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花23卖80的电影票票房按多少统计
按实际的花费计算,也就是按照23元统计票房!原因如下:
因为最后无论是电影院还是电影制作发行,都是需要按照票房来交税的。税3%,电影发展基金5%,合计8%。
如果票房23亿,交1.8亿。
如果票房80亿(实际收入23亿),交6亿
当然是票房23亿要交的税少!
B. 一部电影收的票房要交税吗
要交税
C. 请问票房分账后还要交税吗
1.影片所有票房收入计入电子售票系统,数据统一汇总到中国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办公室(简称专资办)。以专资办的统计数据作为各方分账的依据。(PS:这里小票更正一下,最终片方结算所使用的数据,为中数所提供)
2.所有影片收入首先缴纳3.3%的特别营业税,及5%的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剩余的91.7%认定为一部电影的“可分账票房”。
3.可分账票房中,电影院及院线提留57%,中影数字提留1-3%的发行代理费。剩余的40-42%归于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大部分情况为40%)。
4.影片的发行方会收取归属制片发行方部分票房的5-15%作为发行代理费用。即为可分账票房的2-6%作为发行代理费。
5.很多情况下,发行方预付影片的宣传发行费用,这时发行方会收取12-20%的代理发行费。如果发行方承诺发行保底、买断发行、预付制作费用等方式,将收取更高的发行代理费用。
6.部分影片同档期处于竞争劣势,出于增加影片排映场次的目的,给影院及院线承诺票房返点。返点一般占到可分账票房的3-5%。
7.制片方回收的票房回款公式为:1*(1-0.033-0.05)*40%*(1-0.1)=0.33为一般情况下的制片方分账。
以上情况为例,一部最终票房1亿的影片,回收的票房回款为3300万左右。
D.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如何纳税
电影发行中涉及到上游: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下游:院线和影院四方利益的分配,一般参照45::55的比例分账。
一、下游:放映院线就票房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文化业3%的比例,每百元的票房收入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且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不得在营业税前扣除(财税2009年111号文)。
政策优惠: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及版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发行收入:及电影发行方从电影放映方取得的发行分成收入。
2、片租收入: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放映方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3、转让版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的影响:财税2011(111号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增值税。
E. 票房是什么意思(电影票房包含哪几部分)
电影人依旧在呐喊。
自从3月27日电影行业复工被紧急叫停以来,无论是下游的放映端,还是中上游的出品、制片、宣发端,各个链条的电影人们,以及行业外的部分媒体大V,都开始在社交媒体上为电影行业的安危发声。不仅仅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甚至在知乎、B站、抖音甚至贴吧、虎扑等平台,也能看到各类“意见领袖”们的摇旗呐喊。
虽然不少网民依旧抱着对电影行业的极大敌意,但是相对比2月末“复工指引”阶段的满屏抗议,目前大多数普通网友也逐渐开始对停滞整整三个月的电影产业抱有同情了。
然而通过阅读各类意见领袖们为电影行业的呼吁,也不难看出仍有不少人对【电影票房】这一电影行业最基本的概念存在错误认知,这其中不仅仅是行业外的媒体大V,甚至包括不少电影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并不是所有电影人都对电影票房本身、以及关于服务费、专项资金、营业税有太过深入的了解,因此也在呐喊呼吁的同时,犯了不少错误。
电影票房包含哪几部分?如何分账?电影专资为何不下放?票房怎么分成?本文就从头到尾,深度解构【电影票房】这一概念,相信也能解答不少人心中的疑惑。
第一层:影厅服务费
严格意义上,影厅服务费并不属于票房,2019年全年642亿票房并不包含影厅服务费,但这也确实是观众购票实际消费价格中的一环。不同于大多数人都了解的电商服务费,影厅服务费并不被普通观众所熟知。即使在业内,直到去年上半年《复联4》的天价服务费事件,才让这一费用映入从业者眼中。
什么是影厅服务费呢?简言之,就是高等影厅的额外入场券。在满足电影发行公司所要求的最低发行价后,影院将实际售出的价格拆分为“发行价+影厅服务费”,其中只有发行价部分参与分账。与传统偷票房所常用的双系统、截流软件等不同,影厅服务费是基于通过了国家备案,合法的售票系统的功能,在国家电影专资办系统中皆有完整的数据统计。
影厅服务费的作用,是鼓励影院为观众提供更好的观影条件,鼓励VIP厅、IMAX等特效厅、4D厅等特殊厅的建设,让影院从硬件升级中得到理应属于自己的回报。虽然不是所有影院都会有服务费设置,但是但凡是有一定票房预期的电影,都至少会有3D、IMAX、杜比全景声、杜比视界、中国巨幕等发行版本中的一种。哪怕是被打入冷宫的影片,可能也会在某个时间段在影院的VIP厅播放。因此绝大多数的院线片,可能都会有影厅服务费,但是截至目前,影厅服务费还没有被任何机构公开数目。
