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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电影视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03 17:51:01

『壹』 上海文化局是什么

上海文化局;已经与上海广播电视局合并,叫做上海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全称应该是:【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文化影视管理局,有限公司】属于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组织内单位;行政事业性质 经济体;条线上为中共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在上海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与上海市委宣传部共同领导管理; 主要工作职能:办理文化,电影 电视 相关 单位业务 审批 撤销 监督 宣传 处置 等决策职能;及管理下属所辖区县局 分局 接收传达市委宣传部以及国家总局下达的各项政治经济任务;

『贰』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广影视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第十二条(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备案制度)

经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需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叁』 文广局全称是什么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挂上海市文物局牌子。

(3)上海市广电影视管理局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和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拟订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推动全市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思想的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肆』 谁知道上海文化局电话

稽查总队举报电话:12318(文化市场举报全国统一用电话)

本人就是管市场的

『伍』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广电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程、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放映人员合格证等材料。第十二条(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陆』 怎么联系到上海广电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Shanghai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 Radio Film & TV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76号
Address: NO. 276 Middle Sichuan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021-53088177
邮编:200002
Email:[email protected]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柒』 浦东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局长什么级别

副厅级领导,上海市浦东新区是副部级建制,副部级建制下辖各局、各街道正职是副厅级领导,故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局长是副厅级领导(标配)

『捌』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广电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程、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设施符合标准;
(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
(三)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市广电局颁发的放映人员合格证的放映人员;
(四)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规定数额的资金。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放映人员合格证等材料。第十二条(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广电局核准。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者《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中央驻沪单位、部队设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治安管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玖』 上海市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剧制作的管理,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视剧是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具有故事情节、向社会播放或者公开出版的下列电视节目:
(一)电视单本剧、电视连续剧、电视系列剧;
(二)电视小说、电视短剧、电视报道剧等。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制作电视剧,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视剧制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负责电视剧制作的具体管理。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做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电视剧制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制作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的电视剧。第六条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电视剧制作。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制作电视剧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临时许可证按1部(包括系列集、连续集)1证的原则核发,仅限于所批准的电视剧在制作期间有效,对制作其他电视剧无效。
禁止个人制作电视剧。第七条申请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
(一)从事长期制作电视剧的单位,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广电局审核批准并发给长期许可证。
(二)从事临时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向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广电局审核批准并发给临时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长期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
(二)有独立摄制电视剧的专业创作队伍,其中编辑、导演、摄像、录像等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级以上文艺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曾参与3部以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的摄制;
(三)有同时摄制2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自备成套专用设备;
(四)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第九条申请临时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
(二)有区、县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剧本;
(三)有制作该电视剧所必需的主要演职人员;
(四)有制作该电视剧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资金;
(五)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六)与其他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的,应当提供合作摄制合同。第十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电视剧摄制前提出申请,摄制期间或者摄制完成后提出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持长期许可证的单位与非持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当签订合作摄制合同。其中编辑、导演、摄像、录像、剧务人员应当以持证单位为主。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租借。第十三条本市电视剧题材、选题的协调平衡工作,由市电视剧制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视剧的创作规划、剧目选题和成品带质量方面的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由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或者其他系统的单位由市广电局负责。第十四条采取赞助性广告形式进行电视剧制作的,应当按本市文化艺术领域赞助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电视剧片头或者上下集之间制作广告节目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电视剧摄制完成后,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电视剧录像带送其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5天内,将电视剧录像带1部报送市电视剧制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并填写电视剧制作情况表,报送市影视音像管理处。第十六条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下同)和音像出版单位只能播放、出版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一律不得播放、出版。
播放或者出版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电视剧许可证编号。

『拾』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和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拟订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推动全市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思想的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依法实施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管理全市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和社会文化社团等;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全市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影视、有线网络、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加强对从事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
(八)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工作;管理驻沪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举办的文化影视活动。
(十)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文化影视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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