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好維護兒童權益工作
提問者採納 看看吧《未保護》 第章 總 則 第條 保護未身健康保障未合權益促進未品德、智力、體質等面全面發展培養理想、道德、文化、紀律社主義事業接班根據憲制定本 第二條 本所稱未指未滿十八周歲公民 第三條 家、社、校家庭未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制教育進行主義、集體主義際主義、共產主義教育提倡祖、民、勞、科、社主義公德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其腐朽思想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工作應遵循列原則: ()保障未合權益; (二)尊重未格尊嚴; (三)適應未身發展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家保障未身、財產其合權益受侵犯 保護未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監護其公民共同責任 侵犯未合權益行任何組織都權予勸阻制止或者向關部門提檢舉或者控告 家、社、校家庭應教育幫助未運用律手段維護自合權益 第六條 央各級家機關應各自職責范圍內做未保護工作 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關部門做未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團、婦聯合、工、青聯合、聯合少先鋒隊及其關社團體協助各級民政府做未保護工作維護未合權益 第七條 各級民政府關部門保護未顯著績組織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監護應依履行未監護職責撫養義務虐待、遺棄未;歧視性未或者殘疾未;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監護應尊重未接受教育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使校接受義務教育未輟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監護應健康思想品行適教育未引導未進行益身健康預防制止未吸煙、酗酒、流浪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監護允許或者迫使未結婚未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監護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監護未合權益應依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監護前款所列行經教育改民院根據關員或者關單位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依照民通則第十六規定另行確定監護 第十三條 校應全面貫徹家教育針未進行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勞教育及社指導青春期教育 校應關、護;品行缺點、習困難應耐教育、幫助、歧視 第十四條 校應尊重未受教育權隨意除未 第十五條 校、幼園教職員應尊重未格尊嚴未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侮辱格尊嚴行 第十六條 校使未危及身安全、健康校舍其教育教設施 任何組織擾亂教秩序侵佔、破壞校場房屋設備 第十七條 校幼園安排未童參加集文化娛樂、社實踐等集體應利於未健康防止發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家關規定送工讀校接受義務教育未工讀校應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技術教育職業教育 工讀校教職員應關、護、尊重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園應做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體質、智力品德等面諧發展 第四章 社保護 第二十條 家鼓勵社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組織及公民展種形式利於未健康社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府應創造條件建立改善適合未文化需要場所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物園、公園等場所應優惠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適宜未場所關主管部門經營者應採取措施允許未進入 第二十四條 家鼓勵新聞、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作家、科家、藝術家及其公民創作或者提供益於未健康作品版專門未象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版物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向未售、租或者其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童食品、玩具、用具游樂設施害於童安全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幼園、托所教室、寢室、室其未集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家另規定除外 任何組織依照家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未應工種、勞間、勞強度保護措施等面執行家關規定安排其事重、毒、害勞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流浪乞討或者離家走未民政部門或者其關部門應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監護;暫查明其父母或者其監護由民政部門設立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披露未隱私 第三十條 未信件任何組織隱匿、毀棄;除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民檢察院依照律規定程序進行檢查或者行能力未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代拆外任何組織或者拆 第三十二條 衛部門校應未提供必要衛保健條件做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民政府應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托所、幼園鼓勵支持家機關、社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社力量興辦哺乳室托所、幼園提倡支持舉辦家庭托所 第三十四條 衛部門應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童見病、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監督管理托所、幼園衛保健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民政府關部門應採取種形式培養訓練幼園、托所保教員加強政治思想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家依保護未智力榮譽權受侵犯 特殊賦或者突未家、社、家庭校應健康發展創造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已經受完規定限義務教育再升政府關部門社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創造勞業條件 第五章 司保護 第三十八條 違犯罪未實行教育、化、挽救針、堅持教育主、懲罰輔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未犯罪滿十六周歲予刑事處罰責令其家或者其監護加管教;必要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民檢察院民院辦理未犯罪案件應照顧未身特點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辦理 公安機關、民檢察院、民院少犯管教所應尊重違犯罪未格尊嚴保障合權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民檢查院、民院審前羈押未應與羈押別看管 