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中影視作品包括什麼權利
影視作品申請獎項,涉及著作權里的權利如下:
一、申請拍攝的時候,申請者必須有製作許可證。如果沒有這樣的資質就不可能拍攝,拍攝完之後還要獲得發行許可證,才可以把作品發行出去,這個作品才可以播放,才可以評獎,才可以出口等。面對現在市場的需求,可能不僅僅是有資質的人有能力拍攝,也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有能力卻沒有資格,但是卻想參與到這樣一個製作過程當中來。這樣就必須依託有許可證的單位。由於約定時上的問題,就導致了作品上呈現出來的各種參與、創作、經營的主體跟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人不對應。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誰有製作、經營的資質,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廣播電視,特別是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和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有沖突的。法院進行審理的時候,也並不是認為誰有許可證,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如果這樣來審理的話,也許跟現行的法律不沖突,但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可能就有沖突了,畢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按照民法相關的規定,確實是誰投了資,誰就應該對這個產品享有他應有的權利。由於約定上的問題,共同行使這個著作權的時候,才發生這么多的糾紛。今後這方面的問題,要想越來越清晰,要給法院的判斷打好基礎,理順整個領域的各種法律關系,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電影的管理方面,很多都要做重大的完善。
二、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前,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比較差,比如過去樣板戲等很多作品都是集體創作,沒有個人署名。1990年著作權法公布尤其是在修改以後,其中賦予了編劇的權利是17種。其中,著作權法第15條一共116個字,所強調的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的方式創作出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其中談到署名時,講得很清楚,第一個就是編劇,第二個是,下面是攝影,這是法律文件里明文規定的署名程序。
三、通過這條規定,可以看到,在一部影片里,擁有版權的是製片人、編劇、作曲。在中國的著作權法里,是沒有版權的,演員是沒有版權的。影視產業的核心是版權經濟,電影版權的核心是劇本的版權,作家和劇作家的著作權是原生權利,而影視產業的其他一切權利,拍攝權、復制權、發行權、放映權都是由此原生權利而派生出來的權利,是由劇作家的許可而再生的權利,因此劇作家的權利是影視產業的首創版權。在以內容為主、劇本為先的影視產業中,應保障法律賦予作家的著作權。
四、影視產業中,沒有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付出艱辛勞動,就不會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權利的產生,所以包括我國著作權法在內的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首先就保護作者的利益,以鼓勵創作更多有利於社會發展的作品,所以作者利益第一是各國著作權法都貫徹的基本原則。
五、看到一些影片,字幕上並不寫某某的作品,而是直接寫某某作品。署名權是人身權,編劇的署名究竟怎麼樣排列,其實廣電部門有一個有關署名排列的文件,對於故事片常規署名排列順序,對於編劇、各項內容,寫得很清楚。過去的影視劇,比如說《甲午風雲》,先是梁昔編劇,然後是謝晉,而現在編劇幾乎找不到,有的編劇回家買了根據自己劇本創作的電影的光碟之後,要按住遙控器定格字幕,才能看到自己的名字。而現在總策劃、總顧問、總統籌等項目里就是幾十個領導幹部的名字,然後是編劇、。著作權法實施細則里說到,一些輔助工作和組織創作的人員,不享有著作權。所以,要按照創作發展的規律,把享有著作權的人員放在前面,按照享有權利的大小進行排列字幕,而且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確保執行。
六、在我國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新的名詞,比如「出品人」。原來我國里沒有出品人的概念,最早是哪些單位攝制。最早拍不是為了掙錢,完全是為了給電視台提供一個播出的內容,完成黨和國家關於宣傳的需要,滿足於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當時對版權的概念並不像今天一樣清晰。因為版權和經濟直接聯系。後來隨著逐步市場化和市場的發展,當逐步商品化之後,版權的概念才越來越清楚。如果簡單地用製片人或者某某攝制就不合適了,於是就搞了一個出品人的概念。所謂出品人,一定是這個出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應該是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