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夏洛特煩惱翻拍的哪部電影
《夏洛特煩惱》不是翻拍電影的,該片改編自「開心麻花」同名舞台劇,講述了夏洛在大鬧初戀婚禮後意外重返青春並最終領悟人生、找回真愛的故事。
該部劇作由閆非、彭大魔聯合編劇、導演,故事圍繞「愛與夢想」的主題,以人們熟知的大事件作為推進劇情的脈絡,將97年的香港回歸、第一部言情小說、第一位偶像和第一首春晚流行歌曲在學生中間的流行按照「不以常理出牌」的形式編入劇中,別出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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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夏洛特煩惱》侵權了嗎
近期,電影《夏洛特煩惱》狂攬十億票房,大獲成功,但也爆出了「抄襲」傳聞。有人指稱《夏洛特煩惱》抄襲美國電影《佩姬蘇要出嫁》(也稱《時光倒流未嫁時》)。該文從兩部電影的主線開始講起,並指出諸多「雷同」場景,可謂言之有據。但也有人從版權法專業角度批駁了上述觀點。作為中國知識產權相關從業者,我想討論三個問題:一、美國電影在中國是否受到版權保護?二、倘若受到保護,是否構成侵權,由誰評判?三、評判的標準是什麼,如何評判?
第一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是的,美國電影在中國受版權保護。
依據中國著作權法和國際條約,包括《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條約》和TRIPS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下統稱外國人)的作品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之一就能在我國獲得著作權保護:1.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或者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2.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國與中國簽訂了相互保護著作權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了保護著作權的國際條約。3.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上述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首先出版,或者在非締約國出版後,30天之內在締約國出版。
伯爾尼公約,全稱叫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9月9日制定於瑞士伯爾尼。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美國亦僅僅比中國早加入4年。這是因為美國的早期國內立法與伯爾尼公約不一致。伯爾尼公約規定:作者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時自動取得著作權,無須履行加註版權標記和登記手續。而美國的早期立法則是要求作者履行法定手續作為保護其版權的前提條件。現在的《美國版權法》依然規定,美國公民如果沒有將其作品在美國版權局登記,則無法在其版權受到侵害時獲得損害賠償。一般美國電影出版時,均會在其國內版權部門登記,以便獲得版權保護。所以美國合法出版的電影,在中國一般都會獲得版權保護。當然,超過了版權保護期限的不在此列。對於電影作品,伯爾尼公約規定的保護期限是從作品公映後五十年期滿,如果作品攝制完成後五十年內未公開放映,那麼這一作品受保護的期限自作品攝制完後五十年期滿。
關於第二個問題,世界各國一般而言,版權保護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一樣,保護手段有三種:民事訴訟、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最終的判斷者一般都是司法官員或者准司法官員。行政處罰由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刑事偵查則是由警察機構來進行。在中國,行政處罰結果作出後,被處罰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刑事偵查後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是否起訴,最終由審判機關通過刑事訴訟來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217條即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218條規定了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由此可見,在中國最終判斷是否構成版權侵權的國家機關是法院。
那麼第三個問題,判斷是否構成版權侵權的標準是什麼呢?目前版權法界通說的觀點是,版權法都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便是著名的思想、表達二分法。
該原則最早緣起於美國的「貝克案」,現美國已經將其以成文法形式加以固定。1976年《著作權法》第102條(b)款規定:「著作權在任何情況下保護創作的原創作品都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過程、制度、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不管在作品中它被描述、解釋、說明或具體化的形式。」中國著作權法第47條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哪些屬於侵犯版權的行為,顯然套用構思的行為,並沒有被列入其中。那麼,為什麼借用別人構思的行為,一般不能被認定為侵犯著作權呢?舉個例子,老師帶領同學去參觀機器人展示館後要求每個同學都要寫一篇參觀日記。應當說,大家參觀的過程是一樣的,看到的內容也大致相同,但大家寫出來的日記,作為文字作品,構思也會大致相同。只要不是一個同學刻意照抄另一個同學的日記,那同學們的日記即便構思再相同,也不涉及到版權沖突問題。
法律實務中,判斷版權是否採用的多是兩步法。第一步,考察涉嫌侵權方有無接觸過原作。簡言之,如果能證明涉嫌侵權方徹底沒有接觸過原作,那便可以直接認定不侵權。當然這是一個消極事實,很難用證據去證實。無法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有接觸可能,甚至直接推定接觸過原作品。第二步,比對相似度。電影,光影聲色的藝術。兩部電影的相似度也只能對比其光影聲色。常說的盜版電影,相似度幾乎是100%。電影作品還算比較容易比對。涉及計算機軟體比對的方法則是,首先比對源代碼,如源代碼無法比對,則比對可執行程序的執行過程。如果可執行程序也無法比對,則比對其中的執行錯誤或者有無相同的漏洞。可見,版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討論的還真不是比對構思。道理很簡單,同樣的構思會有無數種表達方式。當然,在接觸和相似度比對都沒有問題後,還會考量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比如,你寫的一篇文章,被高考命題用於閱讀理解。這便因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說起來簡單,但判斷起來很多時候依然艱難。即便偉大如漢德法官,也慨嘆「從來也沒有人確立過,而且也沒有人能夠確立那個界線」。這也正是有鬼法玄學之稱的版權法的魅力所在。一位業內重量級人士就此曾指出:「創作領域若沒有尊重版權的意識,互相借用故事梗概,誰還會費心創作?長此以往,一個民族的創作力就枯竭了。當思想融入表達的時候,應當可以獲得版權法的保護」。由此可見,版權法及其精神並非一成不變,隨著時代的發展,版權保護的思路、方法、尺度都會與時俱進,唯有如此,才能適應文化的繁榮,促進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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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ft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