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視頻時加入背景音樂算是侵權嗎
一、視頻添加背景音樂侵權嗎
1、背景音樂都是具有著作權的,也就是版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隨意添加背景音樂是一種侵犯著作權利的行為。
2、視頻添加背景音樂侵權的法律依據
(1)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允許並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作品進行傳播。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3、但如果該視頻是一個免費的視頻,比如一段舞蹈,僅為展示個人才藝,而沒有直接或間接盈利的行為,那麼這個視頻中使用背景音樂就不是侵權行為。
二、哪些背景音樂不會侵權
1、很多時候我們觀看的短視頻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樂是侵犯了音樂版權的。
實際上,不僅是在網路短視頻、影視劇中存在侵權,有的商家如飯店等播放的背景音樂,很多也是侵權行為。
2、如何才能避免背景音樂侵權,可以有幾種方式:
(1)原創背景音樂。這一點很好理解,你自己創作的背景音樂,著作權人是你自己,使用這樣的背景音樂當然不會構成侵權。
(2)獲得允許使用的背景音樂。這一點很難,嚴格意義上來說,要使用他人的背景音樂,就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
(3)不向公眾收取費用的背景音樂。如果在視頻中配上背景音樂,該視頻並不是用於盈利的目的,比如免費的一些教程,這種情況下,使用背景音樂可以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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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編流行音樂作為電影配樂侵權嗎
屬於侵權行為,流行音樂作者享有版權,未經允許,不得商業應用。
3. 拍電影引用別人的配樂可以嗎涉及侵權嗎
拍電影引用別人的配樂不可以,涉及侵權。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保護著作人知識財產的權利,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著作權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失效,而屬公有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專有權錄音錄像製作,指用機械、光學、電磁、激光等科學技術手段,將作品音響或者圖像記錄在唱片、磁帶、磁碟、激光碟或其他載體上的行為。若未經當事人許可,引用他人錄音是構成侵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 (一)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4. 侵犯音樂版權的行為有哪些
音樂版權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音樂著作權,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侵權行為,侵權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等四個方面的構成關系。從侵權行為來看,對著作權的某項權利進行侵犯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1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1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 在自製的片子中用了網路上的音樂,不以此盈利,算侵犯音樂的版權嗎
是侵權行為。
著作權的侵權並不以是否盈利為要件,只要未經授權使用,同時又不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免責情形,就是版權侵權行為。你如果僅是自娛自樂,屬於上述法條中「個人學習、研究」,不侵權; 但公開發布到網路上,無可免責,屬於版權侵權行為。
6. 為什麼公開放映電影算是侵犯版權,公開放音樂不算侵權
前面的回答都是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播放音樂作品的錄音的權利,屬於表演權中後半句所述的那種情況,法學里稱為「機械表演」(和真人演唱/演奏的「舞台表演」相對)。而放映電影的權利,屬於放映權。
也就是說這是兩項不同的著作權。未經許可放音樂侵犯表演權,未經許可放電影侵犯放映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這里明確說明,免費地表演已發表的作品,不屬於侵權。但僅限表演,不包括放映。所以如果在公開場合免費播放音樂是不屬於侵權的,而放電影則屬於侵權。
但是, 在消費場所,例如商場、餐廳,播放音樂作品,即使沒有直接向公眾收費,但因為是在消費場所,存在間接以此營利的事實,所以不屬於二十二條所述的情形,是侵權的。
7. 音樂不用於盈利侵犯版權嗎
不侵犯版權。個人借鑒他人作品的,不構成牟利行為的不屬於侵權,版權侵權行為有以下幾點: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8. 視頻用別人的音樂侵權嗎
製作視頻用他人的歌曲這個行為是屬於侵權的行為的。因為你用的歌曲是別人在有關部門申請注冊過的,所以我們在使用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別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的,不然就是屬於侵權的行為。對於歌曲版權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音樂著作權,近年來,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明顯增多,而現實中音樂版權的侵權行為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
著作權人只有比較詳細的了解了侵犯音樂版權的具體行為方式後,才能更好的對其進行保護。對於音樂版權,它主要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復制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如果我們想要獲取一個音樂的版權的話,那麼我們首先可以聯系作者或音樂版權代理公司,購買授權使用許可。有的作品的版權可以找音著協會,音著協全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加入音著協的作者通常會將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等權利授權音著協進行管理。因此如果想獲取國內音樂作品的以上權利,可以前往音著協官網進行獲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9. B站上視頻用的音樂都有版權嗎如果沒有,為什麼不會被版權方告
不會告。
這里邊有相當一部分肯定是沒有版權的,而且佔比會很高,之所以不怕告,就是因為取證很難。他們視頻中所使用的音樂都是需要視頻的製作者來自己與音樂的製作方獲取授權,而大部分的視頻製作者都不會經歷這個過程,所以很多視頻的音樂使用都是沒有版權的許可。
他們之所以敢這么做,就是因為取證太難,還有一個就是因為維權的成本太高,個體的音樂人沒有時間,精力金錢和專業度去進行這個維權,他們都在把自己的時間成本放在創作上,所以單體的維權是不現實。
還有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即使維權成功了,所收到的賠償也不會太高,因為一般的音樂賠償額度都是不高的,所以再沒有很好的利益面前,很多音樂人都不會去進行這個維權。
當然,隨著各種規定的慢慢實施,維權的成本降低,維權的收益變高自然很多,音樂人就會站出來為自己的權利而,爭取利益,所以在這里呼籲所有的視頻製作者要合規製作視頻。
音樂版權收費標准,確定使用音樂作品的收費標准,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使用者的經營活動對音樂作品的依賴程度;
2.使用音樂作品行業的規模和盈利情況;
3.發放許可證和收取使用費操作的繁簡程度;
4.市場環境和消費指數;
使用者不領取許可證的後果:
協會嚴格依法辦事,並在此基礎上爭取與使用者保持良好的關系,通過宣傳、教育、說服使用者建立著作權意識,自覺地以合法方式使用音樂作品。協會還通過採用適中的收費標准和盡可能方便的操作程序,爭取使用者給予積極合作。
如果使用者不顧法律規定,堅持擅自使用音樂作品,侵犯了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協會將進行交涉,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將提起法律訴訟。
10. 侵犯音樂版權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1、復制發行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行政處罰的方式有: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復製品及製作設備和罰款。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還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實際上是由行政機關對侵權人追究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