今年春节档之前,电影局曾发“微信群消息”规范VIP影厅服务费,这也标志着电影局准备正式开始准备对“影厅服务费”这一项目动刀了。
第二层:电商服务费
抛去影厅服务费之后的票房,才是我们通常所认知的票房,也被叫作【综合票房】,打开灯塔专业版、猫眼专业版或者中国电影票房(专资办)等票房查询类软件,都可以看到这一选项。
事实上,综合票房这一概念仅仅才有三年历史。2017年1月22日,艺恩发表【2016中国电影票房究竟是多少?艺恩给你算清楚】一文。正式建议国家电影专资办相关负责人及主管业务部门:更改票房统计口径,将购票电商服务费增加进票房统计范畴。
文章称:基于中国线上购票市场的成熟及服务的完善,收取服务费被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的大环境下,将服务费作为票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票房统计条件已经具备。而且该统计方法的升级也有利于规范服务费的核算方法和分成体系,理顺电商平台、售票系统及影院院线的合作关系。
自此,综合票房正式诞生。服务费这一新的票房统计的增加,无疑对于本来缓慢增长的票房大盘,有着完美的促进作用。
从单片服务费占比来看,一般的商业片服务费占比一般都维持在6-8%左右。从档期分布来看,非春节档的国产电影一般网售占比较高,从而拥有较高的服务费占比。随着在线售票的全面普及,我们也能看出从2017年至今,电商服务费/综合票房的占比也在提升。
%20
而随着2017年,猫眼正式收购娱票儿。目前90%以上的电商服务费,都是由猫眼与淘票票两家平台瓜分的。
%20
不过综合票房的存在,也混淆了绝大多数路人的视听。目前大多数非专业媒体计算票房分账,仍然是直接用综合票房乘以网上所查到的各种分账百分比,可以说在一开始就犯了错误。
第三层:电影专项资金
综合票房去掉电商服务费,也就成了【分账票房】,可以进行第一轮百分比的分账。
电影专项资金,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专资,固定按照分账票房的5%进行上缴,而这一部分费用,也是目前电影行业最亟需到位的一笔“救命款”,在不少媒体呼吁的款项中,落实专资都是重要的一项。
但其实,专资设立的目的,就是“取之于电影,用之于电影”,无论是以前扶持国产影片的制作,还是支持新建电影院等,都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的通知》来看,通知中规定只要满足两个奖励条件,且全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票房总收入55%以上,就可以获得奖励。占比在66%以上的影院,获得的奖励等于100%返还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可以说在目前国产片票房占比超六成的2019年,80%以上的影院都可以获得专资返还,估测40%以上的影城,能够获得100%的专资返还。
但其实,专资返还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据了解,2017年的专项资金,在2018年12月才开始返还。2018年的专项资金,在2019年9月开始返还。因此影院们想要等到2019年的专项资金,可能还要等至少三个月。
另外,没有返还的专资,无论是2018年之前的广电总局,还是现在的国家电影局,都拥有一套“未返还专资用法”,无论是补贴企业拍片,还是扶持贫困地区电影院,都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做到尽量的公开透明。因为,一味的指责专资“薅羊毛”属性其实并不理性。专资是肯定会返还的,不过在目前的特殊时期,我们还是希望专资能够相比以往更快的进行落实。
第四层:税
与专资一起扣的,还有3.3%的营业税。扣除3.3%的营业税也就意味着电影院不必再因为放映收入交税了。
当然这仅仅是影院放映收入的计税。
除了放映收入外,影院影厅服务费收入、拥有自家影城APP购票的电商服务费收入、前台卖品零售收入、抓娃娃机和迷你KTV以及按摩椅等娱乐服务收入等,这些收入一般都按照6%税率进行计算,零售销售税率较高,一般为16%。当然这些不算在票房分账体系中。
第五层:中影分账
扣除专资和税的票房,也就从【分账票房】(2017年之前通常被叫作【总票房】)变成和【可分账票房】也叫【净票房】。
在这个时候,就要给中影数字分走1-3%的发行代理费,由院线支付给中影数字,注意这并不是拷贝费用。那么到底是1%还是3%呢,这个要根据影片的最终票房成绩来看,一般情况下,票房越高收费比例也越高,具体数字由中影数字灵活掌握。
第六层:影院分账
在之后,就要进行影院的分账了。
其中,影院和院线分走净票房的57%,但这一比率也不是固定的,不少片方都会在影片公映的不同阶段,给予放映方不同程度的返点,寻求排片方面的合作。有时候会多返3-5%个点,对于不少想长线放映的影片甚至会把分账比例调整为90:10,爱奇艺影业在去年也官宣,旗下所有影片都要调整院线方分账比例,给予院线更多的返点。
而影院和院线也会对这57%的票房进行二次分账,通常意义上,影院分走50%,院线分走7%,但其实这个比率也不是固定的,影院和院线完全可以不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账。据了解,很多院线为了吸引优质单体影院的加盟,都主动下调了院线分账比例,甚至只拿1-2%的份额。
第七层:最终分账
影院和院线分完账,最终就要迎来制片方与发行方的分账了。如果说中影数字1-3%、院线57%的分账比例还属于行业基本准则的话,那么制片方和发行方的分账规则则更加多变。
通常意义上,发行方会分走净票房的5-15%作为发行费用,制片方则分走剩下的,大概28%-38%,但这只是通常意义,实际上这个分账规则在目前变化多端的宣发市场,具体怎么分还是得看出品制片方与发行方的协议。
具体来看,如果制片、发行为一家公司,则不再遵循制片与发行之间的分账规则。如果制片方要求发行方提前垫付发行费用,发行方要求的分账会更高。如果制片方与发行方签订了保底、买断等发行协议,则更是完全没有分账比例这个概念了。
