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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算特殊題材電影

發布時間:2022-08-12 19:46:47

㈠ 涉台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涉外結婚登記所需證件材料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涉外離婚登記所需證件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如因特殊情況,雙方或一方確實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訴訟,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訴訟,並提交書面意見。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4.當事人各提交2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a.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b.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c.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㈡ 怎樣辦理涉台離婚案件

一、涉台協議離婚方式1、涉台協議離婚登記的機關 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願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願離婚協議 ,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離婚登記。 2、涉台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台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自願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台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證、身份證。 3、辦理涉台胞協議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二、涉台訴訟離婚方式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 1、涉台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例如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A、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台胞離婚的案件; B、大陸一方與台胞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C、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台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三、關於涉台訴訟離婚提供的證據效力相關規定 1、如果涉台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台灣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需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在大陸無住所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從台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台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台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

㈢ 如何解決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9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涉台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項重要司法解釋。

近年來,隨著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的實現,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日益頻繁,涉台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審判規范也越來越復雜。明確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范,對於人民法院准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效維護兩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規定》共3條,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對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第一條是該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明確規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該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這里所講的實體法既包括兩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台灣地區法律為案件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並予以適用。同時,《規定》第三條規定,適用該有關法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指的是參照適用的涉外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也即沖突規范,包括民法通則第八章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通過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是從司法角度妥善處理法律適用難題、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務實做法。

《規定》第二條對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作了強調。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外國人在訴訟中也享有同中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台灣同胞作為中國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訴訟中當然具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一貫堅持平等保護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的司法解釋,對審理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和贍養、收養、繼承、房產、債務案件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998年,為了進一步推動兩岸關系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尤其是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隨後,為回應台灣法律界人士和民眾的訴求與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又將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范圍予以擴大,對於台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和支付令也予以認可。為適應新時期兩岸關系發展的新變化,發揮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決在促進兩岸關系發展中的更大作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實施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台灣地區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同時更加詳細地規定了認可的具體程序,使台灣地區民事判決在大陸的執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為解決涉台民商事案件審判中存在的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上述司法解釋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兩岸同胞實體權益、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發展正常有序的兩岸關系所採取的務實而重要的舉措。

這次公布和實施《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繼制定實施上述重要司法解釋後的又一重大司法舉措,體現了人民法院服務對台工作大局,切實為兩岸人民謀福祉的精神。今後,人民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中,將嚴格依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准確適用法律,確保涉台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公正、高效、嚴格司法,妥善處理好相關案件,促進兩岸關系不斷發展。

㈣ 辦理涉台駕駛證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申請人的大陸通行證、大陸通行證復印件、申請人的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如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薄等。

一、根據《駕駛證公證》

申請人前往國外需用國內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可辦理駕駛證公證。申請辦理駕駛證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在國外的應提供護照復印件。

2、申請人的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如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薄等。

二、根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三章台灣居民來大陸

第十三條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一)從台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二)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託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三)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第十四條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填寫申請表;
(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
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台灣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對批准來大陸的台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旅行證件。
第十六條台灣居民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農村72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批準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

