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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书变成电影如何保证自己权益

发布时间:2023-02-08 06:45:34

A. 在网上出售一本电子书,如何能让版权得到最大的保护,以什么方式获得最好的效益。谢谢

提供电子书出售服务的网站有很多,比较正规的网络小说网站像是起点、晋江之类,豆瓣有豆瓣阅读器。还有卓越有一种销售模式就是直接卖电子书,有个kindle电子书店。

不同的网站出售的电子书可能有各自不同的模式。我没有买过,也不是业内人士,所以不是很清楚。但是给我的感觉无非就是几种模式,第一,付费之后可以下载普通格式的电子书,如果是这种的版权保护方面可能会有点问题,因为不能阻止购买了电子书的用户再次将电子书上传至网络;第二种就是特定格式的电子书,采取了一定的版权保护措施,比如下载的电子书是图片模式,或者是只有该网站特定的阅读器才能浏览该电子书,这样做之后就能很大程度上防止购买了电子书的用户复制传播电子书。

所以你在选择出版电子书的网站时要注意他们的版权声明之类的文件,沟通的时候也要问清楚他们电子书的运营模式。

至于获益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按购买量然后分成,这种适合销量前景比较好的书,购买量越多,作者分的成也越多;另一种的统一价,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以后书不管卖的如何都只有这么钱。一般这样的电子书网站肯定都是格式合同,报价通常按照他们常规的合作模式来。

像前面第一段提到的这些正规的做很久的网站对于著作权保护还是做的不错的,谈合同的时候肯定会说明哪些权利授权或者转让给这些网站,如果出现侵权,往往是由这些网站本身去处理这些侵权事由,作者只要等着拿赔偿金就可以了。

另外补充,个人觉得现在电子书的市场并不是很大,在网上大家更愿意看免费的书,所以在网上发表图书,一般会找起点、晋江之类的网站,免费贴网上,然后作者按照点击率来分成。个人觉得还是这种赚的比较多。
等到免费的文章积攒到一定人气之后,再进行付费阅读,或者制作成电子书的模式,销售电子书。
再然后就是涉及书的改编问题了,如果有人觉得你的书不错,就会来联系你改编成电视或电影或游戏之类。这是后话,但这是现在通常的一种网络书籍的发展模式。

B. 如果要把自己的故事分享出去。写成一本书拍成电影。那么在哪里投稿需要什么流程之类的吗

首先那必须得是一个好故事,当然,这绝对没有否认你的意思
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花样百态的故事和人生,也让很多人见怪不怪了
在成为一本书、一部电影之前,必须要迎合这个市场,当然,也可以自费出版
文笔好的话,可以亲身叙述,那自然是最好
不然的话,就需要请人代笔,托为转述
小说的话,可以发表在起点、纵横、潇湘这样的小说网站

只要故事够好够精彩,就总会有机会搬上荧幕
满意请采纳,不足请追问

C. 假如我把别人的一部电影用文字写成了电子书,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没有。如果侵犯了,那是侵犯了什么

明明白白告诉读者:这是某部电影的电影故事或电影介绍。这样对该影片的发行和票房丝毫不造成影响,甚至对该影片起到推广宣传的作用,一般不会有任何人来找麻烦。
即便违反了某个法律条文,原则上也是“民不举官不究”。没人告你就什么事情也没有。

D. 请问一下大家,关于电影剧本版权和署名权的问题

摘要】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但编剧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权等著作权亟待保证。近来编剧署名权纠纷激增,本文就几个典型纠纷案件对编剧的署名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中国实情,总结外国经验,思考如何保护编剧的署名权等著作权。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著作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电影,借由电影认识并了解了一些演员与导演,并为他们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却在无形中被人们默默忽略了。他们同样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同样付出了不输于导演和演员的努力,但是,他们却并不为人所知,他们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与忽略。他们,就是编剧。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人物。他们不仅要创作出好的故事情节,还要将此落实于笔头的剧本创作上,并挑选出适合出演剧本的演员。一出好的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造出好的剧本,然后与导演商讨磋商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着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二、从多案看编剧署名权由香港导演张之亮执导,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后就闹出剧本署名权纠纷,《墨攻》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随后将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李树型请求法院判令张之亮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8.5万元。而张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涉案剧本是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编的,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①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虽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变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李树型对于《墨攻》剧本的贡献,而他的编剧署名权却被导演张之亮剥夺了。虽然在片尾的呜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这是无可置疑的侵权。该案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树型的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是近来编剧赢导演的第一案。继李树型赢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更是让编剧们看到了署名权的信心。《投名状》的编剧长达九个人,导演陈可辛在采访中称自己完全肯定每一个付出劳动的编剧的付出。正当我们认为编剧的署名权渐渐为人们所重视时,电影《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的出现让我们再次失望。高璇与同行任宝茹2008年应陈凯歌之邀,就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编写了《赵氏孤儿》剧本。在完成前半部编写后,由于和导演陈凯歌对剧本走向意见出现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赵氏孤儿》创作。12月起公映的电影《赵氏孤儿》,字幕中“编剧”一栏署名为“陈凯歌”,高璇、任宝茹的名字则被冠以“前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确感权利被侵犯,也让编剧署名权、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三、我对于《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看法1、“前期剧本创作”与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随后向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前期剧本创作”在著作权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阅了整个《著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前期剧本创作”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剧本前期创作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中蕴含了她的劳动,其中途退出也并不应影响到其编剧的地位。整个《赵氏孤儿》的剧本时由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作为共同编剧,对于该剧本理应共同享有署名权。2、编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电影《赵氏孤儿》编剧署名权纠纷还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编剧与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对于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工作,在确定这之前,我们核对过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定这些署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导致后续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的部分剧本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璇与制片人陈红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问题。是否有条款涉及到如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剧本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此案中,从陈红的说法来看,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就这方面进行约定,这对于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果订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现状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还是《赵氏孤儿》案还是我所没有提到的其他个案,都表现着编剧地位弱势的现象。编剧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只有署名权被侵害的问题。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几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果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以及其他著作权的保护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编剧工作,确定编剧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进而推广整个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应当加强关注的事情。、