因此,对这一分账进行计算时,我们也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当然到了这一层面,除了上市公司保底之外,大多数影片的分账协议我们普通人是看不到的。
而与发行公司分完账以后,制片、出品方之间则要面临着更复杂的分账,目前头部国产片动辄20家以上的出品方也意味着,从影片公映,到最终一家联合出品方收到钱,一般都要一年以上。
当然,以上所说的,也只是一般国产片的分账规则。进口片的分账规则也会完全不同,例如进口片净票房的1.5%,会先给中影进出口分账,再进行下一轮的分账。对于好莱坞分账大片和买断批片,其背后的分账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如今,票房到底如何分账,已经不再是行业标准理论,而是业界一线的具体操作实务。虽然并不一定要求每一位电影从业者都熟记在心,但是基本的分账归属还是必须了解。
从分账规则中我们也能看出,去年对外官宣的642亿的票房成绩,但其实影院院线方只能分得300亿出头,制片发行方分到的则更少,这对于一个近百万人从事的行业来说,人均年收入大多数不到10万,电影行业也从来都不是一个薄利的暴利行业。
F. 电影院增值税怎么缴税
1.混合经营: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银行存款197000。
2.预售票收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现代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已提供应税服务,才发生纳税义务。影院预收票房收入,尚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就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G. 2019票房破35亿的《哪吒》电影要交税几个亿
按照华语电影的票房分账行规,分账前要扣除5%的电影发展基金,以及3.3%的税费。
也就是35亿乘以3.3%大约等于1.15亿也就是要交1.15亿的税。
电影院放映收入是按照现代服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关于放映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电影放映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H.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如何缴税
近日,据各大媒体报道,由于大量新的制片技术的应用和人工费用的提高,影片的制作成本也在快速上涨。为此,中影、华谊、博纳、星美和光线五大电影发行公司经协商,达成共识:自2012年贺岁档上映的《1942》、《王的盛宴》、《大上海》、《泰囧》等影片开始,五家公司发行国产影片所签署的《国产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中,发行方与院线的票房分账比例将不低于45∶55,即在之前的43∶57基础上,发行公司再次提出了“加薪”要求。于是“分账”两字注定成为2012年末中国电影界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而此间有网友也来电咨询“票房分账”各方主要涉及何种税收,应如何申报缴纳,国家为扶持电影事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另外,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及版权转让收入免营业税
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而言电影发行单位收入包括以下三种:一为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从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分账收入;二为片租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全额征收营业税;三为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单位将拥有所有权的电影拷贝以出租形式将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取得固定的片租收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从1994年,制片厂可以直接向国内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发行影片,并实行收入分成,因而这里的发行单位也包括制片方。
在税收政策优惠上,对非“营改增”地区而言,财税〔2009〕31号文件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票房分账”中的制片方、发行方从院线和影院取得的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在上述期限内,相关营业税实行免征政策。而对实行“营改增”的地区如上海市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等八省市而言,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四条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I.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