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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电影票房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2-08-21 04:56:02

Ⅰ 税收筹划常见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框架内,通过对其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节约税款、延期纳税和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以下内容从税收筹划的十大基本方法进行展开。

一、纳税人筹划法

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

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

3.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

二、税基筹划法

1.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税基推迟实现

(2)税基均衡实现

(3)税基提前实现

2.分解税基

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

3.税基最小化

合法降低税基总额

三、税率筹划法

1.比例税率筹划法

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

2.累进税率筹划法

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

四、税收优惠筹划法

1.税收优惠

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的形式

(1)免税

(2)减税

(3)免征额

(4)起征点

(5)退税

(6)优惠税率

(7)税收抵免

3.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

【案例】霍尔果斯案例

全民关注的电影《战狼2》,2017年票房高达54.6亿元,雄踞票房榜首。导演兼主演吴某在新疆霍尔果斯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即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而霍尔果斯是目前为止税收优惠最全面的地方,最大的优惠就是好文化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五年之内全免。

【案例解析】

按照《战狼2》54.6亿元的总票房来算,根据协议,吴某分得18.4亿元,如果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那么本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7亿元。

根据国家税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则为:(18.4-2.7)*25%=3.93(亿元)

如果注册在霍尔果斯的企业应纳税款则为:(18.4-2.7)*0%=0

吴某通过霍尔果斯的安排节省了3.93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提示:通过以上安排,纳税人确实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相吻合,否则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五、会计政策筹划法

1.分摊筹划法

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

2.会计估计筹划法

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精准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特定时期的收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六、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而jiag诶桥面。 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

1.税负前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

2.税负后转筹划法

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

【案例】白酒厂商生产的白酒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白酒厂商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通常的做法是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攀升。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呢。

【案例分析】

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酒厂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的出厂价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降低消费税负担。

七、递延纳税筹划法

1.推迟确认收入

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

2.提前支付费用

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

【案例】某造纸厂7月份向汇文文具店销售白纸板113万元(含税价格),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汇文商店10月份只汇来货款33.9万元。对此类销售业务,该造纸厂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案例分析】此笔业务,由于购货方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模式,即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该造纸厂7月份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33.9/(1+13%)]*13%=3.9(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

[113/(1+13%)]*13%=13(万元)

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八、规避平台筹划法

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称为规避平台。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因为临界点会由于“量”的积累而引起“质”的突破,是一个关键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

1.税基临界点筹划

起征点、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

2.优惠临界点

绝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

【案例】李先生在北京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居住满1年零10个月,这时他在市区找到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需要出售该住房,李先生应该如何筹划呢?

【案例分析】增值税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部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显然,如果李先生再等2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适用购买满2年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而如果马上出售,须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最好是将住房在2个月后再转让。

当然,如果这时遇到合适的买主,也可以出售,即变通处理,利用时间临界点筹划方法,可以采取和买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远期合同(2个月之后正式交割房产);另一份是为期2个月的租赁合同。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主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九、资产重组筹划法

1.合并筹划法

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

(1)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

(3)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

(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2.分立筹划法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1)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

(2)企业分立将兼营或婚姻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

(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

(4)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十、业务转化筹划法

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

【案例】科研人员张某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申请了国家技术专利。由于该专利实用性强,许多企业拟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应该转让其技术专利呢?

【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综合所得,参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取得该笔收入时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

100*(1-20%)*20%=16(万元)

如果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张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

若张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

(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

若采用技术投资入股形式。技术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2016]101号文,个人技术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作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Ⅱ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影院票房收入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本文对电影院“营改增”试点后的特殊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混合经营

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银行存款197000。

预售票收入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现代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已提供应税服务,才发生纳税义务。影院预收票房收入,尚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就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接上例,环宇影城2013年8月末,“应收账款”贷方明细余额30万元,为累计预收消费者电影票房款。此余额不需在8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而应在以后期间,消费者实际消费转作收入时,计算增值税。

Ⅲ 电影公司取得票房收入要交哪些税

电影发行中涉及到上游: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下游:院线和影院四方利益的分配,一般参照45::55的比例分账。
一、下游:放映院线就票房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文化业3%的比例,每百元的票房收入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且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不得在营业税前扣除(财税2009年111号文)。
政策优惠: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及版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发行收入:及电影发行方从电影放映方取得的发行分成收入。
2、片租收入: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放映方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3、转让版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的影响:财税2011(111号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增值税。

Ⅳ 税收筹划的18种方法

【法律分析】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有以下: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2、通过分散税基进行税收筹划;3、利用税法弹性进行税收筹划;4、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5、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6、通过延期纳税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减少税收,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该政策的发出是结合了中国市场经济状况来发出的,希望中国市场可以在这种推动下得到发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管理方式,税收筹划这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的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这可以平衡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效益。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对营业税可以实行抵扣的情形进行了如下明确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
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Ⅳ 2021年中国电影票房突破200亿,这一数值究竟有何意义