經民院判決服刑未應與服刑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滿十六周歲未犯罪案件律公審理十六周歲滿十八周歲未犯罪案件般公審理 未犯罪案件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版物披露該未姓名、住所、照片及能推斷該未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校及其關單位應配合違犯罪未所少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違犯罪未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民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及解除收養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未復、升、業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民院審理繼承案件應依保護未繼承權 民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撫養未發爭執能達協議應根據保障權益原則雙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合權益受侵害侵害或者監護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向民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合權益其造財產損失或者其損失、損害應依賠償或者承擔其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校、幼園、托所教職員未童實施體罰或者邊相體罰情節嚴重由其所單位或者級機關給予行政處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體工商戶非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由勞部門責令改處罰款;情節嚴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適宜未場所允許未進入由關主管部門責令改處罰款 第五十條 向未售、租或者其式傳播淫穢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版物依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身權利或者其合權利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家庭員情節惡劣依照刑第百八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工作員違反監管規給監管未實行體罰虐待依照刑第百八十九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負撫養義務拒絕撫養情節惡劣依照刑第百八十三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依照刑第百三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倒塌危險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傷亡依照刑第百八十七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違犯罪依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依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事依照本作行政處罰決定服先向級行政機關或者關律、規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決定服再向民院提起訴訟;直接向民院提起訴訟關律、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決定服再向民院提起訴訟依照關律、規規定辦理 事行政處罰決定定期限內申請復議向民院提起訴訟履行作處罰決定機關申請民院強制執行或者依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務院關部門根據本制定關條例報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代表務委員根據本制定實施辦 第五十六條 本自19921月1起施行
㈡ 如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由於小孩子自身的思考能力以及行為能力不完全,所以如何保障其合法權益成為重點。
第一是要讓父母負起責任,建立有關於撫養的相關制度。有些父母對其孩子實施虐待,應該從父母身上找原因來處理。比如鄰居家看到此類情況有獎金之類的,又或者說可以在每個社區建立一個兒童保護協會,專門來處理這一類問題。
第二是要加強孩子的保護意識。不管是對誰,是父母還是其他的人,都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能夠知道別人是傷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關於此類情況可以多開展一些活動,讓孩子們有意識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㈢ 青少年權益維護服務方面的具體措施都有哪些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㈣ 求大家推薦一些打擊拐賣兒童的電影或者科教片
1、親愛的
親愛的》是2014年出品的一部「打拐題材」電影,由陳可辛執導,張冀編劇,趙薇、黃渤、佟大為、郝蕾、張譯等主演。電影主演講述以田文軍為首的一群失去孩子的父母去尋孩子以及養育被拐孩子的農村婦女李紅琴如何為奪取孩子做抗爭的故事。
5、失孤
《失孤》是2015年的華誼兄弟製作的一部「打拐」題材的電影,由彭三源自編自導,劉德華、井柏然、吳君如等主演。
影片講述了1998年,雷澤寬兩歲的兒子雷達丟了,雷澤寬開始了長達十四年的尋子之路。一路上雷澤寬歷經艱辛,還認識了四歲時被拐修車小伙曾帥。雷澤寬幫曾帥找到了失散多年的親人,帶著曾帥送他的導航儀繼續自己的尋子之路。
㈤ 少年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
共 1 條
保護兒童不被虐待,以及關於兒童保護的一些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㈥ 幼兒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幼兒的合法權益如下:
1、受撫養權。
2、受教育權。
3、生命健康成長權。
4、受保護權。
5、肖像權。
6、名譽權。
7、財產保護權。
《兒童權利宣言》相關延伸:
《兒童權利宣言》於1959年11月20日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宣言》明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 《宣言》包括10條准則,規定了兒童應享有健康成長和發展、受教育的權利。《宣言》還指出兒童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受到保護和救濟,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視、虐待和剝削。
聯大發布這一宣言的目的是希望兒童能夠享有《宣言》中說明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享有幸福的童年,並號召所有父母和其它個人以及各類組織、各國政府按照《宣言》的准則逐步採取立法和其它措施,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障兒童的這些權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兒童權利宣言
㈦ 少年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哪些
少年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1接受義務教育權、2接受父母撫養權、3保護個人隱私權、維護人格尊嚴權、4享受勞動保護權、5人身安全、財產繼承權。
㈧ 少年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啥
1接受義務教育權、2接受父母撫養權、3保守個人隱私權、4享受勞動保護權、5維護人格尊嚴權、6人身安全、財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