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條件
公務員違反紀律,就應當施以行政處分,予以懲戒。對公務員施以行政處分,是基於公務員一定違法違紀行為所做出的。公務員違法違紀是指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應當施以行政處分的行為。
《公務員法》第55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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