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电影院不允许携带非影院内购买的饮料进场,有何法律法规作依据
电影院不允许携带非影院内购买的饮料进场,这样的行为是有问题的,受到了影响的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举报电影院。其实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比如有些KTV也要求大家不可以携带外面的酒水入内,还有一些饭店也做出了同样的约束。事实上这些约束都不具备任何的法律依据,所以如果遇到了这种不平等的要求大家可以选择合理维权。
大家好不容易买到了奶茶卡着时间点过来看电影,但是却因为饮品的问题被阻拦在外,这种操作让很多人都觉得非常不开心。电影院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将奶茶放在外面看完了电影以后再过来领,可是离开了视线的饮品大家根本就不敢喝,所以这个电影院的操作引发了众人的质疑。希望电影院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也希望大家能够勇敢的维权,不要让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消失殆尽。
❷ 电影院拍摄屏幕违反哪条法律
在电影院拍摄屏幕违反了《著作权法》和《刑法》。
电影院摄屏、非法传播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同时也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对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提到盗录影片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是触犯《刑法》和《著作权法》的严重犯罪行为。鼓励、支持影片版权方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❸ 电影院盗拍的相关法律
法律分析: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❹ 电影放映和发行期间的法律法规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❺ 影院禁止自带饮品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顾客是否有权利投诉
在电影院的时候,其实大家都知道里面当中会销售爆米花等食品,可很多地方却杜绝大家外带,这多少有一些强买强卖的意思,因为在影院当中的价格比外面要高上许多,但是影院这种禁止自带饮品其实并不对,消费者也是有权利去自主的选择商品,作为顾客更是可以进行投诉。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电影院并没有明确的表示不能够自带饮品,但是在进场的时候却让顾客寄存,这种情况的话,肯定就属于是有些霸王条款的,因为影院如果没有正式的这种条款格式去说明的话,那作为顾客肯定是不知道的,在看电影的时候确实还是应该适当的约束,以免影响到他人,假如电影院禁止携带的食物,却在影院有售卖,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投诉的。
❻ 电影院录像犯法吗
法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若在电影院录像后又发行盈利,则侵犯了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❼ 电影院录视频犯法吗
在电影院录视频是违法的。行为人偷摄录像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侵犯电影版权。而电影院里一般都会有禁止拍照的提示的。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在电影院当中录像毫无疑问是违法的,情况严重的甚至会构成侵犯版权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的罪名。
拓展资料:现在影院所播放的影片都会有特定的密钥编码和机器代码,先进的“电影数码水印”技术可帮助片方精确追查到盗版来源,完全可以精确定位到发生盗录盗播的影院、影厅以及精准的时间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❽ 电影院拍摄屏幕违反哪条法律
在电影院拍摄屏幕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在电影院对电影对屏幕进行拍摄,侵犯了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的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