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瓜農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種了5畝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節經常被盜,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葯(其實沒
1、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4分)其行為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其明知在西瓜上注入農葯的行為可能會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仍為之,對不特定人死亡和重傷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2、李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4分)李某明知該西瓜可能有毒,仍將該西瓜留在家中,其主觀具有過失,導致2人死亡、1人重傷的結果,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李某觸犯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數罪,屬於想像競合犯。(4分)因為李某隻有一個行為,該行為導致了一人重傷一人死亡的結果,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構成想像競合。
4、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4分)對於想像競合,應當從一重罪處罰,兩罪名中過失致人死亡罪較重,因此,對李某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5、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於意外事件。(4分)趙某對於「家裡放著的西瓜」被注入了農葯的事實無法預見,因為從一般人的認知來說,家裡放著的食物可以推定是安全的。因此,對於該事實,法律不能強求趙某預見,趙某的行為應屬於意外事件。
涉及案件的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
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根據本條規定,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有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