第五章證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大陸居民往來台灣的旅行證件系指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三條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系指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四條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兩種。
第二十五條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實行逐次簽注。簽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㈤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涉台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一、會議認為,隨著對台工作的開展,向人民法院投訴的涉台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將會逐漸增多。各級人民法院要把處理好這一類案件作為當前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負責地抓好。做好涉台案件的審判工作,有利於消除去台人員和台胞對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疑慮,有助於增進他們對祖國大陸的信任感和向心力,對於促進對台工作,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將產生積極的作用。二、會議認為,處理涉台刑事申訴案件,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於涉台刑事申訴案件的范圍問題。凡是去台人員和台胞為本人(包括涉及本人)或近親屬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訴和去台人員的近親屬對涉及去台人員刑事案件提出申訴的,都屬於涉台刑事申訴案件,均應受理。
(二)關於處理涉台刑事申訴案件的基本原則問題。處理這類案件,要認真執行「鄭州會議」、「長春會議」的精神。要按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精神,堅持實事求是,有誤必糾的原則,堅持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除中央已有明確規定應予改判糾正的外,一般按照當時的政策、法律規定辦理。凡是按照原定政策界限應當改判的,就改過來;應當維持原判的,就維持原判。無論是改判還是維持原判,都要合情、合理、合法,都必須把案件事實搞得扎扎實實,使案件的處理,做到有根有據,理由充足。對涉及一些國民黨上層知名人士的案件,要從有利於祖國統一的大局出發,作為特殊情況,慎重考慮,妥善處理。
(三)關於反革命案件的處理問題。對反革命案件,如果是建國初期土改,鎮反運動中判處的,要慎重對待,嚴格按照當時的政策、法律處理;如果是肅反時期以及肅反以後判處的,應按照中央批轉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一九五八年重新處理的內部留用反、壞分子案件,應根據中組發<1982>15號文件規定處理。
(四)關於包庇反革命案件的處理問題。對以包庇反革命罪判刑的案件,如果當時被包庇者確系反革命犯罪分子,即應維持原判;如被包庇者當時不是反革命犯罪分子,則應實事求是地予以改判。
(五)關於被錯判沒收財產的發還問題。對改判無罪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收的私人財產,應按照中辦發<1983>9號、<1986>6號文件規定,予以發還。但對土地改革、社會主義改造之前判決沒收的農村地主財產、城鎮私房和私人企業等,要分別按照土地改革、私房社會主義改造和公私合營的有關規定處理。發還房屋時,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法(研)發<1987>30號《關於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對於「文革」前錯沒收的金銀及其製品,按照當時的變價款、予以退還。
對改判免刑、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及既往不咎的起義投誠人員的案件,原判沒收的財產應否發還,中央尚無文明規定。處理這類案件著重在政治上解決問題,對原判沒收的財產,一般不予發還。但對起義投誠人員和按起義投誠人員政策對待的案件當事人屬於愛國知名人士的,處理時可適當放寬。
(六)關於代管財產的發還問題。對解放初期由人民法院裁定代管的國民黨軍政人中的房屋發還問題,應按照中辦發<1987>7號文件中關於、「處理國民黨軍政人員出走棄留的代管房產問題,主要是解決回來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執行。對人民法院裁定代管的國民黨軍政人員的其他財產,參照中辦發<1987>7號文件的精神,原則上也不予發達。對確非國民黨軍政人員的房屋和其他財產,人民法院原以敵逆產或反革命財產裁定代管的,應當撤銷裁定,由有關部門處理。三、會議認為,審理涉及去台人員和台胞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應注意掌握以下政策、法律原則:
(一)關於婚姻問題。因雙方分居大陸、台灣所產生的婚姻糾紛,人民法院應考慮海峽兩岸人民長期分離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穩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現狀出發,根據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進行處理。
對雙方分離後,已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現雙方要求恢復夫妻關系,請求撤銷判決的,如雙方均未再婚,可用裁定注銷原判決,宣告婚姻關系恢復;如一方或雙方再婚後其配偶已離異或死亡,應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對雙方分離後,未辦離婚手續而另行結婚或長期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如果大陸一方要求與再婚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如果去台一方回大陸定居後要求與在台的配偶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作出判決。
(二)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人民法院對去台一方請求原配偶返還婚前財產,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如財產已由原配偶用於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和家庭生活的,應說服撤訴或駁回訴訟請求;如爭議財產數額大並且標的物仍在的,可酌情予以分割。
(三)關於撫養、贍養和收養問題。人民法院對去台一方來大陸後,大陸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過去的撫養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定居大陸的去台人員,要求子女贍養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責令子女承擔贍養義務。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養,在收養關系未解除前,不承擔對生父或生母的贍養義務。被收養的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回大陸而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或者去台人員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根據養父母、養子女和生父母三方面關系的實際情況慎重處理。
(四)關於遺產繼承問題。去台人員和台胞對在大陸的遺產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判決中保留給自己的繼承份額的,按執行程序處理;對已審結但未保障其繼承權的案件提出申訴的,可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依法保護其繼承份額,份額多少可根據實際情況酌定。去台人員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繼承案件,繼承開始已經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為特殊情況延長訴訟時效;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已經超過兩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今後處理的繼承案件,對在台的合法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可為其保留應繼承的份額。並指定財產代管人。
(五)關於房產問題。去台人員和台胞的房產,如屬於落實政策的房產糾紛,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解決;如屬於民事權益糾紛,有關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去台人員和台胞要求因贖去台前出典的房屋,如土改中已經解決或典期屆滿後承典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不再變動;政策、法律規定可以回贖的,應予准許。去台人員和台胞所有的房屋被他人侵佔或者處分的,應本著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並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去台人員和台胞的房屋去台前委託公民個人代管,現在仍為個人代管,去台人員和台胞要求解除或變更其代管關系的,一般應予准許。
(六)關於債務問題,去台前發生在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現去台人員主張債權或作為債務人被索償,如果該債權債務依法應予保護,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案件事實和雙方現在的經濟狀況,合情合理的處理。
(七)關於證據問題。去台人員和台胞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應依大陸法律的規定,提供有關證明。對其提供的台灣公證機關或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出具的證明文書,可作為證據。但對以「中華民國」名義出具的證明文書,應通過適當途徑變換名義。

㈥ 看完電影《愛情神話》你有什麼感受

《愛情神話》是市井的,也是優雅的,就如同白老師菜籃裡面的臨期紅酒,李小姐穿了多年終於斷根的Jimmy Choo一樣。

這種混雜了煙火氣和咖啡香的東西,叫做上海。

這是一部對上海人生活觀察的細致很入味,刻畫的入木三分而且充滿樂趣的一部電影。節奏不緊不慢,故事張弛有度,充滿詼諧和黑色幽默。

看完之後,你很難形容看了什麼故事,只能說,導演用最寫實地筆觸,把幾個上海男男女女生活的幾個角落展示出來。不贊揚不批判,鏡頭就那麼轉呀轉,但裡面的景象已經足夠精彩。

不需要宏大敘事,小人物小故事一樣充滿生命力。因為真實就是力量。

我的私心很希望這部電影大賣,一方面可以激勵更多的女性導演和女電影人,一方面也希望能帶來方言類型電影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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