十五条
参加第三届北京国际电影节的影片样盘、报名表、宣传材料、拷贝等相关资料,请按如下地址邮寄:
收 件 人:北京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810室

3.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国有企业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业务及外资公司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第三条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
(一)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3、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三)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电影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 从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涉外业务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上述条件,向广电总局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颁发向全国发行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颁发本省的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广电总局按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第十条 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1、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2、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3、组建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
(二)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中的学校、社区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三)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需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 电影管理条例(20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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