可以说这些数字代表着国产电影的进步与骄傲。面对以往的电影片票房牢牢被国外电影所垄断,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原因很复杂,比如:国内观众的“崇洋化”、“挑剔性”、“严格性”造成这些原因无可厚非是给予国产电影的排斥与蔑视,但是国产电影自从近些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出现了一大批很优质的电影。比如《湄公河行动》《红海行动》等,无论是在网上与现实中的观众评价都很高,我国爱国主义电影《战狼》更是突破了几十亿的票房,不得不令人振奋人心,也从侧面印证了只要中国电影敢于创新、敢于拼搏、甘于奉献一定会“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三、实事求是方是道

我们无论做事还是演电影最主要的还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方显真,敢于真实才能令人敬佩,甘于奉献才能令人铭记,“假功夫”“花拳绣腿”不可能长久的。

Ⅵ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如何缴税

近日,据各大媒体报道,由于大量新的制片技术的应用和人工费用的提高,影片的制作成本也在快速上涨。为此,中影、华谊、博纳、星美和光线五大电影发行公司经协商,达成共识:自2012年贺岁档上映的《1942》、《王的盛宴》、《大上海》、《泰囧》等影片开始,五家公司发行国产影片所签署的《国产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中,发行方与院线的票房分账比例将不低于45∶55,即在之前的43∶57基础上,发行公司再次提出了“加薪”要求。于是“分账”两字注定成为2012年末中国电影界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而此间有网友也来电咨询“票房分账”各方主要涉及何种税收,应如何申报缴纳,国家为扶持电影事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另外,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及版权转让收入免营业税

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而言电影发行单位收入包括以下三种:一为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从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分账收入;二为片租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全额征收营业税;三为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单位将拥有所有权的电影拷贝以出租形式将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取得固定的片租收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从1994年,制片厂可以直接向国内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发行影片,并实行收入分成,因而这里的发行单位也包括制片方。

在税收政策优惠上,对非“营改增”地区而言,财税〔2009〕31号文件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票房分账”中的制片方、发行方从院线和影院取得的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在上述期限内,相关营业税实行免征政策。而对实行“营改增”的地区如上海市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等八省市而言,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四条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Ⅶ 税务筹划都不懂,公司要白白浪费多少钱

对于很多中小企业的老板来说,公司没有专门的税筹人员,对于这方面也是似懂非懂,以至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面的突如其来的税收政策,经常无从应对!

那作为老板,到底要怎么做企业整体的税筹规划呢?请听节税网一一为你解答。

一、企业面临的困境

01. 利润风险

多缴税没利润,少缴税风险大;

02. 个税问题
高管、员工薪资太高,个税问题难解决;

03. 税负成本大

利润虚高,税负成本攀升;

04. 营改增税负
营改增后税负成本更高,赚钱越来越难;

05. 进项发票不足
营改增后税负成本更高,赚钱越来越难;

06. 金税四期稽查
前期筹划不充分,老办法行不通,愈加担心金税四期稽查;

07. 政策不了解

不了解各地优惠政策,公司白白多交税;

08. 不懂筹划

缺乏专业税务师指导,不知道怎么落地实施。

你有困境,别方!我有方案!注意!合理避税不是逃税,筹划的是税收,节省的是利润,看到这里,节税网先带你了解一下税务筹划的基础知识:

二、什么是税务筹划

公司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利用相关税法、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税费的支出。税收筹划是经营公司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既适应企业纳税人的需要,当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寻求多方利益的必然过程。

公司注册下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公司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解决企业税负大及运营成本高的问题。

三、为什么要做税筹?

顾名思义,最简单粗暴的目的肯定是为了帮助企业合理节税、减少成本啦!

就拿2021贾玲春节档电影票房的事件来说,票房很高,利润上升,公司交税也会是一笔巨大的金额,且股东分红也需要缴纳20%的个税,如果说不做税筹的话,交税导致了可分配利润少了一大截,对于股东来说,分钱少了,心也会感觉痛,但是公司如果通过税筹的话,那么可为公司节省一大笔的税,而且这中间是通过合法合规的节税,里面的业务真实发生且四流合一,有相关的关联性。


贾玲在2016年创建北京大碗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在2017年创建了贾玲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贾玲成立工作室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节税。主体公司的钱可以直接打到个人工作室,而且不用交20%的个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整合资源,人才和投资人,说明了贾玲有了税筹的意识,并付出行动。当然合理节税的办法不只是这一个,要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的方案,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合理节税,减少成本。


四、有哪些方式可以做税筹?

Ⅷ 票房税收贡献

根据现在国内电影票房的分账模式,一部电影的票房收入首先要扣除3.3%营业税,上交5%电影转型基金,剩下只有91.7%由电影院、发行方和制片方来分成。

Ⅸ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Ⅹ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如何纳税

电影发行中涉及到上游: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下游:院线和影院四方利益的分配,一般参照45::55的比例分账。
一、下游:放映院线就票房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文化业3%的比例,每百元的票房收入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且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不得在营业税前扣除(财税2009年111号文)。
政策优惠: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及版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发行收入:及电影发行方从电影放映方取得的发行分成收入。
2、片租收入: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放映方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3、转让版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的影响:财税2011(111号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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