五、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参考而在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的保护则完善很多。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 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国外编剧们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署名权等著作权的维权问题我目前还只是初识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在就自己思考与参考他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如下几点方法来更好的使编剧们的著作权得到维护。1、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就编剧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细节进行规划。比如说,规定编剧所享有的各项权限的具体条文,就署名权来讲,编剧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在未完成剧本时是否可对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能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于编剧的权利有些许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待于完善与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霸王条款对于编剧们的权利的侵犯。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签署一些对于自身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不开拍就不给钱,不合格就不给钱”等,这些条款由于没有细致的规范控制,其决定权都在于制片人一方,所谓合格的标准也是制片人单方决定,这对于编剧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后连署名权等一些本该有的著作权都不得享有,譬如剧本被改的事情频频发生。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去约束制片人。3、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增强对于编剧的重视编剧作为电影产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其应被人们所重视起来。中国的电影产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于编剧的重视,可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创造出好的国产影片,同时,公众的监督与关注也会让编剧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简介】
邢梦宁,法律自由人。

【注释】
[1]艺术评论2007年01期第46页: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权问题》。
[2]2010年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报:《赵氏孤儿署名权引争议》。
[3]2010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的前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页: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网易娱乐:《赵氏孤儿》署名惹争议 编剧高璇提出质疑。
{2}新华网:为何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 维权无法可依?
{4}李波:浅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由电影《墨攻》案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社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著作权维权状况述评。
{6}张运水:《浅评墨攻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编剧的署名权》。
{8}董成惠:《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9}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E. 能把书比喻成电影吗

不能。
书影有别,好书不一定能拍成电影,好电影不一定能够写成书。把书改成电影是一件难事,因为文字和画面并不在同一条思维路上。正如塔可夫斯基说:“作家应该写作,以电影影像思考的人应该担任导演。
文字的密集感是对现实素材的提炼,其美感也产生于文字本身排列组合之后带来的幻想。电影则是完全的现实呈现亦或是梦的呈现。两种形式是两种决然不同的语言,是巴别塔倒坍之后最直接的影响对象。

F. 把别人写的书拍成电影会侵权吗

会的,因为别人写的书,他是有著作权的,也就是版权,如果没有授权你就拍成电影,是侵权的,但是也看你的拍摄目的,如果只是娱乐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没人告你,但是如果是盈利性质的肯定不行啊,这不仅仅是法律也是道德问题,对吧?

G. 我们业余写的剧本怎么才能让电影公司拍摄怎么投剧本还要注意什么还要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是做这一行的不是很懂,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那肯定是版权在自己的手中,而且在完成作品时最好保留一些证据证明作品是自己完成的。注意不要将剧本泄露出去,如果真要拍摄,要签订保密协议。想要自己的剧本被电影公司拍摄会有些难,因为近几年电影行情也不是说很好,除了大爆的几部电影外基本亏多赚少,投资商也不敢随便投资。可以将部分剧本发给一些电影公司,制作人或者导演,看看有没有意愿,不过几率渺茫,要是有关系可能容易一些。现在的电影公司,工作室等都有工作邮箱,你可以将手中的剧本发个剧本大纲或部分剧本发去……其次,要让人投资剧本,就要肯吃苦,你得去找那些有些本钱有背景的人拉投资,说服他们投资你的剧本。我对这方面不怎么懂,也不知道说得对不对,只是针对你问的给你个建议而已,最好问问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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